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781 DCCC330/2022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781

案件編號:

DCCC330/2022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07-01

涉事地點 :

金鐘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於2019年7月1日於演藝道與龍匯道交界等地段,與二三百人響應示威呼籲,預先戴口罩佩裝備,有組織地推障礙物、載紙皮鐵籠車衝擊及以雨傘、雞蛋、水樽等雜物襲擊警方,歷時約99分鐘,影響交通及造成公眾滋擾,最終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

暴動罪最高刑罰10年監禁,上訴庭指須視個別案情,本案屬中度嚴重,成人量刑起點4年以上,蓄意留守者3至4年,少年被告應優先考慮教導所或勞教中心處罰。

法官綜合12項考慮因素(暴動預謀性、規模、使用暴力程度、持續時間、公眾滋擾等)、被告無前科、檢控延誤影響、年齡及求情信等減刑因素,並考量維護法治及具阻嚇性、兼顧被告更生需要。

認為暴動罪須嚴正回應,判刑須具阻嚇性以維護社會秩序,對少年被告應平衡懲罰與更生,教導所羈留既可防範再犯,亦能提供全面紀律及教育訓練。

被告1及被告7各被判即時監禁3年;被告5及被告6則分別判處羈留於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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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781
案件編號 DCCC330/2022
裁判官/法官 李慶年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07-01
涉事地點 金鐘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等於2019年7月1日於演藝道與龍匯道交界等地段,與二三百人響應示威呼籲,預先戴口罩佩裝備,有組織地推障礙物、載紙皮鐵籠車衝擊及以雨傘、雞蛋、水樽等雜物襲擊警方,歷時約99分鐘,影響交通及造成公眾滋擾,最終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p><p>暴動罪最高刑罰10年監禁,上訴庭指須視個別案情,本案屬中度嚴重,成人量刑起點4年以上,蓄意留守者3至4年,少年被告應優先考慮教導所或勞教中心處罰。</p><p>法官綜合12項考慮因素(暴動預謀性、規模、使用暴力程度、持續時間、公眾滋擾等)、被告無前科、檢控延誤影響、年齡及求情信等減刑因素,並考量維護法治及具阻嚇性、兼顧被告更生需要。</p><p>認為暴動罪須嚴正回應,判刑須具阻嚇性以維護社會秩序,對少年被告應平衡懲罰與更生,教導所羈留既可防範再犯,亦能提供全面紀律及教育訓練。</p><p>被告1及被告7各被判即時監禁3年;被告5及被告6則分別判處羈留於教導所。

裁判官/法官:

李慶年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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