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785 DCCC203/2021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785

案件編號:

DCCC203/2021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18

涉事地點 :

理大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身處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與約100名示威者一同試圖從理大正門突圍,該暴動為一連多日之大規模行動一部分。示威者曾於校內設置路障、檢查站,破壞閉路電視及校園設施,並以汽油彈、弓箭等武器對抗警方,政府及警方多次發出警告未能制止,最終警方封鎖現場並拘捕被告及其他示威者。

暴動罪最高可判10年監禁,參照上訴庭於楊家倫、梁天琦等案所訂原則,起點刑期一般為5至6年,如案情特別嚴重則可酌情提升。

本案暴動有組織及預謀,示威者使用汽油彈、弓箭及硬物攻擊警方,人數逾百,持續多日並造成嚴重社會滋擾;被告於先前暴動案獲保釋後再度犯罪,屬加刑因素;被告及時認罪,予以最高認罪扣減。

暴動罪須予以具阻嚇性的刑罰,對參與群體行為須共同承擔責任;儘管被告未擔任領導角色,但其與群體同犯,必須反映整體暴力程度;不得對未定罪事實判刑。

法官最終裁定,被告就本案暴動罪判處監禁24個月,與先前相關案件刑期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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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785
案件編號 DCCC203/2021
裁判官/法官 謝沈智慧
法院 區域法院第六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18
涉事地點 理大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身處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與約100名示威者一同試圖從理大正門突圍,該暴動為一連多日之大規模行動一部分。示威者曾於校內設置路障、檢查站,破壞閉路電視及校園設施,並以汽油彈、弓箭等武器對抗警方,政府及警方多次發出警告未能制止,最終警方封鎖現場並拘捕被告及其他示威者。</p><p>暴動罪最高可判10年監禁,參照上訴庭於楊家倫、梁天琦等案所訂原則,起點刑期一般為5至6年,如案情特別嚴重則可酌情提升。</p><p>本案暴動有組織及預謀,示威者使用汽油彈、弓箭及硬物攻擊警方,人數逾百,持續多日並造成嚴重社會滋擾;被告於先前暴動案獲保釋後再度犯罪,屬加刑因素;被告及時認罪,予以最高認罪扣減。</p><p>暴動罪須予以具阻嚇性的刑罰,對參與群體行為須共同承擔責任;儘管被告未擔任領導角色,但其與群體同犯,必須反映整體暴力程度;不得對未定罪事實判刑。</p><p>法官最終裁定,被告就本案暴動罪判處監禁24個月,與先前相關案件刑期分期執行。

裁判官/法官:

謝沈智慧

法院:

區域法院第六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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