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0月30日約200人於屯門震寰路大興行動基地外集結,以粗言穢語、雷射光及電筒挑釁警方。警方按指令進行掃蕩及拘捕,10名被告分別於良運街、建生邨商場及逸生閣大堂被截停,搜出多件深色衣物、口罩、手套、防毒面具、旗幟等示威常用物品並承認相關事實,控方依《公安條例》第18條及《禁止蒙面規例》第3條控告被告非法集結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參照《公安條例》第18條及《禁止蒙面規例》第3條,依非法集結的參與程度、使用物品及拒捕情節確定刑量幅度。
被告於未經批准集結中穿戴深色衣物並使用口罩、手套、防毒面具等裝備,藉人多勢眾助長對警衝突,明顯有組織及參與意圖,行為有礙社會安寧,須予嚴懲。
非法集結屬高度流動性「參與性罪行」,法庭應務實審視被告被捕時地點、衣著及隨身物品,其行為支持並鼓勵他人破壞秩序,證據足資定罪。
法庭裁定被告於非法集結罪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罪名成立,將另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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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十三人於2019年10月30日晚在屯門良運街及鄰近地區參與一宗未經批准的集結。示威者高呼侮辱性口號,部分人拆卸鐵欄、干擾交通,並以雷射光束照射警員,有人於集結中遮蓋面部。警方多次以擴音器及展示藍旗警告散去但遭無視,遂於基地、商場、大廈大堂及輕鐵站分別拘捕被告。被告其後經審訊或認罪,就非法集結、使用蒙面物品、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及管有工具等罪成立。
非法集結罪最高刑期五年,本案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以3星期監禁為基準;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罪處以罰款。
因被告公然挑戰執法機關、無視多次警告並支持集結行為,集結持續近一小時且對公共秩序構成擾亂,無重大減刑因素,須具懲罰性及威懾性。
法官認為被告雖無使用嚴重暴力,但其行為構成嚴重違法及公然挑釁,不得不予以即時監禁以維護法治及公共秩序。
各被告因非法集結罪均判監禁12個月;對多名被告因使用蒙面物品另判監禁3星期,與主刑同期執行;其中一被告因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罪處罰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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