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及另一被告於2019年9月29日下午在香港金鐘政府總部外,隨同其他人由銅鑼灣遊行至政總一帶,一度堵塞夏慤道東西行線及行車天橋,設置雜物並縱火、投擲汽油彈及交通圓筒,破壞港鐵站設施、擊碎政府總部玻璃幕牆,與警方多次對峙。警方曾發布警告並施放催淚煙及水炮驅散,最後在暴動範圍內截停拘捕被告及另一被告,兩人同被裁定參與暴動罪名成立。
引用《公安條例》第18條非法集結及第19條暴動條文,屬參與性罪行,須證明被告有參與或促進暴動的意圖及行為。
被告及另一被告身穿黑衣、戴口罩及手套,故意混入暴動現場,手持雨傘阻擋並與他人共同投擲燃燒彈及堵路,嚴重破壞社會安寧,並無合理理由逗留或離開,展現積極角色與鼓勵他人犯罪。
被告證供不可信、不合常理;另一被告雖未出庭仍未提出證供反駁;均明知暴動仍故意出席,足見其參與或促進暴動的意圖,應嚴懲。
被告及另一被告各被裁定參與暴動罪名成立。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9日約500人遊行至金鐘政府總部外,堵路設障,向政府總部及警方投擲汽油彈、磚塊、燃燒水馬並發射鐳射光束,警方多次警告、施放催淚煙及水炮未果,最終衝入驅散並拘捕十二名被告,多數分階段認罪。
本案暴動罪最高刑罰十年,本席採5年4個月為量刑起點,參照楊家倫、Tang Ho Yin及梁天琦等先例,並綜合預謀性、參與人數、武器使用、暴力程度、地點性質及持續時間等因素。
暴動規模約500人,以汽油彈、磚塊、縱火、鐳射等攻擊政府核心設施,持續逾二十六分鐘,對公共秩序及法治構成重大威脅,須以懲罰性及阻嚇性刑罰處理;被告雖無前科,僅因認罪階段酌予折扣,不另因背景或品格減刑。
法庭認為維護社會安寧及法治核心價值,對暴動行為必判即時監禁以示阻嚇;雖被告參與程度有異,皆非最低層次,均攜帶防護及攻擊裝備,屬協助行動者,須按基準量刑。
最終,法庭以5年4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裁定第一被告監禁5年3個月;第二、第五、第六及第九被告各監禁4年;第三、第四、第七及第十被告各監禁50個月;第八被告監禁51個月;第十一被告監禁4年;第十二被告監禁62個月及2星期。
查看完整判刑理由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