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737 DCCC112/2021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737

案件編號:

DCCC112/2021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09-29

涉事地點 :

金鐘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9日,被告與其他示威者由銅鑼灣發起「全球反極權大遊行」,未獲警方批准,一行約2萬人沿軒尼詩道及金鐘道進發。於金鐘夏慤道外分三階段演變成暴動,示威者拆卸焚燒展板、設置路障、以雨傘築陣與警對峙,並投擲磚塊、汽油彈等硬物,造成交通癱瘓及破壞公眾安寧,警方施放催淚煙及水炮驅散後拘捕逾500人,被告於太古廣場附近被捕並承認參與暴動罪。

依據上訴庭在HKSAR v Tang Ho Yin及梁天琦案中確立的暴動罪量刑原則,須考慮暴動規模、人數、組織程度、暴力使用及社會影響等因素,起點量刑一般不少於4年監禁,並須具阻嚇性。

被告當時僅16歲、初犯且認罪悔意明顯,其角色為前線協助及鼓勵,手持雨傘築陣並持磚塊對抗警方,雖有備而來但非領導,故考慮其更生需要與公眾利益平衡,適用教導所羈留。

法官認為本案暴動屬大規模且暴力程度高,須予以震懾;惟被告年輕易受氛圍影響且願認罪承擔,教導所的紀律與職業訓練安排有助其改過自新,因此選擇以教導所羈留取代即時監禁。

被告被判處於教導所羈留,以代替監禁懲罰,具體羈留期限由教導所主管按規定釐定。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9日,被告等8人在金鐘道參與未經批准的「全球反極權大遊行」,示威者分三階段行動,約2小時內設置雜物路障、雨傘陣,拆卸並縱火國慶展示牌,向政府總部及警員投擲汽油彈、磚頭、雜物及破壞地鐵出口,造成核心商業區交通癱瘓及公共秩序嚴重受阻。各被告先後於2023年1月認罪,被裁定犯暴動罪,D3另案處理,其餘7人於2023年2月由區域法院張志偉法官判刑。

法官引用《上訴庭》於鄧浩賢及梁天琦案中列舉的暴動罪判刑因素,包括是否預先策劃、參與人數、使用暴力程度及武器種類、持續時間、造成的破壞及威脅、對公共秩序影響、被告角色及有無其他罪行,加上無量刑指引,以同級區域法院同期金鐘暴動案量刑作參考。

考慮暴動規模逾500人、持續約2小時、使用汽油彈、縱火、損毀公共及私人財產、以雨傘陣與警方對峙、阻礙核心商業區交通並針對政府總部,對公眾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各被告先後認罪並於審前表態,量刑起點訂於4年至4年6個月不等,並酌情考慮其年齡、認罪扣減、等候審訊期間表現及悔意。

法官認為行動有組織且具攻防性質,前線築傘陣者雖非領導卻發揮支持作用,D4、D7、D8以鐵鎚、長竹枝及投擲行動罪責較重,其餘屬協助性參與。考慮被告受當時社會氛圍影響、一念之差犯案,並信其日後悔改重生。

各被告獲判暴動罪即時監禁:被告一30個月兩星期、被告二34個月兩星期、被告三另案處理、被告四36個月、被告五30個月兩星期、被告六30個月兩星期、被告七32個月、被告八33個月兩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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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737
案件編號 DCCC112/2021
裁判官/法官 張志偉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09-29
涉事地點 金鐘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9日,被告與其他示威者由銅鑼灣發起「全球反極權大遊行」,未獲警方批准,一行約2萬人沿軒尼詩道及金鐘道進發。於金鐘夏慤道外分三階段演變成暴動,示威者拆卸焚燒展板、設置路障、以雨傘築陣與警對峙,並投擲磚塊、汽油彈等硬物,造成交通癱瘓及破壞公眾安寧,警方施放催淚煙及水炮驅散後拘捕逾500人,被告於太古廣場附近被捕並承認參與暴動罪。</p><p>依據上訴庭在HKSAR v Tang Ho Yin及梁天琦案中確立的暴動罪量刑原則,須考慮暴動規模、人數、組織程度、暴力使用及社會影響等因素,起點量刑一般不少於4年監禁,並須具阻嚇性。</p><p>被告當時僅16歲、初犯且認罪悔意明顯,其角色為前線協助及鼓勵,手持雨傘築陣並持磚塊對抗警方,雖有備而來但非領導,故考慮其更生需要與公眾利益平衡,適用教導所羈留。</p><p>法官認為本案暴動屬大規模且暴力程度高,須予以震懾;惟被告年輕易受氛圍影響且願認罪承擔,教導所的紀律與職業訓練安排有助其改過自新,因此選擇以教導所羈留取代即時監禁。</p><p>被告被判處於教導所羈留,以代替監禁懲罰,具體羈留期限由教導所主管按規定釐定。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9日,被告等8人在金鐘道參與未經批准的「全球反極權大遊行」,示威者分三階段行動,約2小時內設置雜物路障、雨傘陣,拆卸並縱火國慶展示牌,向政府總部及警員投擲汽油彈、磚頭、雜物及破壞地鐵出口,造成核心商業區交通癱瘓及公共秩序嚴重受阻。各被告先後於2023年1月認罪,被裁定犯暴動罪,D3另案處理,其餘7人於2023年2月由區域法院張志偉法官判刑。</p><p>法官引用《上訴庭》於鄧浩賢及梁天琦案中列舉的暴動罪判刑因素,包括是否預先策劃、參與人數、使用暴力程度及武器種類、持續時間、造成的破壞及威脅、對公共秩序影響、被告角色及有無其他罪行,加上無量刑指引,以同級區域法院同期金鐘暴動案量刑作參考。</p><p>考慮暴動規模逾500人、持續約2小時、使用汽油彈、縱火、損毀公共及私人財產、以雨傘陣與警方對峙、阻礙核心商業區交通並針對政府總部,對公眾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各被告先後認罪並於審前表態,量刑起點訂於4年至4年6個月不等,並酌情考慮其年齡、認罪扣減、等候審訊期間表現及悔意。</p><p>法官認為行動有組織且具攻防性質,前線築傘陣者雖非領導卻發揮支持作用,D4、D7、D8以鐵鎚、長竹枝及投擲行動罪責較重,其餘屬協助性參與。考慮被告受當時社會氛圍影響、一念之差犯案,並信其日後悔改重生。</p><p>各被告獲判暴動罪即時監禁:被告一30個月兩星期、被告二34個月兩星期、被告三另案處理、被告四36個月、被告五30個月兩星期、被告六30個月兩星期、被告七32個月、被告八33個月兩星期。

裁判官/法官:

張志偉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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