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765 DCCC240/2021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765

案件編號:

DCCC240/2021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09-29

涉事地點 :

金鐘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9日大批示威者於金鐘政府總部外演變成暴動,被告一及被告十二涉嫌參與非法集結後破壞社會安寧。控方召喚多名警務人員作供,並提交現場錄像及書面證供,指兩人身穿黑衣、持傘、戴口罩及手套,在行人天橋、大路及警線附近逗留,與其他示威者一同堵路、投擲汽油彈、交通錐及雜物,攻擊政府總部各位置;被告一在暴動範圍內奔跑被捕,被告十二於警員制服時被扣查。

依據香港法例第245章第18及第19條,暴動罪最高可處監禁十年;

示威者行動具組織性及暴力性,對公共秩序及政府設施造成嚴重破壞,被告裝束與行為顯示其有意參與、鼓勵及協助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被告一之自辯矛盾且不可信,被告十二缺席作供無反證,均於暴動核心範圍內故意停留,其行為及隨身裝備足證參與暴動之意圖與實質作用。

兩名被告均裁定暴動罪成,押後至下次庭期宣佈量刑。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十二人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政府總部外參與暴動。當日約五百名示威者在夏愨道及金鐘道堵路,以鐵箱、交通錐設障,並以雨傘陣掩護,向政府總部投擲汽油彈、磚石及其他硬物,甚至以巨型橡筋發射物件並照射鐳射光束,期間縱火及破壞防護水馬。警方多次發出警告及施放催淚煙、水炮未果,約16:48衝出政總拘捕暴動者。部分被告在審前覆核或開審當日認罪,另有兩人經審訊後定罪。

對每名被告採用五年四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並參照上訴庭處理類似暴動案之判刑原則,如楊家倫案、Tang Ho Yin案及梁天琦案等。

鑑於暴動規模約五百人,使用汽油彈、硬物攻擊、縱火及組織化攻擊設施,目標為政府運作核心,手持雨傘、對講機、手套、行山杖等裝備,非單純旁觀,暴力程度及社會危害甚高,須以具阻嚇性及懲罰性的即時監禁回應。

被告均非僅為壯大聲勢之旁觀者,而是以各種防護及攻擊裝備積極參與破壞,且缺乏可觀減因素,故對其加以嚴厲量刑,以維護法治、社會秩序及達成阻嚇效果。

第一被告監禁5年3個月;第二、第五、第六及第九被告各監禁4年;第三、第四、第七及第十被告各監禁50個月;第八被告監禁51個月;第十一被告監禁4年;第十二被告監禁5年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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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765
案件編號 DCCC240/2021
裁判官/法官 鄭紀航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09-29
涉事地點 金鐘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9日大批示威者於金鐘政府總部外演變成暴動,被告一及被告十二涉嫌參與非法集結後破壞社會安寧。控方召喚多名警務人員作供,並提交現場錄像及書面證供,指兩人身穿黑衣、持傘、戴口罩及手套,在行人天橋、大路及警線附近逗留,與其他示威者一同堵路、投擲汽油彈、交通錐及雜物,攻擊政府總部各位置;被告一在暴動範圍內奔跑被捕,被告十二於警員制服時被扣查。</p><p>依據香港法例第245章第18及第19條,暴動罪最高可處監禁十年;</p><p>示威者行動具組織性及暴力性,對公共秩序及政府設施造成嚴重破壞,被告裝束與行為顯示其有意參與、鼓勵及協助他人破壞社會安寧;</p><p>被告一之自辯矛盾且不可信,被告十二缺席作供無反證,均於暴動核心範圍內故意停留,其行為及隨身裝備足證參與暴動之意圖與實質作用。</p><p>兩名被告均裁定暴動罪成,押後至下次庭期宣佈量刑。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等十二人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政府總部外參與暴動。當日約五百名示威者在夏愨道及金鐘道堵路,以鐵箱、交通錐設障,並以雨傘陣掩護,向政府總部投擲汽油彈、磚石及其他硬物,甚至以巨型橡筋發射物件並照射鐳射光束,期間縱火及破壞防護水馬。警方多次發出警告及施放催淚煙、水炮未果,約16:48衝出政總拘捕暴動者。部分被告在審前覆核或開審當日認罪,另有兩人經審訊後定罪。</p><p>對每名被告採用五年四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並參照上訴庭處理類似暴動案之判刑原則,如楊家倫案、Tang Ho Yin案及梁天琦案等。</p><p>鑑於暴動規模約五百人,使用汽油彈、硬物攻擊、縱火及組織化攻擊設施,目標為政府運作核心,手持雨傘、對講機、手套、行山杖等裝備,非單純旁觀,暴力程度及社會危害甚高,須以具阻嚇性及懲罰性的即時監禁回應。</p><p>被告均非僅為壯大聲勢之旁觀者,而是以各種防護及攻擊裝備積極參與破壞,且缺乏可觀減因素,故對其加以嚴厲量刑,以維護法治、社會秩序及達成阻嚇效果。</p><p>第一被告監禁5年3個月;第二、第五、第六及第九被告各監禁4年;第三、第四、第七及第十被告各監禁50個月;第八被告監禁51個月;第十一被告監禁4年;第十二被告監禁5年2個月。

裁判官/法官:

鄭紀航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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