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734 DCCC363/2021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734

案件編號:

DCCC363/2021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20

涉事地點 :

紅磡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自2019年11月香港理工大學爆發大規模暴動,被困示威者於校園內與警隊對峙並製造破壞,警方自11月17日晚起封鎖校園及周邊道路,展開拘捕行動。期間多名被告在何文田及紅磡一帶,在水渠出口處搬運竹枝、纏繩或設置車輛,並透過手機群組發布逃跑路線,意圖協助示威者繞過警方防線逃避拘捕,觸犯普通法「妨礙司法公正」罪及暴動罪。

對於妨礙司法公正罪,參照上訴庭判例,應考慮實質原罪嚴重性、干犯者堅持程度及對司法影響,以12個月監禁為標準刑期並加重;對暴動罪,因屬嚴重罪行,以上訴庭定立之4年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法庭認為被告雖非主謀且無複雜策劃,但夥同他人協助暴動示威者逃避拘捕,屬加重因素;考量單一事件、無持續性及認罪態度,以及部分控罪檢控延誤,分別給予適度減刑。

法官強調香港為法治社會,對無故及嚴重暴力行為必須施以阻嚇性刑罰,以維護公共秩序及執法人員安全,不容置疑。

被告最終分別獲判:第一、第二、第四至第八被告因妨礙司法公正罪,監禁期由7月至14月不等(第一被告7個月;第二被告13個月;第四、第五、第六、第七均12個月;第八9個月);第三被告因參與暴動罪,被判處監禁3年8個月。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自2019年11月17日香港理工大學示威者被警方圍堵並與防線爆發激烈衝突,引致警員受傷及設施破壞。部分示威者經地下水渠嘗試逃逸,並透過WhatsApp群組於紅磡及何文田一帶協調接送車輛。八名被告先後於愛民邨、暢通道南及紅磡水渠口現場,或負責停泊車輛、搬運繩索、指示路線及實際協助示威者爬出渠口,以妨礙司法公正,其中被告三另因暴動罪被加控。

區域法院採用普通法妨礙司法公正罪量刑起點12個月監禁,結夥犯案增刑2個月;暴動罪最高刑罰10年,量刑起點參照相關判例確定為4年6個月監禁。

法庭綜合考慮被告協助或意圖協助暴動犯罪者逃避逮捕的行為性質、持續時間及對司法運作的實質影響,認為案中行動單一、無複雜計劃但涉群體配合,屬加重因素;暴動部分則衡量示威規模、暴力程度及對執法人員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威脅。

法官強調法治社會不能容忍無差別暴力及妨礙司法行為,需以具阻嚇性刑罰懲戒,並對認罪態度、審前協助調查及檢控延誤等因素作出適度減刑或調整。

最終,本席考慮認罪扣減及個人情況後,判處:被告一(妨礙司法公正罪)7個月監禁;被告二同罪13個月監禁;被告三(暴動罪)3年8個月監禁;被告四、被告六、被告七(妨礙司法公正罪)各12個月監禁;被告五10個月監禁;被告八9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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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734
案件編號 DCCC363/2021
裁判官/法官 鄭念慈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20
涉事地點 紅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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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自2019年11月香港理工大學爆發大規模暴動,被困示威者於校園內與警隊對峙並製造破壞,警方自11月17日晚起封鎖校園及周邊道路,展開拘捕行動。期間多名被告在何文田及紅磡一帶,在水渠出口處搬運竹枝、纏繩或設置車輛,並透過手機群組發布逃跑路線,意圖協助示威者繞過警方防線逃避拘捕,觸犯普通法「妨礙司法公正」罪及暴動罪。</p><p>對於妨礙司法公正罪,參照上訴庭判例,應考慮實質原罪嚴重性、干犯者堅持程度及對司法影響,以12個月監禁為標準刑期並加重;對暴動罪,因屬嚴重罪行,以上訴庭定立之4年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p><p>法庭認為被告雖非主謀且無複雜策劃,但夥同他人協助暴動示威者逃避拘捕,屬加重因素;考量單一事件、無持續性及認罪態度,以及部分控罪檢控延誤,分別給予適度減刑。</p><p>法官強調香港為法治社會,對無故及嚴重暴力行為必須施以阻嚇性刑罰,以維護公共秩序及執法人員安全,不容置疑。</p><p>被告最終分別獲判:第一、第二、第四至第八被告因妨礙司法公正罪,監禁期由7月至14月不等(第一被告7個月;第二被告13個月;第四、第五、第六、第七均12個月;第八9個月);第三被告因參與暴動罪,被判處監禁3年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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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自2019年11月17日香港理工大學示威者被警方圍堵並與防線爆發激烈衝突,引致警員受傷及設施破壞。部分示威者經地下水渠嘗試逃逸,並透過WhatsApp群組於紅磡及何文田一帶協調接送車輛。八名被告先後於愛民邨、暢通道南及紅磡水渠口現場,或負責停泊車輛、搬運繩索、指示路線及實際協助示威者爬出渠口,以妨礙司法公正,其中被告三另因暴動罪被加控。</p><p>區域法院採用普通法妨礙司法公正罪量刑起點12個月監禁,結夥犯案增刑2個月;暴動罪最高刑罰10年,量刑起點參照相關判例確定為4年6個月監禁。</p><p>法庭綜合考慮被告協助或意圖協助暴動犯罪者逃避逮捕的行為性質、持續時間及對司法運作的實質影響,認為案中行動單一、無複雜計劃但涉群體配合,屬加重因素;暴動部分則衡量示威規模、暴力程度及對執法人員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威脅。</p><p>法官強調法治社會不能容忍無差別暴力及妨礙司法行為,需以具阻嚇性刑罰懲戒,並對認罪態度、審前協助調查及檢控延誤等因素作出適度減刑或調整。</p><p>最終,本席考慮認罪扣減及個人情況後,判處:被告一(妨礙司法公正罪)7個月監禁;被告二同罪13個月監禁;被告三(暴動罪)3年8個月監禁;被告四、被告六、被告七(妨礙司法公正罪)各12個月監禁;被告五10個月監禁;被告八9個月監禁。

裁判官/法官:

鄭念慈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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