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764 DCCC240/2021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764

案件編號:

DCCC240/2021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09-29

涉事地點 :

金鐘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兩名被告於2019年9月29日參與由銅鑼灣經灣仔至金鐘政府總部外的「全球反極權大遊行」後演變成暴動。示威者在金鐘道及夏慤道一帶堵路、投擲汽油彈及雜物、縱火、破壞水馬及玻璃幕牆,警方多次施放催淚煙及水炮驅散,至下午約16:48從政府總部各出口衝出,制服並拘捕兩名被告。

根據《公安條例》第18條非法集結及第19條暴動規定,屬參與性罪行,須證明被告有意圖參與或促進破壞社會安寧之行為,並考慮暴動之流動性及被告個人角色。

兩被告均身穿示威黑衣、配備口罩、雨傘等防護及戰術物資,明知現場正發生暴動仍留守衝突範圍,以增強聲勢或便利他人暴力行為,檢控證據充分,毫無合理疑點,應予定罪。

暴動現場高度流動,參與者四處游走並呼應攻擊,被告非無辜路人,故意置身前線協助或鼓勵破壞行為,整體證據顯示其確有共同參與意圖。

法庭裁定被告一及被告十二暴動罪成。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十二人於2019年9月29日參與「全球反極權大遊行」,未獲不反對通知書,遊行至金鐘政府總部外演變成暴動。示威者佔據夏慤道車路及行車天橋,設置障礙,並向政府總部投擲汽油彈、磚塊、發射鐳射光束,多處縱火焚燒水馬,交通陷於癱瘓。暴動歷時約二十六分鐘,警方施放催淚煙、水炮後衝入政總外拘捕各被告。其中九人審前認罪,兩人開審當日認罪,餘二人經審訊被裁定罪名成立。

採用五年四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

暴動約五百人參與,屬部署行動,投擲汽油彈、硬物並縱火,嚴重擾亂政府核心運作,威脅公共秩序;被告攜帶防護及破壞裝備,無前科但僅按認罪階段酌減刑期。

判決須嚴懲暴力破壞公共安寧,以維護法治、具阻嚇力。

被告一:五年三個月監禁;被告二、五、六、九:各四年;被告三、四、七、十:各五十個月;被告八:五十一個月;被告十一:四年;被告十二:六十二個月零兩週。

查看完整判刑理由書

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764
案件編號 DCCC240/2021
裁判官/法官 鄭紀航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09-29
涉事地點 金鐘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兩名被告於2019年9月29日參與由銅鑼灣經灣仔至金鐘政府總部外的「全球反極權大遊行」後演變成暴動。示威者在金鐘道及夏慤道一帶堵路、投擲汽油彈及雜物、縱火、破壞水馬及玻璃幕牆,警方多次施放催淚煙及水炮驅散,至下午約16:48從政府總部各出口衝出,制服並拘捕兩名被告。</p><p>根據《公安條例》第18條非法集結及第19條暴動規定,屬參與性罪行,須證明被告有意圖參與或促進破壞社會安寧之行為,並考慮暴動之流動性及被告個人角色。</p><p>兩被告均身穿示威黑衣、配備口罩、雨傘等防護及戰術物資,明知現場正發生暴動仍留守衝突範圍,以增強聲勢或便利他人暴力行為,檢控證據充分,毫無合理疑點,應予定罪。</p><p>暴動現場高度流動,參與者四處游走並呼應攻擊,被告非無辜路人,故意置身前線協助或鼓勵破壞行為,整體證據顯示其確有共同參與意圖。</p><p>法庭裁定被告一及被告十二暴動罪成。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等十二人於2019年9月29日參與「全球反極權大遊行」,未獲不反對通知書,遊行至金鐘政府總部外演變成暴動。示威者佔據夏慤道車路及行車天橋,設置障礙,並向政府總部投擲汽油彈、磚塊、發射鐳射光束,多處縱火焚燒水馬,交通陷於癱瘓。暴動歷時約二十六分鐘,警方施放催淚煙、水炮後衝入政總外拘捕各被告。其中九人審前認罪,兩人開審當日認罪,餘二人經審訊被裁定罪名成立。</p><p>採用五年四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p><p>暴動約五百人參與,屬部署行動,投擲汽油彈、硬物並縱火,嚴重擾亂政府核心運作,威脅公共秩序;被告攜帶防護及破壞裝備,無前科但僅按認罪階段酌減刑期。</p><p>判決須嚴懲暴力破壞公共安寧,以維護法治、具阻嚇力。</p><p>被告一:五年三個月監禁;被告二、五、六、九:各四年;被告三、四、七、十:各五十個月;被告八:五十一個月;被告十一:四年;被告十二:六十二個月零兩週。

裁判官/法官:

鄭紀航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相近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