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香港理工大學爆發大規模暴動,示威者以汽油彈及雜物襲擊警方防線並破壞設施,警方封鎖校園及周邊道路禁止出入。期間有示威者經校內渠道爬出逃避拘捕,八名被告先後在何文田及紅磡一帶協助或企圖協助被困示威者開蓋、搬運物資、提供車輛接載逃離,以圖令示威者逃避警察拘捕。被告最終分別被控妨礙司法公正、暴動及危險駕駛等罪,經審訊及自願認罪後裁定罪名成立。
妨礙司法公正罪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與他人共同犯案上調2個月至14個月;暴動罪以4年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最高暴動刑罰可至10年監禁。
各被告僅涉單一協助逃脫行為,無複雜預謀或持續性,重犯風險低,且多無前科或自願認罪節省庭時,故獲部分減刑;惟聯同他人實施為加刑因素,控罪四時因檢控延誤亦略作下調。
重申須維護司法公正及法治,對暴力和群體襲警行為必須施以具阻嚇力的刑罰,以防止同類事件重演;同時考量被告家庭背景及個人情況,於量刑時予以適度寬大。
被告一因妨礙司法公正罪獲判7個月監禁;被告二同罪獲判13個月監禁;被告三因暴動罪獲判3年8個月監禁;被告四、被告六及被告七因妨礙司法公正罪各獲判12個月監禁;被告五因同罪獲判10個月監禁;被告八同罪獲判9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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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自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理工大學示威者與警方爆發暴動並被困。被告透過渠道或路面及車輛等提供協助,意圖妨礙逮捕,警方於何文田、紅磡等地拘捕多人,部份被告承認或裁定妨礙司法公正及暴動罪名成立。
法官參考《胡詠東》案妨礙司法公正三因素、《廖子文》案18月起點及暴動罪案例,確立妨礙司法公正以12月監禁為基準,暴動罪以4年6月為基準。
被告行為屬單次協助、無持續計劃、無獲利,對司法公正影響有限,故妨礙司法公正從12月起點增至14月後酌減;暴動罪因事態嚴重須強力阻嚇,維持4年6月起點,再依延誤檢控與認罪態度適度減刑。
法官強調維護法治與公共安寧,對暴力及妨礙司法行為必須阻嚇;同時考量被告認罪态度、家庭責任及背景,可予酌情寬大。
被告1因妨礙司法公正罪判監7個月;被告2判監13個月;被告3因參與暴動罪判監3年8個月;被告4、被告6、被告7各判監12個月;被告5判監10個月;被告8判監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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