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751 DCCC766/2020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751

案件編號:

DCCC766/2020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18

涉事地點 :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九名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晚在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一帶參與暴動,與他人堵路、築陣並投擲汽油彈及磚塊,破壞社會安寧。警方下午起封路,至約23時22分由多隊應變及特別戰術小隊沿彌敦道推進,發射催淚彈並設A、B、C、D四道封鎖線,分批制服並押解包括九被告在內的213名疑犯至臨時羈留區。控方據閉路電視、直播及二十二警員證供證實各被告於推進後被截停制服;辯方僅一證人就搜獲手袖作解釋,九被告均不自辯,法庭無疑下裁定暴動罪成。

依《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定罪,考慮被告參與程度、使用暴力或武器及對公共安全影響,並參照終院在盧建民案所示量刑原則,兼顧懲罰與威懾。

被告身穿示威裝備,於現場逾半小時投擲汽油彈及雜物,對抗警隊,且無有效辯解,行為明顯促進暴動,須從重處罰以維護社會秩序。

法院認為此暴動具高度流動性及組織性,嚴重危害公共安全,被告非一時衝動而是有計劃參與,應以嚴厲刑罰震懾違法者,維護法治。

法庭裁定九名被告暴動罪成,押後至2023年3月18日判刑。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本案十名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約1500至2000人集結、堵塞道路,築起雨傘及木板陣地,多次向警方投擲約250枚汽油彈、石油氣罐及磚塊,並以鐳射光束照射警務人員。警方曾發射催淚彈及多次警告仍未能驅散暴動者,事件歷時約38分鐘,最終由機動部隊圍捕並拘捕213人,包括本案十名被告。

暴動罪最高刑罰為監禁十年。依本案暴動規模及被告參與程度,以五年三至六個月作為量刑基準,並按認罪節省法庭資源減刑兩個月;年齡未滿21歲被告適用教導所羈留處分。

本案暴動具預謀性及高度組織性,參與人數逾千,投擲汽油彈數百枚並使用多種攻擊物品,對公共安全及秩序造成嚴重威脅,須以即時監禁達懲罰並具足夠阻嚇性;被告僅屬前線參與、未主導亦無個別暴力行為,故在基準刑量上予以輕微下調。

法庭認為,暴動破壞法治與社會安寧,必須重判以儆效尤,維護公共秩序。

其中一名年僅19歲的被告因適用青少年教導所報告,被判處教導所羈留。其餘七名參與程度最低的被告各判監禁五年一個月;兩名參與程度稍高的被告各判監禁五年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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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751
案件編號 DCCC766/2020
裁判官/法官 鄭紀航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18
涉事地點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九名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晚在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一帶參與暴動,與他人堵路、築陣並投擲汽油彈及磚塊,破壞社會安寧。警方下午起封路,至約23時22分由多隊應變及特別戰術小隊沿彌敦道推進,發射催淚彈並設A、B、C、D四道封鎖線,分批制服並押解包括九被告在內的213名疑犯至臨時羈留區。控方據閉路電視、直播及二十二警員證供證實各被告於推進後被截停制服;辯方僅一證人就搜獲手袖作解釋,九被告均不自辯,法庭無疑下裁定暴動罪成。</p><p>依《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定罪,考慮被告參與程度、使用暴力或武器及對公共安全影響,並參照終院在盧建民案所示量刑原則,兼顧懲罰與威懾。</p><p>被告身穿示威裝備,於現場逾半小時投擲汽油彈及雜物,對抗警隊,且無有效辯解,行為明顯促進暴動,須從重處罰以維護社會秩序。</p><p>法院認為此暴動具高度流動性及組織性,嚴重危害公共安全,被告非一時衝動而是有計劃參與,應以嚴厲刑罰震懾違法者,維護法治。</p><p>法庭裁定九名被告暴動罪成,押後至2023年3月18日判刑。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本案十名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約1500至2000人集結、堵塞道路,築起雨傘及木板陣地,多次向警方投擲約250枚汽油彈、石油氣罐及磚塊,並以鐳射光束照射警務人員。警方曾發射催淚彈及多次警告仍未能驅散暴動者,事件歷時約38分鐘,最終由機動部隊圍捕並拘捕213人,包括本案十名被告。</p><p>暴動罪最高刑罰為監禁十年。依本案暴動規模及被告參與程度,以五年三至六個月作為量刑基準,並按認罪節省法庭資源減刑兩個月;年齡未滿21歲被告適用教導所羈留處分。</p><p>本案暴動具預謀性及高度組織性,參與人數逾千,投擲汽油彈數百枚並使用多種攻擊物品,對公共安全及秩序造成嚴重威脅,須以即時監禁達懲罰並具足夠阻嚇性;被告僅屬前線參與、未主導亦無個別暴力行為,故在基準刑量上予以輕微下調。</p><p>法庭認為,暴動破壞法治與社會安寧,必須重判以儆效尤,維護公共秩序。</p><p>其中一名年僅19歲的被告因適用青少年教導所報告,被判處教導所羈留。其餘七名參與程度最低的被告各判監禁五年一個月;兩名參與程度稍高的被告各判監禁五年四個月。

裁判官/法官:

鄭紀航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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