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與約二萬示威者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一帶參與「全球反極權大遊行」,該遊行未獲警方批准,隨即演變為約二小時的三階段暴動。第一階段示威者在金鐘道及樂禮街附近破壞國慶展牌、焚燒旗幟並設置路障;第二階段約五百人佔據夏慤道車路及行車天橋,築傘陣對抗警方,並向政府總部投擲磚塊和汽油彈;第三階段示威者繼續在紅棉路及金鐘道一帶堵路縱火,警方多次發警告並施放催淚煙、水炮驅散,最終進行大規模拘捕,恢復秩序。
暴動罪最高可判十年監禁,無固定指引。量刑參考鄧浩賢案及梁天琦案的十二項考慮因素,包括暴動規模(約五百人)、暴力程度(使用磚塊、汽油彈等)、持續時間(約二小時)、地點(政府總部周邊)、對公共秩序及交通影響等;成年人起點量刑建議四年起。
被告案發時僅十六歲,為初犯且認罪悔意,但於前線築傘陣並持磚頭對抗警方,屬協助及鼓勵參與,暴力及組織程度不容忽視。考量其年輕、學業及家庭背景、無前科、認罪態度良好,以及求情引述少年犯條例及相關判例,裁以教導所羈留兼顧懲戒及更生。
法官認為案件屬大規模、高度暴力的嚴重罪行,須具實際阻嚇力;但衡量被告年輕及改過可能,教導所羈留可在兼顧社會利益及其更生需要間取得平衡。
被告被判處羈留於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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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9日,被告等八人在金鐘道參與未經批准集會,隨即分三階段演變成暴動,示威者拆毀陳設、設路障、築傘陣及堵路,並向政府總部和警方投擲汽油彈、磚石等,癱瘓交通並威脅公共安全,警方最終施放催淚煙、水炮驅散,拘捕七名認罪被告。
參酌上訴庭及同類金鐘暴動案,量刑須考量暴動規模、人數、暴力及破壞程度、持續時間、公共秩序影響及被告所扮演角色,並兼顧阻嚇與個別情節。
案涉約500人分三階段暴動,示威者利用傘陣、障礙物及投擲危險物對政府總部及市民構成嚴重威脅,情節重大,須予嚴懲;惟被告初犯、年輕、認罪有悔,得以減刑。
法官認為被告雖非首惡,然其在前線組織傘陣並支持暴力,角色具帶動效果;鑑其案發時受社會氣氛影響一時衝動,並示悔意及認罪,綜合予以酌情減刑。
法官最終對七名被告分別判處即時監禁30個月零2周至36個月不等,以示嚴懲並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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