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750 DCCC766/2020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750

案件編號:

DCCC766/2020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18

涉事地點 :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九名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晚在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一帶,連同其他人集結並持續投擲汽油彈、磚頭、鐳射光束等,自製傘陣與木板陣地妨礙交通,警方多次警告無效後由東九龍應變大隊及特別戰術小隊向北推進,並迅速設立四條封鎖線截停被告,將其分批押解至臨時羈留區。經審訊控方閉路電視、現場直播及逾二十名警員證供,除一名辯方證人外,所有被告均未出庭作供或提出實質辯解。

參照《公安條例》第18及19條及終審法院對暴動罪的裁判,由肆意投擲燃燒彈等嚴重暴力行為為量刑基礎,最高可處十年監禁。

被告多次投擲汽油彈等危險武器,破壞社會安寧,涉案時間長、規模大、手段兇猛,必須發揮懲罰及威懾效力;且各被告無合理辯解,未能否定其主動參與或助長暴動。

暴動性質高度流動,須綜合被告行動態度、現場位置及攜帶裝備評估其參與程度。各被告身處暴動核心區並配戴黑衣、背囊等示威常用裝束,顯示有意成為暴動一分子,缺乏合法辯解。

所有被告因暴動罪罪名成立,法庭裁定即時監禁,須入獄服刑。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十人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堵路築陣,向警方投擲汽油彈、磚頭及激光,持續約38分鐘,造成交通停頓及四名警員輕傷,警方最終發射催淚彈並圍捕,十人被裁定暴動罪成立。

參照上訴庭梁天琦、楊家倫及Tang Ho Yin案,暴動罪最高刑期十年,以五年至五年六個月為量刑基準。

考量暴動規模大、預謀周詳、暴力程度高、社會影響甚鉅,須即時監禁並具阻嚇性;被告無前科及認罪非有效減刑因素。

暴動者蔑視法治、嚴重破壞公共秩序,必須重判以儆效尤。

被告一因年齡在16至21歲之間,判處教導所羈留;其餘被告七人各監禁五年一個月,另兩人因參與程度稍高,分別監禁五年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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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750
案件編號 DCCC766/2020
裁判官/法官 鄭紀航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18
涉事地點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九名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晚在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一帶,連同其他人集結並持續投擲汽油彈、磚頭、鐳射光束等,自製傘陣與木板陣地妨礙交通,警方多次警告無效後由東九龍應變大隊及特別戰術小隊向北推進,並迅速設立四條封鎖線截停被告,將其分批押解至臨時羈留區。經審訊控方閉路電視、現場直播及逾二十名警員證供,除一名辯方證人外,所有被告均未出庭作供或提出實質辯解。</p><p>參照《公安條例》第18及19條及終審法院對暴動罪的裁判,由肆意投擲燃燒彈等嚴重暴力行為為量刑基礎,最高可處十年監禁。</p><p>被告多次投擲汽油彈等危險武器,破壞社會安寧,涉案時間長、規模大、手段兇猛,必須發揮懲罰及威懾效力;且各被告無合理辯解,未能否定其主動參與或助長暴動。</p><p>暴動性質高度流動,須綜合被告行動態度、現場位置及攜帶裝備評估其參與程度。各被告身處暴動核心區並配戴黑衣、背囊等示威常用裝束,顯示有意成為暴動一分子,缺乏合法辯解。</p><p>所有被告因暴動罪罪名成立,法庭裁定即時監禁,須入獄服刑。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十人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堵路築陣,向警方投擲汽油彈、磚頭及激光,持續約38分鐘,造成交通停頓及四名警員輕傷,警方最終發射催淚彈並圍捕,十人被裁定暴動罪成立。</p><p>參照上訴庭梁天琦、楊家倫及Tang Ho Yin案,暴動罪最高刑期十年,以五年至五年六個月為量刑基準。</p><p>考量暴動規模大、預謀周詳、暴力程度高、社會影響甚鉅,須即時監禁並具阻嚇性;被告無前科及認罪非有效減刑因素。</p><p>暴動者蔑視法治、嚴重破壞公共秩序,必須重判以儆效尤。</p><p>被告一因年齡在16至21歲之間,判處教導所羈留;其餘被告七人各監禁五年一個月,另兩人因參與程度稍高,分別監禁五年四個月。

裁判官/法官:

鄭紀航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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