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739 DCCC112/2021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739

案件編號:

DCCC112/2021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09-29

涉事地點 :

金鐘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八人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道及政府總部外,參與未獲批准之「全球反極權大遊行」,過程中分三階段演變暴動。示威者設置路障、築傘陣、拆毁展示牌,投擲磚塊及汽油彈,阻礙交通及破壞公共設施,警方施放催淚煙與水炮驅散,約兩小時後包括被告在內之示威者被捕。

依據《公安條例》第245章及上訴庭於梁天琦案中所列12項量刑因素,考慮暴動規模、人數、武器及汽油彈使用、暴力與破壞程度、持續時間、對公共秩序及經濟影響,以及被告之角色與參與程度,確立量刑基準並兼顧阻嚇效果。

被告案發時年僅16歲,身處前線手持磚頭築傘陣與警方對峙,未見實際投擲行為,且無前科;其認罪態度誠懇、悔意真摯,強調年少衝動及改過決心。基於其角色屬協助及鼓勵,須在懲罰與更生間取得平衡。

本席認為,被告雖非主謀或號召,但在前線提供保護掩護,助長暴動勢頭,角色屬協助性質;然考量其年幼及更生需要,教導所羈留能兼顧社會利益及被告改造,為適當處置。

本席就控罪一判處被告教導所羈留,以期兼顧刑罰之阻嚇性及被告更生需要。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八人在2019年9月29日金鐘道一帶參與未獲批准的遊行,其後分三階段爆發暴動,約數百人佔據夏愨道及行車天橋,設置路障、雨傘陣,向政府總部及警員投擲磚頭、汽油彈及硬物,並破壞公共設施及交通要道,各被告在前線對峙警員,最終被警方驅散並拘捕。各被告在審前覆核前或首審當日表明認罪意向,承認控罪成立。

暴動罪最高可判10年徒刑,無專門判刑指引,但可參考上訴庭在鄧浩賢、梁天琦等案所述量刑原則:以暴動規模、暴力程度、使用武器、組織程度、對公眾秩序及人身安全威脅、涉及其他罪行、被告角色及參與程度等因素確定基準,並須具阻嚇性。

法院認為本案暴動屬大規模、暴力程度高,參與者設置傘陣與警方對峙並投擲物品,各被告雖非主導但於前線扮演帶領及支持角色。基準期分別為50至54個月,扣除25%認罪折扣及考量年齡和悔意酌減,調整後即時監禁30至40.5個月不等。

暴動對核心商業區交通及社會安寧構成嚴重破壞,示威者有備而來且持續對抗警方,行為極具組織性及危險性;被告後來深刻反省並勇於認罪,故酌情減刑。

被告一、被告五、被告六(案發時19至20歲)量刑後各即時監禁30個月兩星期;被告二(案發時21歲)34個月兩星期;被告四(案發時25歲)36個月;被告七(案發時18歲)32個月;被告八(案發時19歲)33個月兩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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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739
案件編號 DCCC112/2021
裁判官/法官 張志偉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09-29
涉事地點 金鐘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等八人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道及政府總部外,參與未獲批准之「全球反極權大遊行」,過程中分三階段演變暴動。示威者設置路障、築傘陣、拆毁展示牌,投擲磚塊及汽油彈,阻礙交通及破壞公共設施,警方施放催淚煙與水炮驅散,約兩小時後包括被告在內之示威者被捕。</p><p>依據《公安條例》第245章及上訴庭於梁天琦案中所列12項量刑因素,考慮暴動規模、人數、武器及汽油彈使用、暴力與破壞程度、持續時間、對公共秩序及經濟影響,以及被告之角色與參與程度,確立量刑基準並兼顧阻嚇效果。</p><p>被告案發時年僅16歲,身處前線手持磚頭築傘陣與警方對峙,未見實際投擲行為,且無前科;其認罪態度誠懇、悔意真摯,強調年少衝動及改過決心。基於其角色屬協助及鼓勵,須在懲罰與更生間取得平衡。</p><p>本席認為,被告雖非主謀或號召,但在前線提供保護掩護,助長暴動勢頭,角色屬協助性質;然考量其年幼及更生需要,教導所羈留能兼顧社會利益及被告改造,為適當處置。</p><p>本席就控罪一判處被告教導所羈留,以期兼顧刑罰之阻嚇性及被告更生需要。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等八人在2019年9月29日金鐘道一帶參與未獲批准的遊行,其後分三階段爆發暴動,約數百人佔據夏愨道及行車天橋,設置路障、雨傘陣,向政府總部及警員投擲磚頭、汽油彈及硬物,並破壞公共設施及交通要道,各被告在前線對峙警員,最終被警方驅散並拘捕。各被告在審前覆核前或首審當日表明認罪意向,承認控罪成立。</p><p>暴動罪最高可判10年徒刑,無專門判刑指引,但可參考上訴庭在鄧浩賢、梁天琦等案所述量刑原則:以暴動規模、暴力程度、使用武器、組織程度、對公眾秩序及人身安全威脅、涉及其他罪行、被告角色及參與程度等因素確定基準,並須具阻嚇性。</p><p>法院認為本案暴動屬大規模、暴力程度高,參與者設置傘陣與警方對峙並投擲物品,各被告雖非主導但於前線扮演帶領及支持角色。基準期分別為50至54個月,扣除25%認罪折扣及考量年齡和悔意酌減,調整後即時監禁30至40.5個月不等。</p><p>暴動對核心商業區交通及社會安寧構成嚴重破壞,示威者有備而來且持續對抗警方,行為極具組織性及危險性;被告後來深刻反省並勇於認罪,故酌情減刑。</p><p>被告一、被告五、被告六(案發時19至20歲)量刑後各即時監禁30個月兩星期;被告二(案發時21歲)34個月兩星期;被告四(案發時25歲)36個月;被告七(案發時18歲)32個月;被告八(案發時19歲)33個月兩星期。

裁判官/法官:

張志偉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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