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756 DCCC190/2021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756

案件編號:

DCCC190/2021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18

涉事地點 :

理大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1日起,理大校園及附近爆發持續暴動,警方於11月17日晚設立封鎖線並公告10時後拘捕所有留守者。被告並非校內人士,11月17日下午攜帶急救戰術背心、生理鹽水、防毒面具及護目鏡等裝備進入校園,自稱義務急救員協助受傷者,其後於11月18日清晨經科學館指定出口離開時與其他17人一同被捕,警方檢取大量醫療及自保用具。控方指其身處暴動核心區域並以行動支持暴徒,辯方則稱其主要動機為學業及急救。

依《公安條例》第10條暴動罪,最高可處監禁十年;另依《公安條例》第23條無牌管有通訊器罪量處罰金或監禁。

被告攜帶龐大“重裝備”既含醫療用品亦具自我防護性質,行為超出純粹旁觀或急救範疇;其所稱義務急救及學業顧慮自相矛盾,不足以排除其對暴動的實質支援,已對公共秩序造成助長。

法官認為被告非無辜救助者,而為暴動的參與者及支持者,其辯解與現場行為不符,故難以接受其抗辯,必須嚴正處置。

被告於第一及第三項暴動罪,以及第十項無牌管有通訊器罪均被裁定罪名成立,法院將另行進行量刑程序。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先後在理工大學範圍內參與暴動。當時警方已封鎖校園,被告以爭取臨床實習機會為由,自稱「義務急救員」進入校園,帶備生理鹽水、防毒面具、護目鏡、急救背心及無牌對講機等,於校園內協助受傷人士,翌日早上隨一眾人士離開並在科學館一帶被捕。被告於開審時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並於2023年2月24日被裁定兩項暴動罪名成立。辯方其後提交包括被告家人、女友、師長等多封求情信,強調被告品格良好、初衷純粹、無暴力傾向且已認罪悔過。

就第一項暴動罪以2年為起點,第三項暴動罪以4年為起點,兩罪採取同期執行,並參照同案被告量刑方式處理。

考慮被告在暴動中僅為後台支援,無策劃或使用武器;辯方已承認案情並提出強烈悔意、無前科、良好社會支持及個人背景因素,故對起點刑期各酌情減3個月,再綜合其悔過態度及家庭支持減3個月。

法官認為被告受媒體及社交平台鼓吹,自信憑「義務急救員」身份可免責,誤信他人致涉案;其品行本屬上乘,理應承擔法律後果,適度減刑後仍須服刑以示警戒。

最終被告於第一項暴動罪判監21個月,第三項暴動罪判監45個月,兩罪同期執行,並因考慮其悔意與背景再酌減3個月,合共監禁42個月;另因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判處罰款港幣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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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756
案件編號 DCCC190/2021
裁判官/法官 陳廣池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18
涉事地點 理大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1日起,理大校園及附近爆發持續暴動,警方於11月17日晚設立封鎖線並公告10時後拘捕所有留守者。被告並非校內人士,11月17日下午攜帶急救戰術背心、生理鹽水、防毒面具及護目鏡等裝備進入校園,自稱義務急救員協助受傷者,其後於11月18日清晨經科學館指定出口離開時與其他17人一同被捕,警方檢取大量醫療及自保用具。控方指其身處暴動核心區域並以行動支持暴徒,辯方則稱其主要動機為學業及急救。</p><p>依《公安條例》第10條暴動罪,最高可處監禁十年;另依《公安條例》第23條無牌管有通訊器罪量處罰金或監禁。</p><p>被告攜帶龐大“重裝備”既含醫療用品亦具自我防護性質,行為超出純粹旁觀或急救範疇;其所稱義務急救及學業顧慮自相矛盾,不足以排除其對暴動的實質支援,已對公共秩序造成助長。</p><p>法官認為被告非無辜救助者,而為暴動的參與者及支持者,其辯解與現場行為不符,故難以接受其抗辯,必須嚴正處置。</p><p>被告於第一及第三項暴動罪,以及第十項無牌管有通訊器罪均被裁定罪名成立,法院將另行進行量刑程序。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先後在理工大學範圍內參與暴動。當時警方已封鎖校園,被告以爭取臨床實習機會為由,自稱「義務急救員」進入校園,帶備生理鹽水、防毒面具、護目鏡、急救背心及無牌對講機等,於校園內協助受傷人士,翌日早上隨一眾人士離開並在科學館一帶被捕。被告於開審時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並於2023年2月24日被裁定兩項暴動罪名成立。辯方其後提交包括被告家人、女友、師長等多封求情信,強調被告品格良好、初衷純粹、無暴力傾向且已認罪悔過。</p><p>就第一項暴動罪以2年為起點,第三項暴動罪以4年為起點,兩罪採取同期執行,並參照同案被告量刑方式處理。</p><p>考慮被告在暴動中僅為後台支援,無策劃或使用武器;辯方已承認案情並提出強烈悔意、無前科、良好社會支持及個人背景因素,故對起點刑期各酌情減3個月,再綜合其悔過態度及家庭支持減3個月。</p><p>法官認為被告受媒體及社交平台鼓吹,自信憑「義務急救員」身份可免責,誤信他人致涉案;其品行本屬上乘,理應承擔法律後果,適度減刑後仍須服刑以示警戒。</p><p>最終被告於第一項暴動罪判監21個月,第三項暴動罪判監45個月,兩罪同期執行,並因考慮其悔意與背景再酌減3個月,合共監禁42個月;另因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判處罰款港幣2,500元。

裁判官/法官:

陳廣池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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