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776 DCCC781/2020 非法集結

文件編號:

anti-elab-2776

案件編號:

DCCC781/2020

控罪:

非法集結

涉事日期 :

2020-06-04

涉事地點 :

旺角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20年6月4日參與未經批准的六四悼念集會,約50名示威者在朗豪坊外空地聚集後步入亞皆老街及砵蘭街車路,搭設路障並阻礙車輛行駛,與便衣及編號警員發生衝突。被告向警員投擲交通圓錐筒,擊中警員背部,另有警員頭部被拋擲物件所傷,雙方短暫拉扯後被告於現場被捕。被告當時年22歲,患過度活躍症及讀寫障礙,曾受保守行為命令。

參考上訴法院梁天琦案所訂12項量刑要素,包括暴動是否預謀、參與人數、使用暴力或武器程度、規模及持續時間、對公共交通及秩序影響、財物損失或人身傷害、對社群關係及公共開支影響、被告角色及是否兼犯其他罪行等。

本案中約50人霸佔主要車道並與警方激烈對抗,造成交通混亂及警員受傷。被告向警員投擲硬物屬嚴重暴動行為,但事件突發且持續時間短、被告非領導角色,具認罪及精神健康等求情因素。綜合各情節,量刑起點訂於3年半,認罪後按比例減刑為28個月。

法官認為暴動嚴重影響公共秩序並傷及警員,但被告參與程度有限,無預謀策劃或領導身份,且具個人背景及健康因素,故可酌減刑期。

被告承認暴動罪,最終獲判監禁28個月,並因違反保守行為命令須於七天內繳納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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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776
案件編號 DCCC781/2020
裁判官/法官 林偉權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非法集結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20-06-04
涉事地點 旺角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20年6月4日參與未經批准的六四悼念集會,約50名示威者在朗豪坊外空地聚集後步入亞皆老街及砵蘭街車路,搭設路障並阻礙車輛行駛,與便衣及編號警員發生衝突。被告向警員投擲交通圓錐筒,擊中警員背部,另有警員頭部被拋擲物件所傷,雙方短暫拉扯後被告於現場被捕。被告當時年22歲,患過度活躍症及讀寫障礙,曾受保守行為命令。</p><p>參考上訴法院梁天琦案所訂12項量刑要素,包括暴動是否預謀、參與人數、使用暴力或武器程度、規模及持續時間、對公共交通及秩序影響、財物損失或人身傷害、對社群關係及公共開支影響、被告角色及是否兼犯其他罪行等。</p><p>本案中約50人霸佔主要車道並與警方激烈對抗,造成交通混亂及警員受傷。被告向警員投擲硬物屬嚴重暴動行為,但事件突發且持續時間短、被告非領導角色,具認罪及精神健康等求情因素。綜合各情節,量刑起點訂於3年半,認罪後按比例減刑為28個月。</p><p>法官認為暴動嚴重影響公共秩序並傷及警員,但被告參與程度有限,無預謀策劃或領導身份,且具個人背景及健康因素,故可酌減刑期。</p><p>被告承認暴動罪,最終獲判監禁28個月,並因違反保守行為命令須於七天內繳納1,000元。

裁判官/法官:

林偉權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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