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738 DCCC112/2021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738

案件編號:

DCCC112/2021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09-29

涉事地點 :

金鐘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本案八名被告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慤道一帶,連同他人參與未經批准的「全球反極權大遊行」。警方曾多次警告無效,示威演變為三階段大規模暴動,示威者設立路障、投擲磚塊與汽油彈、縱火並佔據行車天橋,嚴重阻礙中環核心區交通並襲擊政府總部防線。八名被告於2023年1月認罪,其中一被告案發時年僅16歲。

依據梁天琦案及鄧浩賢案原則,考量暴動規模、暴力手段、人數、持續時間及被告角色等因素,量刑起點為4年監禁,並對21歲以下年輕被告參酌教導所或勞教中心替代羈留選項。

此被告在前線築傘陣並持有磚塊對抗警方,角色屬協助及鼓勵性質;考量其認罪態度、無前科及更生需要,法庭決定先獲取教導所報告,以教導所羈留替代即時監禁。

法官認為大規模暴動對社會秩序造成嚴重破壞,但因被告年少易受煽動,適宜透過教導所之嚴格紀律訓練予以改造,兼顧懲罰性、阻嚇性及更生目的。

被告獲判處羈留於教導所,接受全面品格及職業訓練,以代替即時監禁。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道一帶參與未獲警方批准的「全球反極權大遊行」,示威演變為三階段暴動:先於金鐘道及夏慤道設置路障、焚燒展示牌並阻礙交通,其後示威者以雨傘陣與警方對峙並投擲汽油彈、磚塊等硬物,最終在金鐘道沿線與警方爆發激烈衝突並造成火種。被告等於2023年1月30日承認暴動罪名成立,其餘襲警控罪獲存檔。

依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最高可判十年監禁;判刑須參考上訴庭及同級法院案例,綜合考慮暴動規模、暴力程度、持續時間、計劃程度、使用武器、造成損害及被告角色等因素,同時兼顧認罪折扣、被告年齡及悔意。

本案暴動涉及約五百名示威者分三階段癱瘓中環核心區交通,示威者裝備齊全、前線築傘陣與警方對峙並投擲汽油彈和硬物,對公共安全及經濟造成重大威脅;被告多於前線位置擔當支持及帶動角色,須強化阻嚇。故採取四年二至四年六個月為量刑起點,再按25%認罪折扣及年齡、悔意等加減刑。

法官認為雖被告非領導號召人,但其前線行為及護具裝備顯示有備而來並促使他人跟從,足見其於暴動中具相當責任。年輕及社會氛圍可予同情,惟不能抵銷暴動之嚴重性及公眾阻嚇需要。

第一被告、第五被告及第六被告各獲判即時監禁30個月兩星期;第二被告34個月兩星期;第四被告36個月;第七被告32個月;第八被告33個月兩星期;第三被告之量刑另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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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738
案件編號 DCCC112/2021
裁判官/法官 張志偉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09-29
涉事地點 金鐘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本案八名被告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慤道一帶,連同他人參與未經批准的「全球反極權大遊行」。警方曾多次警告無效,示威演變為三階段大規模暴動,示威者設立路障、投擲磚塊與汽油彈、縱火並佔據行車天橋,嚴重阻礙中環核心區交通並襲擊政府總部防線。八名被告於2023年1月認罪,其中一被告案發時年僅16歲。</p><p>依據梁天琦案及鄧浩賢案原則,考量暴動規模、暴力手段、人數、持續時間及被告角色等因素,量刑起點為4年監禁,並對21歲以下年輕被告參酌教導所或勞教中心替代羈留選項。</p><p>此被告在前線築傘陣並持有磚塊對抗警方,角色屬協助及鼓勵性質;考量其認罪態度、無前科及更生需要,法庭決定先獲取教導所報告,以教導所羈留替代即時監禁。</p><p>法官認為大規模暴動對社會秩序造成嚴重破壞,但因被告年少易受煽動,適宜透過教導所之嚴格紀律訓練予以改造,兼顧懲罰性、阻嚇性及更生目的。</p><p>被告獲判處羈留於教導所,接受全面品格及職業訓練,以代替即時監禁。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等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道一帶參與未獲警方批准的「全球反極權大遊行」,示威演變為三階段暴動:先於金鐘道及夏慤道設置路障、焚燒展示牌並阻礙交通,其後示威者以雨傘陣與警方對峙並投擲汽油彈、磚塊等硬物,最終在金鐘道沿線與警方爆發激烈衝突並造成火種。被告等於2023年1月30日承認暴動罪名成立,其餘襲警控罪獲存檔。</p><p>依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最高可判十年監禁;判刑須參考上訴庭及同級法院案例,綜合考慮暴動規模、暴力程度、持續時間、計劃程度、使用武器、造成損害及被告角色等因素,同時兼顧認罪折扣、被告年齡及悔意。</p><p>本案暴動涉及約五百名示威者分三階段癱瘓中環核心區交通,示威者裝備齊全、前線築傘陣與警方對峙並投擲汽油彈和硬物,對公共安全及經濟造成重大威脅;被告多於前線位置擔當支持及帶動角色,須強化阻嚇。故採取四年二至四年六個月為量刑起點,再按25%認罪折扣及年齡、悔意等加減刑。</p><p>法官認為雖被告非領導號召人,但其前線行為及護具裝備顯示有備而來並促使他人跟從,足見其於暴動中具相當責任。年輕及社會氛圍可予同情,惟不能抵銷暴動之嚴重性及公眾阻嚇需要。</p><p>第一被告、第五被告及第六被告各獲判即時監禁30個月兩星期;第二被告34個月兩星期;第四被告36個月;第七被告32個月;第八被告33個月兩星期;第三被告之量刑另行處理。

裁判官/法官:

張志偉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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