anti-elab-2732 DCCC363/202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文件編號:

anti-elab-2732

案件編號:

DCCC363/2021

控罪: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涉事日期 :

2019-11-20

涉事地點 :

紅磡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香港理工大學爆發大規模暴動,示威者以汽油彈及雜物襲擊警方防線並破壞設施,警方封鎖校園及周邊道路禁止出入。期間有示威者經校內渠道爬出逃避拘捕,八名被告先後在何文田及紅磡一帶協助或企圖協助被困示威者開蓋、搬運物資、提供車輛接載逃離,以圖令示威者逃避警察拘捕。被告最終分別被控妨礙司法公正、暴動及危險駕駛等罪,經審訊及自願認罪後裁定罪名成立。

妨礙司法公正罪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與他人共同犯案上調2個月至14個月;暴動罪以4年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最高暴動刑罰可至10年監禁。

各被告僅涉單一協助逃脫行為,無複雜預謀或持續性,重犯風險低,且多無前科或自願認罪節省庭時,故獲部分減刑;惟聯同他人實施為加刑因素,控罪四時因檢控延誤亦略作下調。

重申須維護司法公正及法治,對暴力和群體襲警行為必須施以具阻嚇力的刑罰,以防止同類事件重演;同時考量被告家庭背景及個人情況,於量刑時予以適度寬大。

被告一因妨礙司法公正罪獲判7個月監禁;被告二同罪獲判13個月監禁;被告三因暴動罪獲判3年8個月監禁;被告四、被告六及被告七因妨礙司法公正罪各獲判12個月監禁;被告五因同罪獲判10個月監禁;被告八同罪獲判9個月監禁。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自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理工大學示威者與警方爆發暴動並被困。被告透過渠道或路面及車輛等提供協助,意圖妨礙逮捕,警方於何文田、紅磡等地拘捕多人,部份被告承認或裁定妨礙司法公正及暴動罪名成立。

法官參考《胡詠東》案妨礙司法公正三因素、《廖子文》案18月起點及暴動罪案例,確立妨礙司法公正以12月監禁為基準,暴動罪以4年6月為基準。

被告行為屬單次協助、無持續計劃、無獲利,對司法公正影響有限,故妨礙司法公正從12月起點增至14月後酌減;暴動罪因事態嚴重須強力阻嚇,維持4年6月起點,再依延誤檢控與認罪態度適度減刑。

法官強調維護法治與公共安寧,對暴力及妨礙司法行為必須阻嚇;同時考量被告認罪态度、家庭責任及背景,可予酌情寬大。

被告1因妨礙司法公正罪判監7個月;被告2判監13個月;被告3因參與暴動罪判監3年8個月;被告4、被告6、被告7各判監12個月;被告5判監10個月;被告8判監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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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732
案件編號 DCCC363/2021
裁判官/法官 鄭念慈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20
涉事地點 紅磡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香港理工大學爆發大規模暴動,示威者以汽油彈及雜物襲擊警方防線並破壞設施,警方封鎖校園及周邊道路禁止出入。期間有示威者經校內渠道爬出逃避拘捕,八名被告先後在何文田及紅磡一帶協助或企圖協助被困示威者開蓋、搬運物資、提供車輛接載逃離,以圖令示威者逃避警察拘捕。被告最終分別被控妨礙司法公正、暴動及危險駕駛等罪,經審訊及自願認罪後裁定罪名成立。</p><p>妨礙司法公正罪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與他人共同犯案上調2個月至14個月;暴動罪以4年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最高暴動刑罰可至10年監禁。</p><p>各被告僅涉單一協助逃脫行為,無複雜預謀或持續性,重犯風險低,且多無前科或自願認罪節省庭時,故獲部分減刑;惟聯同他人實施為加刑因素,控罪四時因檢控延誤亦略作下調。</p><p>重申須維護司法公正及法治,對暴力和群體襲警行為必須施以具阻嚇力的刑罰,以防止同類事件重演;同時考量被告家庭背景及個人情況,於量刑時予以適度寬大。</p><p>被告一因妨礙司法公正罪獲判7個月監禁;被告二同罪獲判13個月監禁;被告三因暴動罪獲判3年8個月監禁;被告四、被告六及被告七因妨礙司法公正罪各獲判12個月監禁;被告五因同罪獲判10個月監禁;被告八同罪獲判9個月監禁。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自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理工大學示威者與警方爆發暴動並被困。被告透過渠道或路面及車輛等提供協助,意圖妨礙逮捕,警方於何文田、紅磡等地拘捕多人,部份被告承認或裁定妨礙司法公正及暴動罪名成立。</p><p>法官參考《胡詠東》案妨礙司法公正三因素、《廖子文》案18月起點及暴動罪案例,確立妨礙司法公正以12月監禁為基準,暴動罪以4年6月為基準。</p><p>被告行為屬單次協助、無持續計劃、無獲利,對司法公正影響有限,故妨礙司法公正從12月起點增至14月後酌減;暴動罪因事態嚴重須強力阻嚇,維持4年6月起點,再依延誤檢控與認罪態度適度減刑。</p><p>法官強調維護法治與公共安寧,對暴力及妨礙司法行為必須阻嚇;同時考量被告認罪态度、家庭責任及背景,可予酌情寬大。</p><p>被告1因妨礙司法公正罪判監7個月;被告2判監13個月;被告3因參與暴動罪判監3年8個月;被告4、被告6、被告7各判監12個月;被告5判監10個月;被告8判監9個月。

裁判官/法官:

鄭念慈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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