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736 DCCC112/2021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736

案件編號:

DCCC112/2021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09-29

涉事地點 :

金鐘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與約二萬示威者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一帶參與「全球反極權大遊行」,該遊行未獲警方批准,隨即演變為約二小時的三階段暴動。第一階段示威者在金鐘道及樂禮街附近破壞國慶展牌、焚燒旗幟並設置路障;第二階段約五百人佔據夏慤道車路及行車天橋,築傘陣對抗警方,並向政府總部投擲磚塊和汽油彈;第三階段示威者繼續在紅棉路及金鐘道一帶堵路縱火,警方多次發警告並施放催淚煙、水炮驅散,最終進行大規模拘捕,恢復秩序。

暴動罪最高可判十年監禁,無固定指引。量刑參考鄧浩賢案及梁天琦案的十二項考慮因素,包括暴動規模(約五百人)、暴力程度(使用磚塊、汽油彈等)、持續時間(約二小時)、地點(政府總部周邊)、對公共秩序及交通影響等;成年人起點量刑建議四年起。

被告案發時僅十六歲,為初犯且認罪悔意,但於前線築傘陣並持磚頭對抗警方,屬協助及鼓勵參與,暴力及組織程度不容忽視。考量其年輕、學業及家庭背景、無前科、認罪態度良好,以及求情引述少年犯條例及相關判例,裁以教導所羈留兼顧懲戒及更生。

法官認為案件屬大規模、高度暴力的嚴重罪行,須具實際阻嚇力;但衡量被告年輕及改過可能,教導所羈留可在兼顧社會利益及其更生需要間取得平衡。

被告被判處羈留於教導所。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9日,被告等八人在金鐘道參與未經批准集會,隨即分三階段演變成暴動,示威者拆毀陳設、設路障、築傘陣及堵路,並向政府總部和警方投擲汽油彈、磚石等,癱瘓交通並威脅公共安全,警方最終施放催淚煙、水炮驅散,拘捕七名認罪被告。

參酌上訴庭及同類金鐘暴動案,量刑須考量暴動規模、人數、暴力及破壞程度、持續時間、公共秩序影響及被告所扮演角色,並兼顧阻嚇與個別情節。

案涉約500人分三階段暴動,示威者利用傘陣、障礙物及投擲危險物對政府總部及市民構成嚴重威脅,情節重大,須予嚴懲;惟被告初犯、年輕、認罪有悔,得以減刑。

法官認為被告雖非首惡,然其在前線組織傘陣並支持暴力,角色具帶動效果;鑑其案發時受社會氣氛影響一時衝動,並示悔意及認罪,綜合予以酌情減刑。

法官最終對七名被告分別判處即時監禁30個月零2周至36個月不等,以示嚴懲並警示。

查看完整判刑理由書

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736
案件編號 DCCC112/2021
裁判官/法官 張志偉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09-29
涉事地點 金鐘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與約二萬示威者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一帶參與「全球反極權大遊行」,該遊行未獲警方批准,隨即演變為約二小時的三階段暴動。第一階段示威者在金鐘道及樂禮街附近破壞國慶展牌、焚燒旗幟並設置路障;第二階段約五百人佔據夏慤道車路及行車天橋,築傘陣對抗警方,並向政府總部投擲磚塊和汽油彈;第三階段示威者繼續在紅棉路及金鐘道一帶堵路縱火,警方多次發警告並施放催淚煙、水炮驅散,最終進行大規模拘捕,恢復秩序。</p><p>暴動罪最高可判十年監禁,無固定指引。量刑參考鄧浩賢案及梁天琦案的十二項考慮因素,包括暴動規模(約五百人)、暴力程度(使用磚塊、汽油彈等)、持續時間(約二小時)、地點(政府總部周邊)、對公共秩序及交通影響等;成年人起點量刑建議四年起。</p><p>被告案發時僅十六歲,為初犯且認罪悔意,但於前線築傘陣並持磚頭對抗警方,屬協助及鼓勵參與,暴力及組織程度不容忽視。考量其年輕、學業及家庭背景、無前科、認罪態度良好,以及求情引述少年犯條例及相關判例,裁以教導所羈留兼顧懲戒及更生。</p><p>法官認為案件屬大規模、高度暴力的嚴重罪行,須具實際阻嚇力;但衡量被告年輕及改過可能,教導所羈留可在兼顧社會利益及其更生需要間取得平衡。</p><p>被告被判處羈留於教導所。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9日,被告等八人在金鐘道參與未經批准集會,隨即分三階段演變成暴動,示威者拆毀陳設、設路障、築傘陣及堵路,並向政府總部和警方投擲汽油彈、磚石等,癱瘓交通並威脅公共安全,警方最終施放催淚煙、水炮驅散,拘捕七名認罪被告。</p><p>參酌上訴庭及同類金鐘暴動案,量刑須考量暴動規模、人數、暴力及破壞程度、持續時間、公共秩序影響及被告所扮演角色,並兼顧阻嚇與個別情節。</p><p>案涉約500人分三階段暴動,示威者利用傘陣、障礙物及投擲危險物對政府總部及市民構成嚴重威脅,情節重大,須予嚴懲;惟被告初犯、年輕、認罪有悔,得以減刑。</p><p>法官認為被告雖非首惡,然其在前線組織傘陣並支持暴力,角色具帶動效果;鑑其案發時受社會氣氛影響一時衝動,並示悔意及認罪,綜合予以酌情減刑。</p><p>法官最終對七名被告分別判處即時監禁30個月零2周至36個月不等,以示嚴懲並警示。

裁判官/法官:

張志偉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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