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20年6月4日參與未經批准的六四悼念集會,約50名示威者在朗豪坊外空地聚集後步入亞皆老街及砵蘭街車路,搭設路障並阻礙車輛行駛,與便衣及編號警員發生衝突。被告向警員投擲交通圓錐筒,擊中警員背部,另有警員頭部被拋擲物件所傷,雙方短暫拉扯後被告於現場被捕。被告當時年22歲,患過度活躍症及讀寫障礙,曾受保守行為命令。
參考上訴法院梁天琦案所訂12項量刑要素,包括暴動是否預謀、參與人數、使用暴力或武器程度、規模及持續時間、對公共交通及秩序影響、財物損失或人身傷害、對社群關係及公共開支影響、被告角色及是否兼犯其他罪行等。
本案中約50人霸佔主要車道並與警方激烈對抗,造成交通混亂及警員受傷。被告向警員投擲硬物屬嚴重暴動行為,但事件突發且持續時間短、被告非領導角色,具認罪及精神健康等求情因素。綜合各情節,量刑起點訂於3年半,認罪後按比例減刑為28個月。
法官認為暴動嚴重影響公共秩序並傷及警員,但被告參與程度有限,無預謀策劃或領導身份,且具個人背景及健康因素,故可酌減刑期。
被告承認暴動罪,最終獲判監禁28個月,並因違反保守行為命令須於七天內繳納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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