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八人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道一帶參與未經批准的「全球反極權大遊行」,示威於警方多次警告後演變成暴動。約500多人分三階段在夏慤道、行車天橋及紅棉路等堵路、搭雨傘陣、投擲汽油彈與硬物,破壞公共設施及警車,導致核心商業區交通癱瘓。被告於審前覆核當日認罪,裁定暴動罪成,並補取教導所報告後判刑。
暴動罪最高可判10年監禁,須參考梁天琦、鄧浩賢等案所列之量刑原則及十二項因素,包括暴動人數、暴力程度、規模、持續時間、損害、參與者角色等。
本案暴動規模大,約500人參與,使用雨傘陣、路障、汽油彈等,對公共秩序和交通構成嚴重威脅。被告當時16歲,於前線協助搭建傘陣並持磚頭對抗警方,雖無前科但角色具助攻意味。綜合其年輕背景、認罪態度及更生需求,並平衡阻嚇與教導目的,決定適用教導所羈留。
法官認為量刑須兼顧阻嚇公眾利益與被告個人更生需要。被告年幼易受情勢影響,適合在教導所接受嚴格紀律及職業訓練,兼顧懲戒與改過。
最終判處被告羈留於教導所,接受紀律、職業與品格培訓,以代替即時監禁,兼顧懲戒與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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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自2019年9月29日於金鐘道一帶爆發大規模暴動,約五百名示威者以雨傘陣、障礙物及汽油彈攻擊政府總部及警方,破壞路障癱瘓交通,多次與警員對峙並投擲硬物,最終被警方驅散並拘捕八名被告。
本席參照上訴庭梁天琦及鄧浩賢案判刑原則,綜合考量暴動規模、人數、持械與投擲行為、持續時間及造成危害等因素,量刑起點定於四年至四年六個月監禁。
因本案屬大規模協調性暴動,被告身處前線以雨傘陣、木板及鐵鎚築成防線,並參與投擲汽油彈及硬物,對公共秩序及市民安全構成重大威脅;然考量其無前科、年輕、受社會氣氛影響並早期認罪,酌情給予認罪折扣及額外減刑。
本席認為暴動罪須具阻嚇性,有助震懾潛在罪犯,亦須兼顧被告悔過與改過可能性,均衡社會利益與個人福祉。
法庭分別對七名被告作出即時監禁判刑,具體量刑結果如下:被告一、五、六各處30個月及兩星期;被告二處34個月及兩星期;被告四處36個月;被告七處32個月;被告八處33個月及兩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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