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755 DCCC766/2020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755

案件編號:

DCCC766/2020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18

涉事地點 :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於2019年11月18日晚在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一帶,與其他示威者以雨傘、木板築陣堵路,投擲汽油彈、石油氣罐及磚頭,拒絕警方多次警告,現場火光四起恐嚇途人。警方約於23時22分衝前推進,迅速在A、B、C、D四點設立封鎖線並制服疑犯,最終共截獲213人,包括被告。控方憑閉路電視、直播片段及逾二十二名警員書面及口供證實被告於推進後短期內在場,辯方無實質反駁,各被告均罪證確鑿。

依《公安條例》第19條規定暴動罪,參照盧建民案對非法集結及暴動罪之判例解釋

被告在暴動高潮期留守現場,身穿示威常見黑衣、遮面裝備,並參與投擲汽油彈等暴力行為,嚴重破壞社會安寧,證據來源全面可靠,罪責重大

暴動流動性高,須綜合錄影片段與警員證供劃定範圍及被告角色,辯方無證反駁,法庭不需空想各種答辯可能,完全接納控方證據

被告九人均被裁定暴動罪成立,罪名成立。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十人於2019年11月18日晚在九龍油麻地彌敦道參與暴動。現場約1,500至2,000人,暴動者築傘陣、堵路,投擲約250枚汽油彈、磚塊並發射鐳射光束,致道路交通中斷、地鐵站關閉及多處設施受損。警方多次警告後發射催淚彈,並於約38分鐘後展開圍捕,共拘213人。

依據《公安條例》第19條及上訴庭判例,就暴動預謀程度、人數規模、使用武器及持續時間,量刑起點以5至7年為基準。

本案暴力程度高且具組織化,對公共秩序及安全造成重大影響;被告雖無前科、部分認罪並協助程序,但核心須以重刑達致懲罰與阻嚇。

暴動者目無法紀,公然挑釁法治與執法,唯有嚴懲才能維護社會安寧及法治權威。

被告中19歲者裁定交由教導所羈留,其餘九人須即時監禁:其中七人各監禁五年一個月,兩人因攜帶傘或望遠鏡者各監禁五年四個月,刑期同期執行。

查看完整判刑理由書

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755
案件編號 DCCC766/2020
裁判官/法官 鄭紀航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18
涉事地點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等於2019年11月18日晚在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一帶,與其他示威者以雨傘、木板築陣堵路,投擲汽油彈、石油氣罐及磚頭,拒絕警方多次警告,現場火光四起恐嚇途人。警方約於23時22分衝前推進,迅速在A、B、C、D四點設立封鎖線並制服疑犯,最終共截獲213人,包括被告。控方憑閉路電視、直播片段及逾二十二名警員書面及口供證實被告於推進後短期內在場,辯方無實質反駁,各被告均罪證確鑿。</p><p>依《公安條例》第19條規定暴動罪,參照盧建民案對非法集結及暴動罪之判例解釋</p><p>被告在暴動高潮期留守現場,身穿示威常見黑衣、遮面裝備,並參與投擲汽油彈等暴力行為,嚴重破壞社會安寧,證據來源全面可靠,罪責重大</p><p>暴動流動性高,須綜合錄影片段與警員證供劃定範圍及被告角色,辯方無證反駁,法庭不需空想各種答辯可能,完全接納控方證據</p><p>被告九人均被裁定暴動罪成立,罪名成立。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等十人於2019年11月18日晚在九龍油麻地彌敦道參與暴動。現場約1,500至2,000人,暴動者築傘陣、堵路,投擲約250枚汽油彈、磚塊並發射鐳射光束,致道路交通中斷、地鐵站關閉及多處設施受損。警方多次警告後發射催淚彈,並於約38分鐘後展開圍捕,共拘213人。</p><p>依據《公安條例》第19條及上訴庭判例,就暴動預謀程度、人數規模、使用武器及持續時間,量刑起點以5至7年為基準。</p><p>本案暴力程度高且具組織化,對公共秩序及安全造成重大影響;被告雖無前科、部分認罪並協助程序,但核心須以重刑達致懲罰與阻嚇。</p><p>暴動者目無法紀,公然挑釁法治與執法,唯有嚴懲才能維護社會安寧及法治權威。</p><p>被告中19歲者裁定交由教導所羈留,其餘九人須即時監禁:其中七人各監禁五年一個月,兩人因攜帶傘或望遠鏡者各監禁五年四個月,刑期同期執行。

裁判官/法官:

鄭紀航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相近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