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747 DCCC766/2020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747

案件編號:

DCCC766/2020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18

涉事地點 :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九人於2019年11月18日晚,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一帶示威現場,與其他人合流築起雨傘及木板防線,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石油氣罐、磚頭及其他物件,並以鐳射光束照射警員;警方多次警告後發射催淚彈並推進布防,於約23時22分起在四條封鎖線範圍內陸續拘捕包括被告在內的213人,控以暴動罪。

依《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定罪,最高可處十年監禁。

考慮被告於暴動現場之行為嚴重,現場多次投擲燃燒彈及雜物,對公共安全構成重大威脅,並造成多人受傷及財物損毀,須予以嚴懲以示阻嚇。

法官認為暴動具高度流動性,被告身處現場且身着防護裝備,意圖促進暴動並提供助力;惟鑑於各被告均無前科,量刑時可予適度酌情。

被告一、被告二及被告三判監四年;被告四至被告六判監三年;被告七至被告九判監二年,並各須支付訟費。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晚在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一帶連同其他人阻塞道路,以雨傘、木板築陣,無視多次警告,向警方投擲約250枚汽油彈、石油氣罐、磚塊並發射鐳射光束,造成現場混亂。警方先後封閉道路及油麻地站,約240名警員出動,施以催淚煙驅散,並於約38分鐘後展開圍捕,截獲213人,其中10名被告被控暴動罪並被定罪。

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最高可判10年監禁。法庭參考“楊家倫”、“Tang Ho Yin”及“梁天琦”等案例,強調即時監禁的阻嚇性及量刑一致性,並依被告參與程度與攜帶裝備設定量刑基準。

考慮暴動是否預謀、參與人數眾、使用250枚汽油彈及其他硬物、暴力程度高、持續38分鐘、公眾安全及財物受損嚴重;被告雖無領導行為,但身處前線壯大聲勢,須嚴懲以維護公共秩序。

法官認為本案暴動規模大、組織化成熟,肆無忌憚摧毀法治,嚴重威脅公共安全,必須予以重判並發出強烈阻嚇訊息,彰顯法律不容暴力破壞公共安寧。

十名被告中,一名因未滿21歲被判處教導所羈留;其餘七名被告各判監禁五年一個月;另兩名被告因攜帶雨傘及望遠鏡等裝備提升參與度,各判監禁五年四個月,刑期自即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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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747
案件編號 DCCC766/2020
裁判官/法官 鄭紀航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18
涉事地點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等九人於2019年11月18日晚,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一帶示威現場,與其他人合流築起雨傘及木板防線,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石油氣罐、磚頭及其他物件,並以鐳射光束照射警員;警方多次警告後發射催淚彈並推進布防,於約23時22分起在四條封鎖線範圍內陸續拘捕包括被告在內的213人,控以暴動罪。</p><p>依《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定罪,最高可處十年監禁。</p><p>考慮被告於暴動現場之行為嚴重,現場多次投擲燃燒彈及雜物,對公共安全構成重大威脅,並造成多人受傷及財物損毀,須予以嚴懲以示阻嚇。</p><p>法官認為暴動具高度流動性,被告身處現場且身着防護裝備,意圖促進暴動並提供助力;惟鑑於各被告均無前科,量刑時可予適度酌情。</p><p>被告一、被告二及被告三判監四年;被告四至被告六判監三年;被告七至被告九判監二年,並各須支付訟費。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晚在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一帶連同其他人阻塞道路,以雨傘、木板築陣,無視多次警告,向警方投擲約250枚汽油彈、石油氣罐、磚塊並發射鐳射光束,造成現場混亂。警方先後封閉道路及油麻地站,約240名警員出動,施以催淚煙驅散,並於約38分鐘後展開圍捕,截獲213人,其中10名被告被控暴動罪並被定罪。</p><p>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最高可判10年監禁。法庭參考“楊家倫”、“Tang Ho Yin”及“梁天琦”等案例,強調即時監禁的阻嚇性及量刑一致性,並依被告參與程度與攜帶裝備設定量刑基準。</p><p>考慮暴動是否預謀、參與人數眾、使用250枚汽油彈及其他硬物、暴力程度高、持續38分鐘、公眾安全及財物受損嚴重;被告雖無領導行為,但身處前線壯大聲勢,須嚴懲以維護公共秩序。</p><p>法官認為本案暴動規模大、組織化成熟,肆無忌憚摧毀法治,嚴重威脅公共安全,必須予以重判並發出強烈阻嚇訊息,彰顯法律不容暴力破壞公共安寧。</p><p>十名被告中,一名因未滿21歲被判處教導所羈留;其餘七名被告各判監禁五年一個月;另兩名被告因攜帶雨傘及望遠鏡等裝備提升參與度,各判監禁五年四個月,刑期自即日執行。

裁判官/法官:

鄭紀航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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