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773 DCCC240/2021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773

案件編號:

DCCC240/2021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09-29

涉事地點 :

金鐘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9日,有大批示威者於金鐘政府總部外集結堵路,在夏慤道行車天橋及橋底縱火、投擲汽油彈、交通圓筒及鐳射光束,並破壞政總玻璃幕牆;控方證據顯示第一被告及第十二被告均身處暴動範圍內,配戴黑衣黑口罩並手持雨傘,隨後分別被警方追截拘捕。

依《公安條例》第18(1)、19(1)及終審法院HKSAR v Lo Kin Man案所訂非法集結及暴動罪參與性原則判刑

被告明知身處暴動現場,裝束與眾示威者無異,意圖參與並協助破壞社會安寧,具高度社會危險性,須嚴懲以示阻嚇

被告一身黑衣黑口罩,手持雨傘充作攻防用具,與其他暴動者協同作為,罪證確鑿,毫無合理疑點。

兩被告暴動罪成,押後判刑。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9日約五百名示威者於金鐘政府總部外發動暴動,堵塞夏慤道車路及行人天橋,並投擲汽油彈、磚石、使用巨型橡筋彈射硬物及鐳射光束,並縱火燃燒防護水馬。警方曾多次警告並施用催淚煙及水炮驅散,惟直至16時48分由政府總部衝出警員才成功拘捕十二名被告。被告中部份於審前覆核或開審首日認罪,其餘二人經審訊定罪。

本案以五年四個月監禁為暴動罪量刑基準起點,因被告均非僅純粹壯大聲勢的旁觀者,且攜帶防火、防切割手套、雨傘、對講機等裝備,參與程度屬組織及部署性質。

考慮示威預先計劃、約五百人參與,使用汽油彈、硬物、橡筋投射及放火等高危攻擊行為,目標為政府核心設施,嚴重威脅公共秩序。為維護法治及具強烈阻嚇效力,即時監禁為必然選擇。被告急認罪及求情信所載品格因素不足以大幅減刑。

法官認為本案暴動嚴重程度遠超先例,示威者對公共財產和警務人員的惡意攻擊彰顯目無法紀,社會未受足夠阻嚇,必須對被告作出重判以儆效尤。

最終,經酌情認罪及個別情節折減後,被告分別被判監禁,最高五年三個月,最低四年,其刑期即時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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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773
案件編號 DCCC240/2021
裁判官/法官 鄭紀航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09-29
涉事地點 金鐘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9日,有大批示威者於金鐘政府總部外集結堵路,在夏慤道行車天橋及橋底縱火、投擲汽油彈、交通圓筒及鐳射光束,並破壞政總玻璃幕牆;控方證據顯示第一被告及第十二被告均身處暴動範圍內,配戴黑衣黑口罩並手持雨傘,隨後分別被警方追截拘捕。</p><p>依《公安條例》第18(1)、19(1)及終審法院HKSAR v Lo Kin Man案所訂非法集結及暴動罪參與性原則判刑</p><p>被告明知身處暴動現場,裝束與眾示威者無異,意圖參與並協助破壞社會安寧,具高度社會危險性,須嚴懲以示阻嚇</p><p>被告一身黑衣黑口罩,手持雨傘充作攻防用具,與其他暴動者協同作為,罪證確鑿,毫無合理疑點。</p><p>兩被告暴動罪成,押後判刑。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9日約五百名示威者於金鐘政府總部外發動暴動,堵塞夏慤道車路及行人天橋,並投擲汽油彈、磚石、使用巨型橡筋彈射硬物及鐳射光束,並縱火燃燒防護水馬。警方曾多次警告並施用催淚煙及水炮驅散,惟直至16時48分由政府總部衝出警員才成功拘捕十二名被告。被告中部份於審前覆核或開審首日認罪,其餘二人經審訊定罪。</p><p>本案以五年四個月監禁為暴動罪量刑基準起點,因被告均非僅純粹壯大聲勢的旁觀者,且攜帶防火、防切割手套、雨傘、對講機等裝備,參與程度屬組織及部署性質。</p><p>考慮示威預先計劃、約五百人參與,使用汽油彈、硬物、橡筋投射及放火等高危攻擊行為,目標為政府核心設施,嚴重威脅公共秩序。為維護法治及具強烈阻嚇效力,即時監禁為必然選擇。被告急認罪及求情信所載品格因素不足以大幅減刑。</p><p>法官認為本案暴動嚴重程度遠超先例,示威者對公共財產和警務人員的惡意攻擊彰顯目無法紀,社會未受足夠阻嚇,必須對被告作出重判以儆效尤。</p><p>最終,經酌情認罪及個別情節折減後,被告分別被判監禁,最高五年三個月,最低四年,其刑期即時開始執行。

裁判官/法官:

鄭紀航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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