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768 DCCC240/2021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768

案件編號:

DCCC240/2021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09-29

涉事地點 :

金鐘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一及被告二於2019年9月29日參與於香港金鐘政府總部外的暴動,示威者在夏慤道、添美道及金鐘道一帶堵路、縱火、投擲汽油彈及交通圓筒,並襲擊政府建築與警方對峙。警方多次發出警告後施放催淚煙及水炮驅散,最終於16:48時分別在夏慤道及政府總部出入口制服並拘捕二人。被告一手持雨傘、身穿黑色衣褲及口罩,配備隱蔽裝備;被告二穿戴黑背心、長褲及手套,背囊內藏宣傳單張。法庭認為二人明知暴動仍積極逗留和協助其他示威者,罪名成立。

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最高可處監禁十年;法庭需依被告在暴動中的具體角色、使用暴力及社會安寧受損程度量定刑期。

被告明知示威演變為暴動,仍置身暴區並用雨傘掩護或搶佔道路、配備護具及文宣,助長暴力並破壞公共秩序,須加重刑罰以警示社會。

被告一虛假陳述行動路線,辯詞不可信;被告二未舉證抗辯,亦無合理辯解。二人行為符合法定暴動構成要件,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威脅,不宜寬大處理。

被告一及被告二各被判監禁三年,以示懲戒和警誡。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十二人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參與一場由銅鑼灣至金鐘政總外的「反極權大遊行」,期間逾五百名示威者在夏慤道及行車天橋聚集,以鐵箱、交通圓筒阻路,並投擲汽油彈、磚石及硬物,使用巨型橡筋發射器、鐳射筆及雨傘陣與警方對峙,破壞及縱火水馬,警方施放催淚煙及水炮驅散無效,至下午四時四十八分衝出驅散並拘捕被告。

本席採用監禁五年四個月為暴動罪量刑基準,並參照《梁天琦》、《楊家倫》及《Tang Ho Yin》等案判刑原則。

考慮暴動屬預先安排,參與人數約五百,涉投擲汽油彈、硬物及縱火,地點為政府運作核心,嚴重破壞公共秩序;被告攜帶雨傘、對講機、防切割手套等裝備,參與程度非最低。對認罪並提早認罪者酌情折扣,對有義務工作者略減。

暴動對法治和公眾安全構成嚴重威脅,須施以即時監禁以示懲罰及阻嚇,維護社會秩序和法治核心價值。

法庭判處:被告一監禁五年三個月;被告二、五、六及九各監禁四年;被告三、四、七及十各監禁五十個月;被告八監禁五十一個月;被告十一監禁四年;被告十二監禁六十二個月及兩星期。

查看完整判刑理由書

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768
案件編號 DCCC240/2021
裁判官/法官 鄭紀航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09-29
涉事地點 金鐘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一及被告二於2019年9月29日參與於香港金鐘政府總部外的暴動,示威者在夏慤道、添美道及金鐘道一帶堵路、縱火、投擲汽油彈及交通圓筒,並襲擊政府建築與警方對峙。警方多次發出警告後施放催淚煙及水炮驅散,最終於16:48時分別在夏慤道及政府總部出入口制服並拘捕二人。被告一手持雨傘、身穿黑色衣褲及口罩,配備隱蔽裝備;被告二穿戴黑背心、長褲及手套,背囊內藏宣傳單張。法庭認為二人明知暴動仍積極逗留和協助其他示威者,罪名成立。</p><p>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最高可處監禁十年;法庭需依被告在暴動中的具體角色、使用暴力及社會安寧受損程度量定刑期。</p><p>被告明知示威演變為暴動,仍置身暴區並用雨傘掩護或搶佔道路、配備護具及文宣,助長暴力並破壞公共秩序,須加重刑罰以警示社會。</p><p>被告一虛假陳述行動路線,辯詞不可信;被告二未舉證抗辯,亦無合理辯解。二人行為符合法定暴動構成要件,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威脅,不宜寬大處理。</p><p>被告一及被告二各被判監禁三年,以示懲戒和警誡。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等十二人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參與一場由銅鑼灣至金鐘政總外的「反極權大遊行」,期間逾五百名示威者在夏慤道及行車天橋聚集,以鐵箱、交通圓筒阻路,並投擲汽油彈、磚石及硬物,使用巨型橡筋發射器、鐳射筆及雨傘陣與警方對峙,破壞及縱火水馬,警方施放催淚煙及水炮驅散無效,至下午四時四十八分衝出驅散並拘捕被告。</p><p>本席採用監禁五年四個月為暴動罪量刑基準,並參照《梁天琦》、《楊家倫》及《Tang Ho Yin》等案判刑原則。</p><p>考慮暴動屬預先安排,參與人數約五百,涉投擲汽油彈、硬物及縱火,地點為政府運作核心,嚴重破壞公共秩序;被告攜帶雨傘、對講機、防切割手套等裝備,參與程度非最低。對認罪並提早認罪者酌情折扣,對有義務工作者略減。</p><p>暴動對法治和公眾安全構成嚴重威脅,須施以即時監禁以示懲罰及阻嚇,維護社會秩序和法治核心價值。</p><p>法庭判處:被告一監禁五年三個月;被告二、五、六及九各監禁四年;被告三、四、七及十各監禁五十個月;被告八監禁五十一個月;被告十一監禁四年;被告十二監禁六十二個月及兩星期。

裁判官/法官:

鄭紀航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相近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