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752 DCCC766/2020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752

案件編號:

DCCC766/2020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18

涉事地點 :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九人於2019年11月18日晚,於九龍油麻地彌敦道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連同其他人以雨傘、木板等築起防線,投擲汽油彈、磚塊、便攜式石油氣罐及鐳射光束等,破壞社會安寧並與警方對峙。警方發射催淚彈及橡膠子彈驅散後,約於23時22分向北推進,控制該處範圍並先後在四處設立封鎖線,先後制服疑犯213人,其中九人於封鎖區內被捕,遂以暴動罪起訴。

依據《公安條例》第18(1)條及19(1)條,暴動罪屬參與性罪行,須證明被告具參與非法集結意圖及以暴力或利便、協助、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被告身處暴動現場,明知示威者以危險武器干擾公務仍貿然停留並配戴黑衣、口罩等遮掩裝備以逃避追蹤,行為嚴重危害公共秩序及市民安全,須予譴責並施以懲戒。

法庭認為本案示威流動性高、暴力程度嚴重,拆毁公共設施並損及市民安全,縱考量被告無前科,惟其明顯參與並助長暴動,對社會安寧造成長遠損害,必須適度量刑以示威懾。

被告等九人因暴動罪罪名成立,押後判刑,以待索取社會服務報告及聽取量刑陳詞後宣判。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十名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一帶,與其他人共同以雨傘、木板等築陣,向警方投擲約250枚汽油彈、石油氣罐、磚塊及發射鐳射光束,堵塞道路並與約200名警員對峙約38分鐘,直至機動部隊包抄並圍捕213人,終將十名被告拘捕。

以暴動罪判刑最高可監禁十年,參考梁天琦、楊家倫、Tang Ho Yin等案量刑原則,基準刑期:參與程度最低者5年3個月,參與略高者5年6個月,對認罪及節省法庭資源者各扣減兩個月;未滿21歲者依教導所條例處理。

暴動涉及1,500至2,000人,預先策劃、有組織,向警方投擲大量燃燒彈具及硬物,對公共秩序與社群安全構成嚴重威脅;被告雖無親自施暴或破壞證據,但其身處前線壯大聲勢,須即時監禁以懲罰及廣泛阻嚇,並不因無前科或求情信減刑。

法庭強調維護法治與公共秩序,對暴動須施以具懲罰性及阻嚇性的刑罰,以昭示社會,維護法紀,讓後人警戒。

被告6年齡19歲,適宜留教導所服刑;其餘被告1、3、7、9、11、13、20各判監禁5年1個月;被告14及18各判監禁5年4個月。

查看完整判刑理由書

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752
案件編號 DCCC766/2020
裁判官/法官 鄭紀航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18
涉事地點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等九人於2019年11月18日晚,於九龍油麻地彌敦道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連同其他人以雨傘、木板等築起防線,投擲汽油彈、磚塊、便攜式石油氣罐及鐳射光束等,破壞社會安寧並與警方對峙。警方發射催淚彈及橡膠子彈驅散後,約於23時22分向北推進,控制該處範圍並先後在四處設立封鎖線,先後制服疑犯213人,其中九人於封鎖區內被捕,遂以暴動罪起訴。</p><p>依據《公安條例》第18(1)條及19(1)條,暴動罪屬參與性罪行,須證明被告具參與非法集結意圖及以暴力或利便、協助、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p><p>被告身處暴動現場,明知示威者以危險武器干擾公務仍貿然停留並配戴黑衣、口罩等遮掩裝備以逃避追蹤,行為嚴重危害公共秩序及市民安全,須予譴責並施以懲戒。</p><p>法庭認為本案示威流動性高、暴力程度嚴重,拆毁公共設施並損及市民安全,縱考量被告無前科,惟其明顯參與並助長暴動,對社會安寧造成長遠損害,必須適度量刑以示威懾。</p><p>被告等九人因暴動罪罪名成立,押後判刑,以待索取社會服務報告及聽取量刑陳詞後宣判。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十名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一帶,與其他人共同以雨傘、木板等築陣,向警方投擲約250枚汽油彈、石油氣罐、磚塊及發射鐳射光束,堵塞道路並與約200名警員對峙約38分鐘,直至機動部隊包抄並圍捕213人,終將十名被告拘捕。</p><p>以暴動罪判刑最高可監禁十年,參考梁天琦、楊家倫、Tang Ho Yin等案量刑原則,基準刑期:參與程度最低者5年3個月,參與略高者5年6個月,對認罪及節省法庭資源者各扣減兩個月;未滿21歲者依教導所條例處理。</p><p>暴動涉及1,500至2,000人,預先策劃、有組織,向警方投擲大量燃燒彈具及硬物,對公共秩序與社群安全構成嚴重威脅;被告雖無親自施暴或破壞證據,但其身處前線壯大聲勢,須即時監禁以懲罰及廣泛阻嚇,並不因無前科或求情信減刑。</p><p>法庭強調維護法治與公共秩序,對暴動須施以具懲罰性及阻嚇性的刑罰,以昭示社會,維護法紀,讓後人警戒。</p><p>被告6年齡19歲,適宜留教導所服刑;其餘被告1、3、7、9、11、13、20各判監禁5年1個月;被告14及18各判監禁5年4個月。

裁判官/法官:

鄭紀航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相近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