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一及被告二於2019年9月29日參與於香港金鐘政府總部外的暴動,示威者在夏慤道、添美道及金鐘道一帶堵路、縱火、投擲汽油彈及交通圓筒,並襲擊政府建築與警方對峙。警方多次發出警告後施放催淚煙及水炮驅散,最終於16:48時分別在夏慤道及政府總部出入口制服並拘捕二人。被告一手持雨傘、身穿黑色衣褲及口罩,配備隱蔽裝備;被告二穿戴黑背心、長褲及手套,背囊內藏宣傳單張。法庭認為二人明知暴動仍積極逗留和協助其他示威者,罪名成立。
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最高可處監禁十年;法庭需依被告在暴動中的具體角色、使用暴力及社會安寧受損程度量定刑期。
被告明知示威演變為暴動,仍置身暴區並用雨傘掩護或搶佔道路、配備護具及文宣,助長暴力並破壞公共秩序,須加重刑罰以警示社會。
被告一虛假陳述行動路線,辯詞不可信;被告二未舉證抗辯,亦無合理辯解。二人行為符合法定暴動構成要件,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威脅,不宜寬大處理。
被告一及被告二各被判監禁三年,以示懲戒和警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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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十二人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參與一場由銅鑼灣至金鐘政總外的「反極權大遊行」,期間逾五百名示威者在夏慤道及行車天橋聚集,以鐵箱、交通圓筒阻路,並投擲汽油彈、磚石及硬物,使用巨型橡筋發射器、鐳射筆及雨傘陣與警方對峙,破壞及縱火水馬,警方施放催淚煙及水炮驅散無效,至下午四時四十八分衝出驅散並拘捕被告。
本席採用監禁五年四個月為暴動罪量刑基準,並參照《梁天琦》、《楊家倫》及《Tang Ho Yin》等案判刑原則。
考慮暴動屬預先安排,參與人數約五百,涉投擲汽油彈、硬物及縱火,地點為政府運作核心,嚴重破壞公共秩序;被告攜帶雨傘、對講機、防切割手套等裝備,參與程度非最低。對認罪並提早認罪者酌情折扣,對有義務工作者略減。
暴動對法治和公眾安全構成嚴重威脅,須施以即時監禁以示懲罰及阻嚇,維護社會秩序和法治核心價值。
法庭判處:被告一監禁五年三個月;被告二、五、六及九各監禁四年;被告三、四、七及十各監禁五十個月;被告八監禁五十一個月;被告十一監禁四年;被告十二監禁六十二個月及兩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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