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742 DCCC112/2021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742

案件編號:

DCCC112/2021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09-29

涉事地點 :

金鐘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9日約二萬人由銅鑼灣遊行至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示威分三階段演變為暴動,約500人堵路、焚燒路障、投擲磚塊及汽油彈與警方對峙,被告在衝突中被捕,並承認暴動罪。

暴動罪最高可處10年,判刑無專門指引,須依判例三原則及十二因素,如規模、人數、暴力程度、組織程度等,兼顧懲罰與更生。

案中暴動波及中環金鐘核心商業區、500餘人參與,多次投擲硬物及汽油彈,示威者組織有序。被告身處前線,持磚築傘陣協助對抗警方,屬鼓動及協助角色;惟其案發時年僅16歲、初犯,認罪態度佳且有悔意,考量更生需要,故調整起刑點並酌定教導所令。

法官認為,雖被告非主腦,但前線角色具帶動作用,須平衡懲罰與阻嚇需求及其年幼更生利益,教導所羈留最為合適。

被告因暴動罪被判處教導所羈留,須接受紀律訓練及後續監管。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八人於2019年9月29日由銅鑼灣遊行至金鐘政府總部一帶,未經批准發起示威,示威者分三階段設置路障、焚燒展示牌、築傘陣、投擲汽油彈及硬物,並以鐵鎚、竹枝等裝備與警方對峙,阻礙交通約兩小時後被捕,最終承認暴動罪。

暴動罪最高可判10年監禁,雖無專門指引,須參考《梁天琦》、《鄧浩賢》及同日金鐘暴動案例,並依上訴庭列舉之量刑因素確定起點。

考量暴動規模逾五百人,使用雨傘陣、汽油彈、鐵鎚等武器,於政府核心商業區持續約兩小時,對公共秩序及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各被告雖非領導角色,惟前線協助及帶動他人,須具阻嚇性;認罪後態度良好,獲25%認罪扣減及酌情額外減刑。

法庭認為被告雖年輕且有悔意,但暴動性質嚴重,前線參與具組織及配合作用,須判即時監禁以示阻嚇,同時酌情考慮被告悔意及年齡因素減輕刑期。

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五及被告六各獲量刑起點50個月,扣除認罪及酌情減刑後,皆判即時監禁37.5個月;被告四及被告七各獲量刑起點52個月,扣後判即時監禁39個月;被告八量刑起點54個月,扣後判即時監禁40.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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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742
案件編號 DCCC112/2021
裁判官/法官 張志偉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09-29
涉事地點 金鐘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9日約二萬人由銅鑼灣遊行至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示威分三階段演變為暴動,約500人堵路、焚燒路障、投擲磚塊及汽油彈與警方對峙,被告在衝突中被捕,並承認暴動罪。</p><p>暴動罪最高可處10年,判刑無專門指引,須依判例三原則及十二因素,如規模、人數、暴力程度、組織程度等,兼顧懲罰與更生。</p><p>案中暴動波及中環金鐘核心商業區、500餘人參與,多次投擲硬物及汽油彈,示威者組織有序。被告身處前線,持磚築傘陣協助對抗警方,屬鼓動及協助角色;惟其案發時年僅16歲、初犯,認罪態度佳且有悔意,考量更生需要,故調整起刑點並酌定教導所令。</p><p>法官認為,雖被告非主腦,但前線角色具帶動作用,須平衡懲罰與阻嚇需求及其年幼更生利益,教導所羈留最為合適。</p><p>被告因暴動罪被判處教導所羈留,須接受紀律訓練及後續監管。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等八人於2019年9月29日由銅鑼灣遊行至金鐘政府總部一帶,未經批准發起示威,示威者分三階段設置路障、焚燒展示牌、築傘陣、投擲汽油彈及硬物,並以鐵鎚、竹枝等裝備與警方對峙,阻礙交通約兩小時後被捕,最終承認暴動罪。</p><p>暴動罪最高可判10年監禁,雖無專門指引,須參考《梁天琦》、《鄧浩賢》及同日金鐘暴動案例,並依上訴庭列舉之量刑因素確定起點。</p><p>考量暴動規模逾五百人,使用雨傘陣、汽油彈、鐵鎚等武器,於政府核心商業區持續約兩小時,對公共秩序及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各被告雖非領導角色,惟前線協助及帶動他人,須具阻嚇性;認罪後態度良好,獲25%認罪扣減及酌情額外減刑。</p><p>法庭認為被告雖年輕且有悔意,但暴動性質嚴重,前線參與具組織及配合作用,須判即時監禁以示阻嚇,同時酌情考慮被告悔意及年齡因素減輕刑期。</p><p>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五及被告六各獲量刑起點50個月,扣除認罪及酌情減刑後,皆判即時監禁37.5個月;被告四及被告七各獲量刑起點52個月,扣後判即時監禁39個月;被告八量刑起點54個月,扣後判即時監禁40.5個月。

裁判官/法官:

張志偉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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