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746 DCCC766/2020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746

案件編號:

DCCC766/2020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18

涉事地點 :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8日晚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一帶,數以千計示威者築傘陣、投擲汽油彈、硬物及使用鐳射光束與警隊對峙,警員於約23:22沿彌敦道北推進,迅速佈下四條封鎖線包圍並陸續制服包括九名被告在內的逾二百人,辯方未能提出足以動搖控方證據的反駁意見。

根據《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須證明被告參與暴動並無合理疑點方可定罪。

被告身穿黑衣、攜帶防護裝備及示威工具,於暴動高峰期和地點與他人協同行動,證據顯示其意圖並實際促進破壞社會安寧,且無任何合法解釋,情節嚴重。

法官認為控方證據全面、可靠,現場片段與證供一致,封鎖區範圍明確且有效,被告均未能提出合理疑點,全部構成參與暴動之責。

九名被告各被判監禁五年。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十人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油麻地一帶與他人參與預謀暴動。暴動者以雨傘、木板築陣,多次向警方投擲約250枚汽油彈、石油氣罐、磚頭並發射鐳射光束,警方面臨激烈對峙,導致地鐵停運、公共設施損毀,四名警員輕傷。

暴動罪最高可判10年監禁;量刑遵照上訴庭就暴動罪列出的十二項考慮因素,包括暴力程度、參與人數、裝備使用及公共秩序影響。

本案暴動逾千人參與,使用汽油彈、鐳射光束攻擊,公然破壞社會安寧;被告攜帶雨傘、望遠鏡等輔助裝備,量刑基準為5年至5年6月,各下調兩月。

法官認為本案暴動規模及暴力程度甚嚴重,對法治及公共安全構成重大威脅,須以重判並具強烈阻嚇性為要。

一被告因年齡及認罪被判於教導所服刑;其餘被告按參與程度分組,其中七人各判監禁五年一個月,兩人各判監禁五年四個月,即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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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746
案件編號 DCCC766/2020
裁判官/法官 鄭紀航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18
涉事地點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8日晚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一帶,數以千計示威者築傘陣、投擲汽油彈、硬物及使用鐳射光束與警隊對峙,警員於約23:22沿彌敦道北推進,迅速佈下四條封鎖線包圍並陸續制服包括九名被告在內的逾二百人,辯方未能提出足以動搖控方證據的反駁意見。</p><p>根據《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須證明被告參與暴動並無合理疑點方可定罪。</p><p>被告身穿黑衣、攜帶防護裝備及示威工具,於暴動高峰期和地點與他人協同行動,證據顯示其意圖並實際促進破壞社會安寧,且無任何合法解釋,情節嚴重。</p><p>法官認為控方證據全面、可靠,現場片段與證供一致,封鎖區範圍明確且有效,被告均未能提出合理疑點,全部構成參與暴動之責。</p><p>九名被告各被判監禁五年。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等十人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油麻地一帶與他人參與預謀暴動。暴動者以雨傘、木板築陣,多次向警方投擲約250枚汽油彈、石油氣罐、磚頭並發射鐳射光束,警方面臨激烈對峙,導致地鐵停運、公共設施損毀,四名警員輕傷。</p><p>暴動罪最高可判10年監禁;量刑遵照上訴庭就暴動罪列出的十二項考慮因素,包括暴力程度、參與人數、裝備使用及公共秩序影響。</p><p>本案暴動逾千人參與,使用汽油彈、鐳射光束攻擊,公然破壞社會安寧;被告攜帶雨傘、望遠鏡等輔助裝備,量刑基準為5年至5年6月,各下調兩月。</p><p>法官認為本案暴動規模及暴力程度甚嚴重,對法治及公共安全構成重大威脅,須以重判並具強烈阻嚇性為要。</p><p>一被告因年齡及認罪被判於教導所服刑;其餘被告按參與程度分組,其中七人各判監禁五年一個月,兩人各判監禁五年四個月,即時執行。

裁判官/法官:

鄭紀航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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