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四人於2019年7月1日參與一宗預先響應號召的遊行示威活動,期間約二三百人聚集於演藝道與龍匯道一帶,掟擲雞蛋、雨傘及水樽,推動鐵欄及載有紙皮的鐵籠車阻礙警方行動,多次無視警告繼續滋擾並襲擊警務人員。本席經審訊裁定四人暴動罪名成立,並就其年齡、背景、行為及檢控延誤等因素,依相關判例及《少年犯條例》決定適用即時監禁及教導所羈留等處分。
暴動罪最高可處10年監禁;上訴庭在楊家倫及梁天琦案引用十二項量刑考慮因素,包括預謀程度、人數規模、使用武器、持續時間、對公眾及財物影響、罪犯角色等;成年人量刑基準一般為3至6年,積極破壞者起點4年;少年犯應視更生需要,優先考慮非監禁刑罰,如教導所或勞教中心羈留。
本案暴動屬有備而來、規模中度、歷時逾99分鐘,示威者對警方造成高度威脅並多次無視警告,須以具阻嚇性刑罰維護社會秩序;四人均無前科,且因疫情及法律意見索取延誤近兩年,對其造成不明朗壓力,法庭酌情減刑;成年被告宜判即時監禁,少年前犯宜以教導所羈留兼顧更生。
社會不能容忍針對執法人員的無故暴力,判刑必須兼顧阻嚇、公眾利益及個別被告的背景與更生需要,對成年被告施以實質監禁,對青少年被告則以羈留教導所方式提供結構化改造,確保公平與社會整體利益。
被告共四人,其中兩名成年被告(年約39歲及34歲)各被判監禁3年;兩名青少年被告(案發時年僅14歲),則被判處教導所羈留,扣減考量後相當於分別3年及2年9個月監禁,並附帶相應監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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