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20年6月4日因疫情限聚令,維多利亞公園六四燭光晚會被禁止,網上號召於多處未獲批集會。被告與約50名人士於旺角朗豪坊外空地手持蠟燭集結,期間搬動路障堵塞亞皆老街車道,阻礙交通並與埋伏便裝警員激烈對抗。被告在混亂中向警員猛力投擲交通圓錐筒,擊中警員背部及其他警員受傷,案發當晚2105時被捕。
參考《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9條及上訴庭在梁天琦案提出之暴動量刑因素,包括:暴動是否預謀;參與人數;暴力程度及有無使用武器;暴動規模、地點及持續時間;所造成的傷害、財物損失及對公眾滋擾;犯案者角色及是否同時犯其他罪行等。
本案約50人佔據車道並設置路障,與警方發生激烈對抗,被告拋擲交通圓錐致警員受傷,事件嚴重;惟非預謀、持續時間短、被告非領導角色,且認罪具悔意,故可從輕處理。
考慮暴動嚴重性、被告參與程度及個人背景(年輕、注意力障礙及讀寫困難等),以量刑起點三年半監禁,因被告認罪予以減刑,並同時就違反保釋條件令支付罰金。
被告因暴動罪被判監禁28個月,並因違反簽保守行為命令須於七天內向法院支付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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