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762 DCCC557/2022 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

文件編號:

anti-elab-2762

案件編號:

DCCC557/2022

控罪:

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

涉事日期 :

2021-07-01

涉事地點 :

禮賓府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21年7月1日特區紀念日凌晨,自持丁烷、煤油、松節水等多種易燃物及自行製作燃燒裝置,先行實地視察禮賓府周邊保安及閉路電視位置,隨後潛入禮賓府後山約50米範圍內草叢區放火並引爆裝置,多次爆炸後火勢被撲熄無人受傷。警方在現場及其住所搜獲殘骸、燃料罐、含指紋及DNA之手套、相關筆記簿及手機紀錄等證物,被告年25歲,無前科,供認縱火罪。

縱火罪屬嚴重罪行,須以嚴厲判刑以保護公眾及制止類似行為,先行確定量刑起點,再綜合考量被告背景、認罪及其他減刑因素。

本案被告有預謀行事,於特區紀念日凌晨選擇禮賓府後山縱火並使用多種易燃物及自製裝置,引發多次爆炸且具潛在蔓延風險,嚴重性高;惟其無前科、坦白認罪、心理學報告顯示低再犯風險,並節省司法資源,綜合減至起點4年後減刑至32個月。

法官認為被告行為計劃周詳且嚴重威脅公共安全,惟其深感悔意並具可觀減刑理由,故准予適度酌情減刑,但仍需維護法治及彰顯譴責性質。

被告最終被判處監禁32個月。

查看完整判刑理由書

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762
案件編號 DCCC557/2022
裁判官/法官 姚勳智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21-07-01
涉事地點 禮賓府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21年7月1日特區紀念日凌晨,自持丁烷、煤油、松節水等多種易燃物及自行製作燃燒裝置,先行實地視察禮賓府周邊保安及閉路電視位置,隨後潛入禮賓府後山約50米範圍內草叢區放火並引爆裝置,多次爆炸後火勢被撲熄無人受傷。警方在現場及其住所搜獲殘骸、燃料罐、含指紋及DNA之手套、相關筆記簿及手機紀錄等證物,被告年25歲,無前科,供認縱火罪。</p><p>縱火罪屬嚴重罪行,須以嚴厲判刑以保護公眾及制止類似行為,先行確定量刑起點,再綜合考量被告背景、認罪及其他減刑因素。</p><p>本案被告有預謀行事,於特區紀念日凌晨選擇禮賓府後山縱火並使用多種易燃物及自製裝置,引發多次爆炸且具潛在蔓延風險,嚴重性高;惟其無前科、坦白認罪、心理學報告顯示低再犯風險,並節省司法資源,綜合減至起點4年後減刑至32個月。</p><p>法官認為被告行為計劃周詳且嚴重威脅公共安全,惟其深感悔意並具可觀減刑理由,故准予適度酌情減刑,但仍需維護法治及彰顯譴責性質。</p><p>被告最終被判處監禁32個月。

裁判官/法官:

姚勳智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相近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