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在金鐘政府總部外一帶與他人參與暴動,先後在金鐘道及夏慤道行車天橋縱火、投擲汽油彈、交通圓筒及鐳射光束,並堵路破壞水馬及玻璃幕牆,嚴重擾亂公共秩序。控方憑多段示威片段、警員書面及口供,證實被告身穿黑衣、戴口罩及手持傘具等裝備,明知現場發生暴動卻仍故意逗留、助長他人行為,最終於警方展開驅散行動後,分別在政總中間及左翼位置被制服拘捕。經審詳審理,裁定兩被告暴動罪成。
參照《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最高可處監禁十年。
考慮被告身穿示威裝束、手持雨傘隱蔽身份及協助他人犯罪,深知現場正發生暴動卻仍逗留,情節嚴重,須予重刑以示震懾。
認定被告為參與性罪行,故意加入並鼓勵暴動,證據確鑿,無合理疑點。
兩被告均因暴動罪被判處監禁五年。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十二人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政府總部外,連同約五百名示威者堵塞夏慤道、佈置傘陣及障礙物,並以汽油彈、磚塊、巨型橡筋製投射器等硬物向政府總部及警務人員投擲,對抗多次警告及催淚煙、水炮驅散,暴動持續約二十六分鐘至警方由總部內衝出驅散並拘捕始終。部分被告經審前或開審日認罪,其餘經審訊裁定定罪。
參照上訴庭於梁天琦、楊家倫及Tang Ho Yin等案所闡明之暴動罪量刑原則,一般以五年四個月監禁為基準,按被告角色、裝備和認罪時間等酌予折扣。
本案涉約五百人暴動,使用汽油彈、硬物、投射器及傘陣,多次無視警告,對公共秩序及法治構成嚴重威脅;各被告裝備顯示非最低參與程度,無前科亦不足以減刑,須施以具懲罰性與阻嚇性刑罰。
法庭強調維護公共秩序之決心,暴動者目無法紀、公然破壞社會安寧,必須重判以儆效尤,惟量刑亦須考量個別案情與認罪折扣,不盲從他案判決。
法庭以五年四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考量各被告認罪時間及個別行為,扣減折扣後,判處各被告即時監禁四年至五年三個月不等。
查看完整判刑理由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