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753 DCCC766/2020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753

案件編號:

DCCC766/2020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18

涉事地點 :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九人於2019年11月18日晚在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一帶,連同其他人以黑衣裝備遮掩身分,築傘陣、木板與警方對峙,多次向警務人員投擲汽油彈、便攜式石油氣罐、磚頭及發射鐳射光束,造成現場火光熊熊、爆炸聲連連,嚴重破壞社會安寧。警方調遣機動部隊及特別戰術小隊於約晚上11時22分沿彌敦道向北推進,並在A、B、C、D四點迅速設立封鎖線,先後制服並拘捕213名人員,其中九名被告於現場被捕。經審訊及多段閉路電視和現場直播片段印證,控方證供完整,被告均無提出實質反駁或解釋,最終裁定所有被告暴動罪成。

被告觸犯《公安條例》第19(2)條暴動罪,最高刑罰可達十年有期徒刑,量刑須考慮被告參與暴動程度、使用武器情節及是否首次犯罪。

被告等明知暴動激烈危險,仍選擇以身體阻礙警方執法,並投擲汽油彈等物品,嚴重威脅公共秩序與人身安全,破壞社會安寧,手段殘暴且帶有組織性。

法官認為,被告雖無前科但參與暴動之態度嚴重,須予以嚴厲制裁以彰顯法治精神並具阻嚇作用,兼顧其權利及社會整體利益。

九名被告各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須於刑期滿後向受損公共設施支付賠償。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十人於2019年11月18日晚上在油麻地彌敦道一帶,與逾千五百名暴動者一起,預先準備傘陣、投擲約二百五十枚汽油彈、便攜式石油氣罐及磚塊,並以鐳射光束干擾警方,與約二百四十名警員對峙近四十分鐘,造成交通癱瘓、設施毀壞及多人受傷,警方向暴動者發射催淚彈驅散並最終圍捕二百一十三人,其中十人即被告被定罪。

暴動罪最高刑期十年,參考《梁天琦》、楊家倫及Tang Ho Yin等判例及十二項量刑考慮因素,基準刑期定為五年至五年六個月。

本案暴動規模大(約一千五百至二千人)、投擲約二百五十枚汽油彈,行動有預謀且持續逾三十八分鐘,對公共秩序及法治構成嚴重威脅;被告僅屬參與,無領導或煽動,故在基準上酌情扣減至個別量刑水平。

暴動嚴重破壞社會安寧與法治,須以具阻嚇性及懲罰性的監禁刑予以嚴厲打擊,不因無前科或其他求情因素而減刑,以儆效尤。

被告中一人因年齡僅十九歲,獲定在教導所服刑;其餘七名被告各被判監禁五年一個月;另有兩名被告因攜帶雨傘及望遠鏡等裝備且參與程度稍高,各被判監禁五年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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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753
案件編號 DCCC766/2020
裁判官/法官 鄭紀航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18
涉事地點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等九人於2019年11月18日晚在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一帶,連同其他人以黑衣裝備遮掩身分,築傘陣、木板與警方對峙,多次向警務人員投擲汽油彈、便攜式石油氣罐、磚頭及發射鐳射光束,造成現場火光熊熊、爆炸聲連連,嚴重破壞社會安寧。警方調遣機動部隊及特別戰術小隊於約晚上11時22分沿彌敦道向北推進,並在A、B、C、D四點迅速設立封鎖線,先後制服並拘捕213名人員,其中九名被告於現場被捕。經審訊及多段閉路電視和現場直播片段印證,控方證供完整,被告均無提出實質反駁或解釋,最終裁定所有被告暴動罪成。</p><p>被告觸犯《公安條例》第19(2)條暴動罪,最高刑罰可達十年有期徒刑,量刑須考慮被告參與暴動程度、使用武器情節及是否首次犯罪。</p><p>被告等明知暴動激烈危險,仍選擇以身體阻礙警方執法,並投擲汽油彈等物品,嚴重威脅公共秩序與人身安全,破壞社會安寧,手段殘暴且帶有組織性。</p><p>法官認為,被告雖無前科但參與暴動之態度嚴重,須予以嚴厲制裁以彰顯法治精神並具阻嚇作用,兼顧其權利及社會整體利益。</p><p>九名被告各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須於刑期滿後向受損公共設施支付賠償。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等十人於2019年11月18日晚上在油麻地彌敦道一帶,與逾千五百名暴動者一起,預先準備傘陣、投擲約二百五十枚汽油彈、便攜式石油氣罐及磚塊,並以鐳射光束干擾警方,與約二百四十名警員對峙近四十分鐘,造成交通癱瘓、設施毀壞及多人受傷,警方向暴動者發射催淚彈驅散並最終圍捕二百一十三人,其中十人即被告被定罪。</p><p>暴動罪最高刑期十年,參考《梁天琦》、楊家倫及Tang Ho Yin等判例及十二項量刑考慮因素,基準刑期定為五年至五年六個月。</p><p>本案暴動規模大(約一千五百至二千人)、投擲約二百五十枚汽油彈,行動有預謀且持續逾三十八分鐘,對公共秩序及法治構成嚴重威脅;被告僅屬參與,無領導或煽動,故在基準上酌情扣減至個別量刑水平。</p><p>暴動嚴重破壞社會安寧與法治,須以具阻嚇性及懲罰性的監禁刑予以嚴厲打擊,不因無前科或其他求情因素而減刑,以儆效尤。</p><p>被告中一人因年齡僅十九歲,獲定在教導所服刑;其餘七名被告各被判監禁五年一個月;另有兩名被告因攜帶雨傘及望遠鏡等裝備且參與程度稍高,各被判監禁五年四個月。

裁判官/法官:

鄭紀航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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