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身為Telegram群組「土木工程學院」管理員,於2019年10月3日至11月22日期間,透過約50則訊息向群組內另外4名成員發布自製和改裝氣槍、彈藥的教學內容,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及至2021年6月29日,警方在其九龍藍田住所搜獲多種槍械部件、氣槍、約580枚空包彈,以及可用以製造黑火藥之硫磺及硝酸鉀等化學原料,惟因未購入碳無完成黑火藥製造。被告其後承認煽惑及管有爆炸品兩項罪名。
控罪1參考管有爆炸品案例,量刑基準一般為2至5年監禁;控罪3最高刑罰與被煽惑罪行相同,最高可達14年監禁及第6級罰款。
控罪1涉案原料可製約1.1公斤黑火藥,但因未完成製造,量刑起點2年6個月,認罪扣減1/3後20個月;控罪3約50則煽惑訊息發送1.5月,僅教製造彈藥,量刑起點2年3個月,認罪扣減後18個月。
被告雖認罪並配合調查,但管有爆炸品及煽惑行為均危害社會安寧,須即時監禁以示懲罰及阻嚇;考慮到兩罪刑期過重,部分並行執行。
被告因管有炸藥罪被判監禁20個月,因煽惑他人犯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被判監禁18個月。法庭考慮整體量刑原則,命令控罪3所判刑期中8個月與控罪1同期執行,並基於被告適時認罪及積極配合調查,予以2個月額外減刑,最終合併執行刑期總計2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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