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0月3日至11月22日期間在Telegram群組非法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及於2021年6月29日在九龍藍田住所被捕,警方在其居所搜獲硝酸鉀、硫磺、氣槍、子彈等物料。被告承認管有炸藥及煽惑罪,稱因貪玩好奇在網上學習製造黑火藥及改裝氣槍,無意傷人,並於事發前與患抑鬱症母親同住,由其照顧。
控罪最高刑罰均為監禁14年,參考相關案例,管有爆炸品量刑基準一般為2至5年起點,煽惑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亦約2至5年起點。
法官考慮被告所管有之硝酸鉀及硫磺可製約1.1公斤黑火藥,惟未完成製造,及被告適時認罪,遂對管有炸藥罪採納2年6個月起點,煽惑罪採納2年3個月起點,分別給予三分之一認罪扣減後刑期為20及18個月。
鑑於案件涉危險物料及煽惑他人違法,必須即時監禁以懲罰及嚇阻;並考量被告認罪態度及配合調查,酌情在整體判刑原則下安排分期及同期執行,予以額外減刑。
被告因管有炸藥及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合併判處監禁26個月,其中就煽惑罪刑期中8個月與管有炸藥罪刑期分期執行,其餘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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