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777 DCCC330/2022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777

案件編號:

DCCC330/2022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07-01

涉事地點 :

金鐘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7月1日在某地響應聚集,約200至300人戴口罩及頭盔預謀實施暴動,投擲雞蛋、雨傘、水樽及煙霧彈等物,推鐵籠車障礙警方,多次無視警告並與警員對峙,經審訊後暴動罪成。

暴動罪最高可判10年,本案依《梁天琦》12項指標衡量是否預謀、人數、武器、規模、時長、傷害與公共滋擾及被告角色;成年人起點4年;誘導者3至4年;對14至21歲青少年宜採用教導所或勞教中心等更生措施。

被告無前科,D5、D6案發時僅14歲;檢控延誤逾2年因法律諮詢與疫情影響,對被告造成壓力;法庭考量年齡、良好背景及延誤折騰,引入減刑。

法官認為本案暴動屬中度嚴重,需兼顧阻嚇與更生:對成年人實施即時監禁以示警戒,對未成年則採用教導所拘留以利改造。

判處兩名成年被告各監禁3年;兩名未成年被告因年幼及更生考量,判令羈留於教導所,執行期間依教導所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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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777
案件編號 DCCC330/2022
裁判官/法官 李慶年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教導所
涉事日期 2019-07-01
涉事地點 金鐘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7月1日在某地響應聚集,約200至300人戴口罩及頭盔預謀實施暴動,投擲雞蛋、雨傘、水樽及煙霧彈等物,推鐵籠車障礙警方,多次無視警告並與警員對峙,經審訊後暴動罪成。</p><p>暴動罪最高可判10年,本案依《梁天琦》12項指標衡量是否預謀、人數、武器、規模、時長、傷害與公共滋擾及被告角色;成年人起點4年;誘導者3至4年;對14至21歲青少年宜採用教導所或勞教中心等更生措施。</p><p>被告無前科,D5、D6案發時僅14歲;檢控延誤逾2年因法律諮詢與疫情影響,對被告造成壓力;法庭考量年齡、良好背景及延誤折騰,引入減刑。</p><p>法官認為本案暴動屬中度嚴重,需兼顧阻嚇與更生:對成年人實施即時監禁以示警戒,對未成年則採用教導所拘留以利改造。</p><p>判處兩名成年被告各監禁3年;兩名未成年被告因年幼及更生考量,判令羈留於教導所,執行期間依教導所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裁判官/法官:

李慶年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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