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 anti-elab-27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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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 | DCCC330/2022 |
裁判官/法官 | 李慶年 |
法院 |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
是否認罪 | 認罪 |
裁決 | 罪成 |
控罪 | 暴動 |
判刑 | 監禁 |
涉事日期 | 2019-07-01 |
涉事地點 | 金鐘 |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
判刑理由書 | 查看 |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 判詞指出,被告等於2019年7月1日於演藝道與龍匯道交界等地段,與二三百人響應示威呼籲,預先戴口罩佩裝備,有組織地推障礙物、載紙皮鐵籠車衝擊及以雨傘、雞蛋、水樽等雜物襲擊警方,歷時約99分鐘,影響交通及造成公眾滋擾,最終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p><p>暴動罪最高刑罰10年監禁,上訴庭指須視個別案情,本案屬中度嚴重,成人量刑起點4年以上,蓄意留守者3至4年,少年被告應優先考慮教導所或勞教中心處罰。</p><p>法官綜合12項考慮因素(暴動預謀性、規模、使用暴力程度、持續時間、公眾滋擾等)、被告無前科、檢控延誤影響、年齡及求情信等減刑因素,並考量維護法治及具阻嚇性、兼顧被告更生需要。</p><p>認為暴動罪須嚴正回應,判刑須具阻嚇性以維護社會秩序,對少年被告應平衡懲罰與更生,教導所羈留既可防範再犯,亦能提供全面紀律及教育訓練。</p><p>被告1及被告7各被判即時監禁3年;被告5及被告6則分別判處羈留於教導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