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在2019年7月1日於主要市區集會示威期間參與一場有預謀的暴動,群眾達二三百人,持傘及雜物衝擊警員、防線及公共設施,衍生嚴重滋擾。各被告一貫否認控罪,經審訊裁定暴動罪名成立。控方檔案由警方於2019年底提交至律政司,歷經兩年多法律意見程序後始起訴,令被告長期處於不明狀態。
參照上訴庭指引,成人積極參與破壞者量刑基準三至四年監禁,蓄意留守者三年起;少年則應優先考慮教導所或勞教中心代替監禁。
考量暴動預謀周詳、200至300人參與、持傘、投擲物品、推鐵欄、煙霧彈等行為,歷時近100分鐘,嚴重滋擾公共秩序;被告無前科、年輕、經歷起訴延誤,具减刑因素;須兼顧懲罰威懾與更生需要。
法庭認為暴動罪須強力阻嚇,以維護法治與社會安寧;對年輕被告需平衡其成長環境及未來更生,適當運用教導所制度,但對成年人應予即時監禁。
被告一及被告四均為成年人,基準期三年三個月,酌情減刑三個月,最終各判處三年監禁;被告二與被告三於案發時為少年,考量其背景及更生需要,法庭不予即時監禁,而分別頒令羈留教導所予以紀律及職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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