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735 DCCC781/2020 參與非法集結

文件編號:

anti-elab-2735

案件編號:

DCCC781/2020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涉事日期 :

2020-06-04

涉事地點 :

旺角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20年6月4日因疫情限聚令,維多利亞公園六四燭光晚會被禁止,網上號召於多處未獲批集會。被告與約50名人士於旺角朗豪坊外空地手持蠟燭集結,期間搬動路障堵塞亞皆老街車道,阻礙交通並與埋伏便裝警員激烈對抗。被告在混亂中向警員猛力投擲交通圓錐筒,擊中警員背部及其他警員受傷,案發當晚2105時被捕。

參考《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9條及上訴庭在梁天琦案提出之暴動量刑因素,包括:暴動是否預謀;參與人數;暴力程度及有無使用武器;暴動規模、地點及持續時間;所造成的傷害、財物損失及對公眾滋擾;犯案者角色及是否同時犯其他罪行等。

本案約50人佔據車道並設置路障,與警方發生激烈對抗,被告拋擲交通圓錐致警員受傷,事件嚴重;惟非預謀、持續時間短、被告非領導角色,且認罪具悔意,故可從輕處理。

考慮暴動嚴重性、被告參與程度及個人背景(年輕、注意力障礙及讀寫困難等),以量刑起點三年半監禁,因被告認罪予以減刑,並同時就違反保釋條件令支付罰金。

被告因暴動罪被判監禁28個月,並因違反簽保守行為命令須於七天內向法院支付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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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735
案件編號 DCCC781/2020
裁判官/法官 林偉權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20-06-04
涉事地點 旺角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20年6月4日因疫情限聚令,維多利亞公園六四燭光晚會被禁止,網上號召於多處未獲批集會。被告與約50名人士於旺角朗豪坊外空地手持蠟燭集結,期間搬動路障堵塞亞皆老街車道,阻礙交通並與埋伏便裝警員激烈對抗。被告在混亂中向警員猛力投擲交通圓錐筒,擊中警員背部及其他警員受傷,案發當晚2105時被捕。</p><p>參考《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9條及上訴庭在梁天琦案提出之暴動量刑因素,包括:暴動是否預謀;參與人數;暴力程度及有無使用武器;暴動規模、地點及持續時間;所造成的傷害、財物損失及對公眾滋擾;犯案者角色及是否同時犯其他罪行等。</p><p>本案約50人佔據車道並設置路障,與警方發生激烈對抗,被告拋擲交通圓錐致警員受傷,事件嚴重;惟非預謀、持續時間短、被告非領導角色,且認罪具悔意,故可從輕處理。</p><p>考慮暴動嚴重性、被告參與程度及個人背景(年輕、注意力障礙及讀寫困難等),以量刑起點三年半監禁,因被告認罪予以減刑,並同時就違反保釋條件令支付罰金。</p><p>被告因暴動罪被判監禁28個月,並因違反簽保守行為命令須於七天內向法院支付1000元。

裁判官/法官:

林偉權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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