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十三人於2019年10月30日晚響應網上號召,在屯門大興行動基地及鄰近良運街一帶非法集結,辱罵及挑釁警方,並以雷射光、擴音器叫口號,拆卸路障、堵路及投擲雜物。警方持藍旗警告未果後展開掃蕩,多名被告在逃離現場或場內逸生閣、建生邨商場被捕,並於其身上或背囊內檢獲頭套、口罩、手套、護目鏡、防毒面具、伸縮棍等示威裝備,控以「非法集結」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等罪。
「非法集結」最高可處五年監禁及罰款;「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最高可處一年監禁及第4級罰款。
法官考慮被告的參與深度、使用蒙面及示威裝備情節、是否認罪、品格及背景,並以維護公共秩序、形成阻嚇及防止再犯為量刑主導因素。
本案罪行屬參與性違法行為,被告藉「人多勢眾」方式支援、鼓勵非法集結,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威脅;量刑須兼顧懲罰、阻嚇及教育,充分彰顯法治及社會安寧之重要。
法院遂因各被告認罪或定罪情節輕重不一,分別判處監禁6至12個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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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0月30日晚在屯門震寰路附近非法集結約200人,期間向警方高呼侮辱言詞並以雷射筆照射,拆除欄杆和設置路障,多次無視警方擴音器警告及展示藍旗,且戴口罩或頭套隱藏身份。警方分別在商場、大廈及街道截查並拘捕多名被告,被告經審訊後因非法集結及相關罪名成立。
依《公安條例》第18條(最高刑期5年)及《禁止蒙面規例》(最高監禁1年及罰款)規定,參照上訴法院對非法集結之保護公眾、懲罰、公開譴責、阻嚇與更生等原則。
被告公然針對警方挑釁、拆欄阻路,多次無視警告,雖無嚴重暴力或傷亡,集結短暫但嚴重擾亂秩序,定罪後方才表悔意,不具任何減刑因素。
法庭認為個人及家庭背景難成減刑要素,須以懲罰及阻嚇為重,年輕亦不減輕量刑。
被告就非法集結罪各判監12個月;使用蒙面物品者另各判監3星期,與主刑同期執行;被告2另因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罰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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