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745 DCCC112/2021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745

案件編號:

DCCC112/2021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09-29

涉事地點 :

金鐘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一帶與他人參與名為「全球反極權大遊行」的未經批准集會,示威者分三階段在夏慤道、樂禮街及金鐘道行車天橋設置路障、焚燒展示牌、築雨傘陣及堵塞道路,並向政府總部及警務人員投擲磚塊、汽油彈,破壞警車及地鐵出口,導致核心商業區交通癱瘓及公共秩序嚴重受阻,警方多次發出警告後施放催淚煙和水炮驅散,歷時約二小時後示威者被驅散並拘捕。

暴動罪最高可判十年監禁,量刑須參酌上訴庭指引,重點考慮暴動規模、暴力程度、持續時間、破壞或傷害、公共滋擾、參與者角色及是否涉其他罪行等十二項因素,並須兼顧阻嚇與公眾利益。

本案涉五百人以上、計劃性強的大規模暴動,被告位於前線,持磚築傘陣對抗警方並助長他人攻擊,屬協助及鼓勵角色;然其案發時僅十六歲,認罪悔意明顯、無前科,教導所報告顯示適合接受改造,更生需求與阻嚇需求須平衡考量。

法官認為雖須對暴動予以嚴懲以達阻嚇效果,惟對年輕被告亦須重視更生機會,綜合犯罪情節、公眾利益與被告背景,決定採取羈留教導所取代即時監禁,以兼顧懲戒與改造目的。

被告因參與暴動罪被判處於教導所羈留。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各被告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道一帶參與未經批准的「全球反極權大遊行」,示威演變成三階段暴動,約500名示威者組建雨傘陣、設置路障、拆燒展示牌、堵塞道路,並向政府總部及警車投擲汽油彈、磚塊及其他硬物。警方多次發出警告並施放催淚煙、水炮及噴射水劑驅散,約兩小時後控制現場並拘捕各被告。

暴動罪最高可判10年監禁,判刑須參考相關上訴庭判例所列12項量刑因素,包括暴動的預謀程度、參與人數、暴力程度、持續時間、造成損害及社會影響,並兼顧阻嚇及公眾利益。

本案屬大規模且有組織的高暴力程度暴動,各被告均位於前線築起雨傘陣協助攻防,且持械或物件抗警。法院以50至54個月為量刑起點,考量各被告於審前認罪,給予25%減刑;另基於被告年齡因素及悔過表現,酌情再減4個月及3個月,共計額外減刑。

法官認為各被告雖深刻反省並勇於承擔,但其暴動行為嚴重,須以實際刑罰兼顧懲罰與阻嚇,同時對認罪及求情予以合理減刑,以助其儘早重回社會。

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五及被告六被判即時監禁37.5個月;被告四及被告七被判即時監禁39個月;被告八被判即時監禁40.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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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745
案件編號 DCCC112/2021
裁判官/法官 張志偉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教導所
涉事日期 2019-09-29
涉事地點 金鐘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一帶與他人參與名為「全球反極權大遊行」的未經批准集會,示威者分三階段在夏慤道、樂禮街及金鐘道行車天橋設置路障、焚燒展示牌、築雨傘陣及堵塞道路,並向政府總部及警務人員投擲磚塊、汽油彈,破壞警車及地鐵出口,導致核心商業區交通癱瘓及公共秩序嚴重受阻,警方多次發出警告後施放催淚煙和水炮驅散,歷時約二小時後示威者被驅散並拘捕。</p><p>暴動罪最高可判十年監禁,量刑須參酌上訴庭指引,重點考慮暴動規模、暴力程度、持續時間、破壞或傷害、公共滋擾、參與者角色及是否涉其他罪行等十二項因素,並須兼顧阻嚇與公眾利益。</p><p>本案涉五百人以上、計劃性強的大規模暴動,被告位於前線,持磚築傘陣對抗警方並助長他人攻擊,屬協助及鼓勵角色;然其案發時僅十六歲,認罪悔意明顯、無前科,教導所報告顯示適合接受改造,更生需求與阻嚇需求須平衡考量。</p><p>法官認為雖須對暴動予以嚴懲以達阻嚇效果,惟對年輕被告亦須重視更生機會,綜合犯罪情節、公眾利益與被告背景,決定採取羈留教導所取代即時監禁,以兼顧懲戒與改造目的。</p><p>被告因參與暴動罪被判處於教導所羈留。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各被告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道一帶參與未經批准的「全球反極權大遊行」,示威演變成三階段暴動,約500名示威者組建雨傘陣、設置路障、拆燒展示牌、堵塞道路,並向政府總部及警車投擲汽油彈、磚塊及其他硬物。警方多次發出警告並施放催淚煙、水炮及噴射水劑驅散,約兩小時後控制現場並拘捕各被告。</p><p>暴動罪最高可判10年監禁,判刑須參考相關上訴庭判例所列12項量刑因素,包括暴動的預謀程度、參與人數、暴力程度、持續時間、造成損害及社會影響,並兼顧阻嚇及公眾利益。</p><p>本案屬大規模且有組織的高暴力程度暴動,各被告均位於前線築起雨傘陣協助攻防,且持械或物件抗警。法院以50至54個月為量刑起點,考量各被告於審前認罪,給予25%減刑;另基於被告年齡因素及悔過表現,酌情再減4個月及3個月,共計額外減刑。</p><p>法官認為各被告雖深刻反省並勇於承擔,但其暴動行為嚴重,須以實際刑罰兼顧懲罰與阻嚇,同時對認罪及求情予以合理減刑,以助其儘早重回社會。</p><p>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五及被告六被判即時監禁37.5個月;被告四及被告七被判即時監禁39個月;被告八被判即時監禁40.5個月。

裁判官/法官:

張志偉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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