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754 DCCC766/2020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754

案件編號:

DCCC766/2020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18

涉事地點 :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九人於2019年11月18日晚在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在該處以雨傘、木板築陣,投擲汽油彈、石油氣罐、磚頭及鐳射光射向警方,並阻礙交通和破壞附近設施。警方調派多個應變及衝鋒隊伍,於約23時22分從窩打老道與彌敦道交界向北推進,迅速控制及封鎖該區,並於行動中先後收集閉路電視片段及二十三名在場證人證供。被告均未出庭作供,除一名被告傳召一名證人解釋被搜獲手袖外,無人提出抗辯。

參照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須證明被告知悉並實際或協助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控方須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被告身穿深色統一裝束,攜帶背囊、口罩、手袖、雨傘等器具,身處已發生激烈暴動的現場,明知風險而未離去,行為助長暴動聲勢。控方憑閉路電視及二十二名警務及消防證人證供,證據充分可靠。

證據全面,控方證人證供一致且可信,封鎖區內外情況也印證被告在現場並參與暴動,無合理疑點。辯方未提出實質證據削弱控方說法。

裁定九名被告觸犯暴動罪,罪成。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十名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尖旺區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一帶,連同逾千名示威者以傘陣堵路,向警方防線投擲約250枚汽油彈、石油氣罐、磚塊及鐳射光束,雙方對峙約38分鐘,四名警員受輕傷。第六被告於開審前認罪,其餘九人經審訊裁定罪名成立,警方在機動部隊協助下圍捕行動中拘捕213人。

暴動罪最高刑為十年監禁,量刑參照梁天琦、楊家倫及Tang Ho Yin等上訴庭判例,以五年至五年六個月為量刑基準,並考量參與者人數、暴力程度、計劃性及對公共秩序之影響。

本案暴動具預謀性、參與人數眾多(約1,500至2,000人)、使用自製武器及多種攻擊手段,公然無視多番警告,對公共安全及交通造成嚴重擾亂,須即時監禁以示懲戒及達致廣泛阻嚇。

法官強調維護法治與公共安寧要給予重判,破壞社會秩序之暴動行為必須付出沉重代價,以彰顯司法反對暴力、保障市民人身財產安全之決心。

第六被告因年齡及先行認罪,裁定羈留於教導所;其餘第一、第三、第七、第九、第十一、第十三及第二十被告,各監禁五年一個月;第十四及第十八被告,各監禁五年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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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754
案件編號 DCCC766/2020
裁判官/法官 鄭紀航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18
涉事地點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九人於2019年11月18日晚在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在該處以雨傘、木板築陣,投擲汽油彈、石油氣罐、磚頭及鐳射光射向警方,並阻礙交通和破壞附近設施。警方調派多個應變及衝鋒隊伍,於約23時22分從窩打老道與彌敦道交界向北推進,迅速控制及封鎖該區,並於行動中先後收集閉路電視片段及二十三名在場證人證供。被告均未出庭作供,除一名被告傳召一名證人解釋被搜獲手袖外,無人提出抗辯。</p><p>參照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須證明被告知悉並實際或協助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控方須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p><p>被告身穿深色統一裝束,攜帶背囊、口罩、手袖、雨傘等器具,身處已發生激烈暴動的現場,明知風險而未離去,行為助長暴動聲勢。控方憑閉路電視及二十二名警務及消防證人證供,證據充分可靠。</p><p>證據全面,控方證人證供一致且可信,封鎖區內外情況也印證被告在現場並參與暴動,無合理疑點。辯方未提出實質證據削弱控方說法。</p><p>裁定九名被告觸犯暴動罪,罪成。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十名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尖旺區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一帶,連同逾千名示威者以傘陣堵路,向警方防線投擲約250枚汽油彈、石油氣罐、磚塊及鐳射光束,雙方對峙約38分鐘,四名警員受輕傷。第六被告於開審前認罪,其餘九人經審訊裁定罪名成立,警方在機動部隊協助下圍捕行動中拘捕213人。</p><p>暴動罪最高刑為十年監禁,量刑參照梁天琦、楊家倫及Tang Ho Yin等上訴庭判例,以五年至五年六個月為量刑基準,並考量參與者人數、暴力程度、計劃性及對公共秩序之影響。</p><p>本案暴動具預謀性、參與人數眾多(約1,500至2,000人)、使用自製武器及多種攻擊手段,公然無視多番警告,對公共安全及交通造成嚴重擾亂,須即時監禁以示懲戒及達致廣泛阻嚇。</p><p>法官強調維護法治與公共安寧要給予重判,破壞社會秩序之暴動行為必須付出沉重代價,以彰顯司法反對暴力、保障市民人身財產安全之決心。</p><p>第六被告因年齡及先行認罪,裁定羈留於教導所;其餘第一、第三、第七、第九、第十一、第十三及第二十被告,各監禁五年一個月;第十四及第十八被告,各監禁五年四個月。

裁判官/法官:

鄭紀航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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