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9月29日下午在金鐘政府總部外參與大規模示威,與他人聚集堵路、縱火及投擲汽油彈等暴力行為,並在夏慤道行車天橋設傘陣對峙警方。警方先後施放催淚彈及水炮,並在約16:48由左右翼及中間位置衝出驅散,於現場拘捕兩名被告。庭審中,控方以警員口供及大量片段證物證明被告身穿黑衣、戴口罩、手持雨傘,積極參與或鼓勵暴動,法官裁定二人暴動罪成。
依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最高可處十年監禁,量刑時須考量違法行為性質、被告角色及社會秩序影響。
被告身穿黑衣、戴口罩、手持雨傘,深知現場暴動性質,仍協同他人破壞公共秩序,雖無前科但需嚴懲以警示社會。
法官認為被告非無辜路人,屬有意參與及促進暴動之積極份子,破壞行為嚴重,須施以有力刑罰達懲戒及威懾效用。
兩名被告暴動罪名成立,案件押後量刑宣告,將於稍後聆訊中確定具體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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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9日約500人於金鐘政府總部外演變為暴動,示威者堵路、投擲汽油彈、磚塊並發射鐳射光束,多次遭警告及水炮驅散未果,警方自總部內衝出驅散並拘捕,十二名被告分別認罪或經審訊定罪。
本席參酌上訴庭在相關暴動案所確立的量刑原則,考慮暴動規模與嚴重性,採用5年4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
考慮暴動具預謀組織,約500人參與,配備汽油彈、硬物、鐳射筆及傘陣攻擊政府總部核心,公然違抗警方,多次警告無效;被告均攜帶攻防裝備,參與程度非最低,須重判以懲罰及阻嚇。
法官認為案件性質惡劣,必須即時監禁以示懲戒和阻嚇,只因認罪及合作酌情扣減,無前科及義工背景不構成減刑理由。
判處:第一被告監禁63個月,第二、第五、第六、第九及第十一被告各監禁48個月,第三、第四、第七及第十被告各監禁50個月,第十二被告監禁62個月零2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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