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787 DCCC114/2021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787

案件編號:

DCCC114/2021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09-29

涉事地點 :

金鐘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八人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一帶參與名為「全球反極權大遊行」的示威,示威演變為暴動,眾人堵路、設置障礙物、投擲汽油彈與硬物、縱火焚燒、以鐳射光束照射警員等,嚴重擾亂社會秩序。警方多次發出警告並施放催淚煙、水炮驅散,最終於當日下午約17:30時將八名被告拘捕。

暴動罪一般以即時監禁為主,刑期視參與暴動的總體嚴重性而定,重點在於群眾整體行為,以及暴力程度、地點、時間、對社會秩序的危害,若有攜帶或使用攻擊性武器或同時觸犯其他罪行,則宜加重刑責。

本案暴動範圍覆蓋金鐘主要幹道,持續逾兩小時,至少逾千人參與,嚴重癱瘓公共交通、破壞商戶及公共設施,並對執法警員施以暴力與挑釁,對社會安寧造成重大衝擊,須彰顯法律維護秩序的決心並具阻嚇力。

法院認為八名被告多為年輕初犯,有正面品格及認罪求情因素,惟其行為對社會秩序影響深遠,須為自身選擇負責,故在普遍量刑基準48個月基礎上,酌情下調刑期。

法院考慮各被告認罪時間及求情理據,將基準48個月監禁下調,分別判處各被告即時監禁28至34個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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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787
案件編號 DCCC114/2021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09-29
涉事地點 金鐘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等八人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一帶參與名為「全球反極權大遊行」的示威,示威演變為暴動,眾人堵路、設置障礙物、投擲汽油彈與硬物、縱火焚燒、以鐳射光束照射警員等,嚴重擾亂社會秩序。警方多次發出警告並施放催淚煙、水炮驅散,最終於當日下午約17:30時將八名被告拘捕。</p><p>暴動罪一般以即時監禁為主,刑期視參與暴動的總體嚴重性而定,重點在於群眾整體行為,以及暴力程度、地點、時間、對社會秩序的危害,若有攜帶或使用攻擊性武器或同時觸犯其他罪行,則宜加重刑責。</p><p>本案暴動範圍覆蓋金鐘主要幹道,持續逾兩小時,至少逾千人參與,嚴重癱瘓公共交通、破壞商戶及公共設施,並對執法警員施以暴力與挑釁,對社會安寧造成重大衝擊,須彰顯法律維護秩序的決心並具阻嚇力。</p><p>法院認為八名被告多為年輕初犯,有正面品格及認罪求情因素,惟其行為對社會秩序影響深遠,須為自身選擇負責,故在普遍量刑基準48個月基礎上,酌情下調刑期。</p><p>法院考慮各被告認罪時間及求情理據,將基準48個月監禁下調,分別判處各被告即時監禁28至34個月不等。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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