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兩被告於2019年9月29日示威者響應「全球反極權大遊行」之際,先後於銅鑼灣、灣仔及金鐘政府總部外參與暴動,堵路縱火投擲雜物,警方先後施放催淚煙及水炮驅散,並於約16:49在政府總部外暴動範圍內拘捕兩被告。
暴動罪依《公安條例》第18條非法集結及第19條暴動規定,屬參與性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
兩被告均於暴動範圍內故意置身現場,明知衝突仍持續,穿著黑衣配備雨傘或手套並藏有宣傳單張,助長暴動聲勢,嚴重破壞社會安寧。
被告一證供自相矛盾、不具可信性;被告二放棄作供,未提出反駁;控方證據完整無合理疑點,裁定兩被告罪成。
兩被告暴動罪成,法院將於稍後宣判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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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9日,約500名示威者自銅鑼灣出發遊行至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期間身穿黑衣、戴面罩及頭盔,佔據車路與行人天橋,布置路障並以雨傘陣掩護,投擲汽油彈、磚塊及發射鐳射光束攻擊政府總部及警方。警方多次警告並施放催淚煙、水炮未能驅散;至16時48分由總部內衝出驅散並拘捕十二名被告,部分示威者退往鄰近街道持續對峙。
依據上訴庭梁天琦、楊家倫及Tang Ho Yin等案例,將暴動罪量刑起點定為5年4個月監禁,並按被告認罪階段及求情因素給予不同比例折扣。
本案暴動具預謀組織,約500人持用汽油彈、硬物、橡筋彈射器及雨傘陣等多種裝備,攻擊政府核心、破壞公共秩序,屬大規模嚴重暴力,需即時監禁以示阻嚇。
法官認為各被告參與並非僅憑現場佔位,攜帶保護及攻擊裝備予以積極破壞,罪責重大,須從嚴量刑以維護法治並遏止暴力行動。
本案十二名被告依其認罪階段及暴動參與程度,分別被判:第1名被告監禁5年3個月;第2、5、6、9名被告各監禁4年;第3、4、7、10名被告各監禁50個月;第8名被告監禁51個月;第11名被告監禁4年;第12名被告監禁62個月及2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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