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757 DCCC190/2021 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

文件編號:

anti-elab-2757

案件編號:

DCCC190/2021

控罪:

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

涉事日期 :

2019-11-18

涉事地點 :

理大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並非理大學生,2019年11月17日下午起與其他人士進入理大校園,當警方於同日晚7時設立封鎖線並呼籲撤離後,被告仍留守至翌日早上,並於11月18日上午在科學館內被捕。被告被捕時攜帶急救用品、頭盔、防毒面具、對講機等多項裝備,雖辯稱身為義務急救員僅協助受傷人士,法庭卻認為其行為及所持裝備實則支援並參與暴動。

根據《公安條例》第63條,暴動罪最高可處10年監禁;另根據《電訊條例》,非法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最高可判處罰款及監禁。

被告除承認非法管有通訊器具外,於暴動期間積極留守並提供支援裝備,助長暴動氣氛,行為嚴重,宜予重懲。

法官認定被告並非純粹旁觀者,辯方關於義務急救的說辭前後矛盾,難以推翻其支持暴動的意圖,故裁定罪名成立。

被告已於2023年2月24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罪及非法管有無牌通訊器材罪名成立,待行量刑聆訊。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自稱義務急救員,以支援理工大學內佔據者及傷者為由,攜帶生理鹽水、防毒面具、護目鏡、急救背心等裝備及對講機進入校園。被告並非校方人員,而是當時修讀護理課程。翌日清晨約八時,被告隨其他人士離開校園後於科學館一帶被捕。被告於開審時承認持有無牌無線電通訊器材罪,經審訊後亦就兩項暴動罪成,其後法庭押後求情及量刑。

對第一項暴動罪以2年(24個月)為起點,對第三項涉理大暴動以4年(48個月)為起點,兩罪同期執行;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處罰款2500元。

考慮被告雖無暴力或煽動行為,但進入暴動現場增加聲勢,因自稱義務急救員而誤信推手,及隨眾逃離以避拘捕,對公共秩序構成風險;惟其品性良好、無前科、深表悔意並獲家人及師友支持,辯方亦承認案情,故予酌情減刑。

法官認為無論是否正式救護人員,被告均須為其行為負刑責;其自欺欺人、忽視法律後果,但悔意真摯且具改過機會,故於基準刑期上再減輕3個月。

被告最終獲判監42個月,並就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罰款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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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757
案件編號 DCCC190/2021
裁判官/法官 陳廣池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
判刑 罰款
涉事日期 2019-11-18
涉事地點 理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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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並非理大學生,2019年11月17日下午起與其他人士進入理大校園,當警方於同日晚7時設立封鎖線並呼籲撤離後,被告仍留守至翌日早上,並於11月18日上午在科學館內被捕。被告被捕時攜帶急救用品、頭盔、防毒面具、對講機等多項裝備,雖辯稱身為義務急救員僅協助受傷人士,法庭卻認為其行為及所持裝備實則支援並參與暴動。</p><p>根據《公安條例》第63條,暴動罪最高可處10年監禁;另根據《電訊條例》,非法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最高可判處罰款及監禁。</p><p>被告除承認非法管有通訊器具外,於暴動期間積極留守並提供支援裝備,助長暴動氣氛,行為嚴重,宜予重懲。</p><p>法官認定被告並非純粹旁觀者,辯方關於義務急救的說辭前後矛盾,難以推翻其支持暴動的意圖,故裁定罪名成立。</p><p>被告已於2023年2月24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罪及非法管有無牌通訊器材罪名成立,待行量刑聆訊。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自稱義務急救員,以支援理工大學內佔據者及傷者為由,攜帶生理鹽水、防毒面具、護目鏡、急救背心等裝備及對講機進入校園。被告並非校方人員,而是當時修讀護理課程。翌日清晨約八時,被告隨其他人士離開校園後於科學館一帶被捕。被告於開審時承認持有無牌無線電通訊器材罪,經審訊後亦就兩項暴動罪成,其後法庭押後求情及量刑。</p><p>對第一項暴動罪以2年(24個月)為起點,對第三項涉理大暴動以4年(48個月)為起點,兩罪同期執行;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處罰款2500元。</p><p>考慮被告雖無暴力或煽動行為,但進入暴動現場增加聲勢,因自稱義務急救員而誤信推手,及隨眾逃離以避拘捕,對公共秩序構成風險;惟其品性良好、無前科、深表悔意並獲家人及師友支持,辯方亦承認案情,故予酌情減刑。</p><p>法官認為無論是否正式救護人員,被告均須為其行為負刑責;其自欺欺人、忽視法律後果,但悔意真摯且具改過機會,故於基準刑期上再減輕3個月。</p><p>被告最終獲判監42個月,並就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罰款2500元。

裁判官/法官:

陳廣池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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