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749 DCCC766/2020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749

案件編號:

DCCC766/2020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18

涉事地點 :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8日晚上,九名被告與他人於九龍油麻地彌敦道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一帶參與暴動,投擲汽油彈、磚頭等雜物並以雨傘及木板築防線對抗警方。警方動用應變大隊及特別戰術小隊,分階段從A、B、C、D四點推進封鎖,施放催淚煙並拘捕示威者,共截獲213人,包括本案九名被告。控方憑閉路電視片段、警員口供及臨時羈留區錄像等證據,證明被告拒絕出庭作供且無合理解釋,未能削弱控方指控。

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最高可判處十年監禁,量刑須視被告在暴動中所扮演角色、使用武器情況及社會危害程度綜合考量。

被告均身穿深色衣物並攜帶防護裝備,居住地遠離案發地卻在深夜現身暴動現場,未提出合理離場理由;其行為與他人協同投擲汽油彈、磚頭等,對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威脅;證據確鑿顯示其有組織地參與並利便暴動進行,須予以嚴懲。

法庭認為控方證據環環相扣、可信可靠,被告明知暴動正在進行仍固守現場,其參與意圖與實際行動清晰,無任何合理疑點,必須對集體暴動行為作出嚴厲譴責與懲戒。

所有九名被告暴動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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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十人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油麻地彌敦道一帶,無視警方多次警告,與其他暴動者以雨傘、木板等築陣阻塞道路,並向警方投擲約250枚汽油彈、石油氣罐、磚頭,發射鐳射光束,與約200名警務人員對峙逾38分鐘,最終警方展開圍捕行動,共截獲213人,其中被告等十人於圍捕前參與該場暴動而被定罪。

暴動罪最高刑罰為監禁十年。參考上訴庭案例,視暴動規模及參與者角色,在本案中將量刑基準定為5年3月至5年6月不等;對攜帶傘或望遠鏡等裝備者基準為5年6個月,其餘被告基準為5年3個月。

法官綜合考慮暴動是否預謀、參與人數1500至2000人、投入暴力程度、使用汽油彈數量及造成人身財物損害等因素,認本案暴動規模大、組織有序、暴力及阻嚇性嚴重,需予重判;同時考量被告認罪、參與程度相對較低及讓渡證人出庭等省時因素遞減兩個月。

法官認為暴動嚴重破壞公共秩序及法治,必須以即時監禁體現懲罰性及阻嚇性,並對參與者做出足夠懲戒,彰顯法治尊嚴。

被告一、三、七、九、十一、十三、二十等七人各被判處監禁5年1個月;被告十四及十八則各被判處監禁5年4個月;被告六因年齡19歲並先行認罪,獲判處教導所羈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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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749
案件編號 DCCC766/2020
裁判官/法官 鄭紀航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18
涉事地點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8日晚上,九名被告與他人於九龍油麻地彌敦道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一帶參與暴動,投擲汽油彈、磚頭等雜物並以雨傘及木板築防線對抗警方。警方動用應變大隊及特別戰術小隊,分階段從A、B、C、D四點推進封鎖,施放催淚煙並拘捕示威者,共截獲213人,包括本案九名被告。控方憑閉路電視片段、警員口供及臨時羈留區錄像等證據,證明被告拒絕出庭作供且無合理解釋,未能削弱控方指控。</p><p>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最高可判處十年監禁,量刑須視被告在暴動中所扮演角色、使用武器情況及社會危害程度綜合考量。</p><p>被告均身穿深色衣物並攜帶防護裝備,居住地遠離案發地卻在深夜現身暴動現場,未提出合理離場理由;其行為與他人協同投擲汽油彈、磚頭等,對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威脅;證據確鑿顯示其有組織地參與並利便暴動進行,須予以嚴懲。</p><p>法庭認為控方證據環環相扣、可信可靠,被告明知暴動正在進行仍固守現場,其參與意圖與實際行動清晰,無任何合理疑點,必須對集體暴動行為作出嚴厲譴責與懲戒。</p><p>所有九名被告暴動罪名成立。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等十人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油麻地彌敦道一帶,無視警方多次警告,與其他暴動者以雨傘、木板等築陣阻塞道路,並向警方投擲約250枚汽油彈、石油氣罐、磚頭,發射鐳射光束,與約200名警務人員對峙逾38分鐘,最終警方展開圍捕行動,共截獲213人,其中被告等十人於圍捕前參與該場暴動而被定罪。</p><p>暴動罪最高刑罰為監禁十年。參考上訴庭案例,視暴動規模及參與者角色,在本案中將量刑基準定為5年3月至5年6月不等;對攜帶傘或望遠鏡等裝備者基準為5年6個月,其餘被告基準為5年3個月。</p><p>法官綜合考慮暴動是否預謀、參與人數1500至2000人、投入暴力程度、使用汽油彈數量及造成人身財物損害等因素,認本案暴動規模大、組織有序、暴力及阻嚇性嚴重,需予重判;同時考量被告認罪、參與程度相對較低及讓渡證人出庭等省時因素遞減兩個月。</p><p>法官認為暴動嚴重破壞公共秩序及法治,必須以即時監禁體現懲罰性及阻嚇性,並對參與者做出足夠懲戒,彰顯法治尊嚴。</p><p>被告一、三、七、九、十一、十三、二十等七人各被判處監禁5年1個月;被告十四及十八則各被判處監禁5年4個月;被告六因年齡19歲並先行認罪,獲判處教導所羈留。

裁判官/法官:

鄭紀航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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