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8日晚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一帶,數以千計示威者築傘陣、投擲汽油彈、硬物及使用鐳射光束與警隊對峙,警員於約23:22沿彌敦道北推進,迅速佈下四條封鎖線包圍並陸續制服包括九名被告在內的逾二百人,辯方未能提出足以動搖控方證據的反駁意見。
根據《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須證明被告參與暴動並無合理疑點方可定罪。
被告身穿黑衣、攜帶防護裝備及示威工具,於暴動高峰期和地點與他人協同行動,證據顯示其意圖並實際促進破壞社會安寧,且無任何合法解釋,情節嚴重。
法官認為控方證據全面、可靠,現場片段與證供一致,封鎖區範圍明確且有效,被告均未能提出合理疑點,全部構成參與暴動之責。
九名被告各被判監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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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十人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油麻地一帶與他人參與預謀暴動。暴動者以雨傘、木板築陣,多次向警方投擲約250枚汽油彈、石油氣罐、磚頭並發射鐳射光束,警方面臨激烈對峙,導致地鐵停運、公共設施損毀,四名警員輕傷。
暴動罪最高可判10年監禁;量刑遵照上訴庭就暴動罪列出的十二項考慮因素,包括暴力程度、參與人數、裝備使用及公共秩序影響。
本案暴動逾千人參與,使用汽油彈、鐳射光束攻擊,公然破壞社會安寧;被告攜帶雨傘、望遠鏡等輔助裝備,量刑基準為5年至5年6月,各下調兩月。
法官認為本案暴動規模及暴力程度甚嚴重,對法治及公共安全構成重大威脅,須以重判並具強烈阻嚇性為要。
一被告因年齡及認罪被判於教導所服刑;其餘被告按參與程度分組,其中七人各判監禁五年一個月,兩人各判監禁五年四個月,即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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