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740 DCCC112/2021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740

案件編號:

DCCC112/2021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09-29

涉事地點 :

金鐘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八人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道一帶未經批准集結,示威演變為大規模暴動,示威者拆燒展示牌、築路障、投擲汽油彈及磚石堵路並焚燒雜物,持續約兩小時,嚴重阻礙交通及破壞秩序。被告當時16歲,身處前線,手持磚塊與雨傘對峙警方,後承認暴動罪。

依《公安條例》第19條之暴動罪,最高可處10年監禁;參照上訴庭判例,量刑須考慮預謀程度、參與人數規模、暴力及武器使用、持續時間、對公眾秩序和財物之破壞、示威者角色及阻嚇社會之需要。21歲以下年輕者宜優先考慮教導所或勞教中心等替代羈留措施。

被告作為前線傘陣協助者,手持磚塊與警方對峙,雖非幕後指揮,但增強暴動攻防;考量其案發時年僅16歲、首次犯罪、認罪悔意明顯,教育程度良好,教導所羈留可兼顧懲戒與更生優勢。

本席認為須平衡對暴動之嚴重懲罰與對青年犯之更生機會;教導所羈留能兼顧嚴格紀律訓練及職業教育,具阻嚇性又能促進改過自新,符合社會整體利益及被告個人福祉。

被告被判處於教導所羈留,接受長期紀律訓練、品格教育及職業技能培訓,期滿後視行為及表現實施後續監管。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八名被告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一帶參與未經批准的示威演變成暴動,示威者以雨傘陣、路障、汽油彈及磚塊攻擊政府總部及警務人員,並堵塞主要幹道、破壞公共設施。被告於審前承認暴動罪,其餘襲警罪獲准存檔。

依暴動罪最高刑期10年,參酌梁天琦、鄧浩賢等案的規模、人數、暴力程度及社會影響等量刑因素,確定起點。

本案逾500人於約2小時內以汽油彈、磚塊等攻擊警察及政府總部,破壞核心商業區秩序,需強力阻嚇。被告僅為前線協助者,認罪態度佳、無前科、年輕且具悔意,故在適中起點上給予25%認罪扣減及約6個月酌情減刑。

法官認為暴動罪嚴重,不可輕視,其行為雖非主腦角色,卻助長暴力規模,須施以實刑以維護法治並阻嚇潛在同類犯罪。

各被告被判即時監禁30個月兩星期至36個月不等,部分獲判30個月兩星期,另有32個月、33個月兩星期、34個月兩星期及3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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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740
案件編號 DCCC112/2021
裁判官/法官 張志偉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09-29
涉事地點 金鐘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等八人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道一帶未經批准集結,示威演變為大規模暴動,示威者拆燒展示牌、築路障、投擲汽油彈及磚石堵路並焚燒雜物,持續約兩小時,嚴重阻礙交通及破壞秩序。被告當時16歲,身處前線,手持磚塊與雨傘對峙警方,後承認暴動罪。</p><p>依《公安條例》第19條之暴動罪,最高可處10年監禁;參照上訴庭判例,量刑須考慮預謀程度、參與人數規模、暴力及武器使用、持續時間、對公眾秩序和財物之破壞、示威者角色及阻嚇社會之需要。21歲以下年輕者宜優先考慮教導所或勞教中心等替代羈留措施。</p><p>被告作為前線傘陣協助者,手持磚塊與警方對峙,雖非幕後指揮,但增強暴動攻防;考量其案發時年僅16歲、首次犯罪、認罪悔意明顯,教育程度良好,教導所羈留可兼顧懲戒與更生優勢。</p><p>本席認為須平衡對暴動之嚴重懲罰與對青年犯之更生機會;教導所羈留能兼顧嚴格紀律訓練及職業教育,具阻嚇性又能促進改過自新,符合社會整體利益及被告個人福祉。</p><p>被告被判處於教導所羈留,接受長期紀律訓練、品格教育及職業技能培訓,期滿後視行為及表現實施後續監管。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八名被告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一帶參與未經批准的示威演變成暴動,示威者以雨傘陣、路障、汽油彈及磚塊攻擊政府總部及警務人員,並堵塞主要幹道、破壞公共設施。被告於審前承認暴動罪,其餘襲警罪獲准存檔。</p><p>依暴動罪最高刑期10年,參酌梁天琦、鄧浩賢等案的規模、人數、暴力程度及社會影響等量刑因素,確定起點。</p><p>本案逾500人於約2小時內以汽油彈、磚塊等攻擊警察及政府總部,破壞核心商業區秩序,需強力阻嚇。被告僅為前線協助者,認罪態度佳、無前科、年輕且具悔意,故在適中起點上給予25%認罪扣減及約6個月酌情減刑。</p><p>法官認為暴動罪嚴重,不可輕視,其行為雖非主腦角色,卻助長暴力規模,須施以實刑以維護法治並阻嚇潛在同類犯罪。</p><p>各被告被判即時監禁30個月兩星期至36個月不等,部分獲判30個月兩星期,另有32個月、33個月兩星期、34個月兩星期及36個月。

裁判官/法官:

張志偉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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