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774 DCCC240/2021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774

案件編號:

DCCC240/2021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09-29

涉事地點 :

金鐘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自2019年9月29日約下午16時起,示威者於金鐘政府總部外沿夏慤道、添美道及樂禮街一帶堵路,以傘陣掩護投擲汽油彈、交通圓筒並縱火,向幕牆及警員發射鐳射,破壞社會安寧。警方向示威者多次發出警告後,約16時48分展開行動,驅散並拘捕被告一及被告二。

依據《公安條例》245章第18及19條及最高法院判例,暴動為參與性罪行,須證明被告知悉且參與破壞社會安寧之行為與意圖,量刑考量角色、手段及暴力程度。

兩被告身著示威標誌性黑衣裝備並攜帶防護用具,明知暴動正持續卻蓄意滯留並協助或鼓勵他人破壞秩序,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宜予以重刑遏止。

法官全面審視多名警員證供,接受控方證據並駁回被告一辯解;被告二雖未出庭亦無合理反證,均符合暴動罪主客觀要件。

法庭裁定被告一及被告二暴動罪罪名成立,待另行量刑。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約五百名示威者沿銅鑼灣至金鐘夏慤道政府總部外一帶集結,期間設置路障並向總部投擲汽油彈及硬物、發射鐳射光束及焚燒防禦設施,多次無視警方警告並持續堵路。十二名被告因涉案被控暴動罪,其中兩人經審訊裁定有罪,其餘十人於不同階段認罪或於開審時承認案情後定罪。

量刑基準採用監禁五年四個月為起點,並視被告參與程度及認罪階段給予折扣。

本案暴動具計劃組織性,約五百人參與,使用雨傘陣、對講機、橡筋投射器、汽油彈及硬物攻擊政府核心設施,持續逾二十六分鐘,嚴重破壞公共秩序及法治,故須加以嚴懲以達阻嚇。

法官認為暴動者目無法紀,對社會造成極大威脅,不宜因良好背景或義工經歷減輕刑責,須即時監禁並予重判以儆效尤。

被告一獲判監禁五年三個月,被告十二獲判監禁六十二個月零兩星期;其餘被告因在不同階段認罪,獲判監禁介乎四年至五十個月不等,所有刑期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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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774
案件編號 DCCC240/2021
裁判官/法官 鄭紀航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09-29
涉事地點 金鐘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自2019年9月29日約下午16時起,示威者於金鐘政府總部外沿夏慤道、添美道及樂禮街一帶堵路,以傘陣掩護投擲汽油彈、交通圓筒並縱火,向幕牆及警員發射鐳射,破壞社會安寧。警方向示威者多次發出警告後,約16時48分展開行動,驅散並拘捕被告一及被告二。</p><p>依據《公安條例》245章第18及19條及最高法院判例,暴動為參與性罪行,須證明被告知悉且參與破壞社會安寧之行為與意圖,量刑考量角色、手段及暴力程度。</p><p>兩被告身著示威標誌性黑衣裝備並攜帶防護用具,明知暴動正持續卻蓄意滯留並協助或鼓勵他人破壞秩序,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宜予以重刑遏止。</p><p>法官全面審視多名警員證供,接受控方證據並駁回被告一辯解;被告二雖未出庭亦無合理反證,均符合暴動罪主客觀要件。</p><p>法庭裁定被告一及被告二暴動罪罪名成立,待另行量刑。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約五百名示威者沿銅鑼灣至金鐘夏慤道政府總部外一帶集結,期間設置路障並向總部投擲汽油彈及硬物、發射鐳射光束及焚燒防禦設施,多次無視警方警告並持續堵路。十二名被告因涉案被控暴動罪,其中兩人經審訊裁定有罪,其餘十人於不同階段認罪或於開審時承認案情後定罪。</p><p>量刑基準採用監禁五年四個月為起點,並視被告參與程度及認罪階段給予折扣。</p><p>本案暴動具計劃組織性,約五百人參與,使用雨傘陣、對講機、橡筋投射器、汽油彈及硬物攻擊政府核心設施,持續逾二十六分鐘,嚴重破壞公共秩序及法治,故須加以嚴懲以達阻嚇。</p><p>法官認為暴動者目無法紀,對社會造成極大威脅,不宜因良好背景或義工經歷減輕刑責,須即時監禁並予重判以儆效尤。</p><p>被告一獲判監禁五年三個月,被告十二獲判監禁六十二個月零兩星期;其餘被告因在不同階段認罪,獲判監禁介乎四年至五十個月不等,所有刑期同期執行。

裁判官/法官:

鄭紀航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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