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743 DCCC43/2022 管有炸藥

文件編號:

anti-elab-2743

案件編號:

DCCC43/2022

控罪:

管有炸藥

涉事日期 :

2021-06-29

涉事地點 :

藍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0月3日至11月22日期間在Telegram群組非法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及於2021年6月29日在九龍藍田住所被捕,警方在其居所搜獲硝酸鉀、硫磺、氣槍、子彈等物料。被告承認管有炸藥及煽惑罪,稱因貪玩好奇在網上學習製造黑火藥及改裝氣槍,無意傷人,並於事發前與患抑鬱症母親同住,由其照顧。

控罪最高刑罰均為監禁14年,參考相關案例,管有爆炸品量刑基準一般為2至5年起點,煽惑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亦約2至5年起點。

法官考慮被告所管有之硝酸鉀及硫磺可製約1.1公斤黑火藥,惟未完成製造,及被告適時認罪,遂對管有炸藥罪採納2年6個月起點,煽惑罪採納2年3個月起點,分別給予三分之一認罪扣減後刑期為20及18個月。

鑑於案件涉危險物料及煽惑他人違法,必須即時監禁以懲罰及嚇阻;並考量被告認罪態度及配合調查,酌情在整體判刑原則下安排分期及同期執行,予以額外減刑。

被告因管有炸藥及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合併判處監禁26個月,其中就煽惑罪刑期中8個月與管有炸藥罪刑期分期執行,其餘同期執行。

查看完整判刑理由書

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743
案件編號 DCCC43/2022
裁判官/法官 游德康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管有炸藥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21-06-29
涉事地點 藍田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0月3日至11月22日期間在Telegram群組非法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及於2021年6月29日在九龍藍田住所被捕,警方在其居所搜獲硝酸鉀、硫磺、氣槍、子彈等物料。被告承認管有炸藥及煽惑罪,稱因貪玩好奇在網上學習製造黑火藥及改裝氣槍,無意傷人,並於事發前與患抑鬱症母親同住,由其照顧。</p><p>控罪最高刑罰均為監禁14年,參考相關案例,管有爆炸品量刑基準一般為2至5年起點,煽惑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亦約2至5年起點。</p><p>法官考慮被告所管有之硝酸鉀及硫磺可製約1.1公斤黑火藥,惟未完成製造,及被告適時認罪,遂對管有炸藥罪採納2年6個月起點,煽惑罪採納2年3個月起點,分別給予三分之一認罪扣減後刑期為20及18個月。</p><p>鑑於案件涉危險物料及煽惑他人違法,必須即時監禁以懲罰及嚇阻;並考量被告認罪態度及配合調查,酌情在整體判刑原則下安排分期及同期執行,予以額外減刑。</p><p>被告因管有炸藥及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合併判處監禁26個月,其中就煽惑罪刑期中8個月與管有炸藥罪刑期分期執行,其餘同期執行。

裁判官/法官:

游德康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相近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