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770 DCCC240/2021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770

案件編號:

DCCC240/2021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09-29

涉事地點 :

金鐘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示威者在香港金鐘政府總部外爆發暴動,被告一及被告二分別與他人於夏慤道及添美道一帶堵路、設置傘陣、燃燒及投擲汽油彈、推倒水馬、發射雷射光束及破壞路障;警方曾多次以警告旗、廣播、催淚煙及水炮驅散,約十六時四十八分由總部不同出入口衝出驅散並制服逮捕兩名被告。被告一否認參與暴動,辯稱誤入現場;被告二不出庭亦不傳召證人。基於眾證人書面及口供、涉案片段拍攝顯示兩人明知場內暴動仍持續,仍以黑衣、口罩、雨傘及手套等裝備協助或促成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法庭裁定二人罪名成立。

根據《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9條,暴動罪最高刑罰為十年有期徒刑,量刑需綜合考量被告的角色、動機、行為性質及社會危害性。

二被告身處暴動核心範圍,明知並故意加入以黑衣、口罩、雨傘等與其他暴動者協同行動,助長攻擊政府設施及阻礙交通,嚴重破壞社會安寧,須予以嚴懲以發揮阻嚇作用。

被告行為有預謀性,裝束與裝備與同類案件之示威者無異,顯示其政治立場與共犯關係,參與性強,理應從嚴量刑,重申法治底線不可逾越。

兩名被告分別被判監:被告一入獄30個月,被告二入獄24個月,均即時開始服刑。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9日,主辦人未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的「全球反極權大遊行」從銅鑼灣崇光百貨出發,示威者沿軒尼詩道及金鐘道前往政總外。示威者未遵從警方多次透過廣播、警告旗幟及催淚煙、水炮警告,於政府總部對出之夏慤道車路及行車天橋集結,設置路障、雨傘陣及障礙物,並以汽油彈、磚塊、石塊及自製投射器攻擊政府總部及防線,甚至縱火燃燒水馬,導致交通完全癱瘓及公眾恐慌,暴動持續約二十六分鐘。警方午後約1648時從政總衝出驅散並拘捕在場人士。被告二至被告十一先後於審前覆核或開審日認罪並承認案情,被告一及被告十二則經審訊後裁定暴動罪名成立。十二名被告案前均無刑事定罪記錄,求情階段提交大量來自家人、師長及社區人士之求情信,稱其品格良好且參與程度輕微。

本席採用監禁五年四個月為量刑基準。

本案暴動者約500人參與,公開投擲汽油彈、磚塊、巨型橡筋等硬物,設置雨傘陣及障礙,持續無視多次警告,嚴重破壞政府總部外公共秩序及法治,對社會安寧構成即時且惡劣威脅,法庭須予以具懲罰性及阻嚇性的刑罰。

暴動公然挑戰政府運作核心與執法人員安全,法庭必須重判以儆效尤,維護公共秩序並防止類似事件重演。

被告一被判處監禁五年三個月;被告二、五、六及九各被判處監禁四年;被告三、四、七及十各被判處監禁五十個月;被告八被判處監禁五十一個月;被告十一被判處監禁四年;被告十二被判處監禁六十二個月及兩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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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770
案件編號 DCCC240/2021
裁判官/法官 鄭紀航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09-29
涉事地點 金鐘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示威者在香港金鐘政府總部外爆發暴動,被告一及被告二分別與他人於夏慤道及添美道一帶堵路、設置傘陣、燃燒及投擲汽油彈、推倒水馬、發射雷射光束及破壞路障;警方曾多次以警告旗、廣播、催淚煙及水炮驅散,約十六時四十八分由總部不同出入口衝出驅散並制服逮捕兩名被告。被告一否認參與暴動,辯稱誤入現場;被告二不出庭亦不傳召證人。基於眾證人書面及口供、涉案片段拍攝顯示兩人明知場內暴動仍持續,仍以黑衣、口罩、雨傘及手套等裝備協助或促成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法庭裁定二人罪名成立。</p><p>根據《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9條,暴動罪最高刑罰為十年有期徒刑,量刑需綜合考量被告的角色、動機、行為性質及社會危害性。</p><p>二被告身處暴動核心範圍,明知並故意加入以黑衣、口罩、雨傘等與其他暴動者協同行動,助長攻擊政府設施及阻礙交通,嚴重破壞社會安寧,須予以嚴懲以發揮阻嚇作用。</p><p>被告行為有預謀性,裝束與裝備與同類案件之示威者無異,顯示其政治立場與共犯關係,參與性強,理應從嚴量刑,重申法治底線不可逾越。</p><p>兩名被告分別被判監:被告一入獄30個月,被告二入獄24個月,均即時開始服刑。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9日,主辦人未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的「全球反極權大遊行」從銅鑼灣崇光百貨出發,示威者沿軒尼詩道及金鐘道前往政總外。示威者未遵從警方多次透過廣播、警告旗幟及催淚煙、水炮警告,於政府總部對出之夏慤道車路及行車天橋集結,設置路障、雨傘陣及障礙物,並以汽油彈、磚塊、石塊及自製投射器攻擊政府總部及防線,甚至縱火燃燒水馬,導致交通完全癱瘓及公眾恐慌,暴動持續約二十六分鐘。警方午後約1648時從政總衝出驅散並拘捕在場人士。被告二至被告十一先後於審前覆核或開審日認罪並承認案情,被告一及被告十二則經審訊後裁定暴動罪名成立。十二名被告案前均無刑事定罪記錄,求情階段提交大量來自家人、師長及社區人士之求情信,稱其品格良好且參與程度輕微。</p><p>本席採用監禁五年四個月為量刑基準。</p><p>本案暴動者約500人參與,公開投擲汽油彈、磚塊、巨型橡筋等硬物,設置雨傘陣及障礙,持續無視多次警告,嚴重破壞政府總部外公共秩序及法治,對社會安寧構成即時且惡劣威脅,法庭須予以具懲罰性及阻嚇性的刑罰。</p><p>暴動公然挑戰政府運作核心與執法人員安全,法庭必須重判以儆效尤,維護公共秩序並防止類似事件重演。</p><p>被告一被判處監禁五年三個月;被告二、五、六及九各被判處監禁四年;被告三、四、七及十各被判處監禁五十個月;被告八被判處監禁五十一個月;被告十一被判處監禁四年;被告十二被判處監禁六十二個月及兩星期。

裁判官/法官:

鄭紀航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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