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八人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一帶參與名為「全球反極權大遊行」的示威,示威演變為暴動,眾人堵路、設置障礙物、投擲汽油彈與硬物、縱火焚燒、以鐳射光束照射警員等,嚴重擾亂社會秩序。警方多次發出警告並施放催淚煙、水炮驅散,最終於當日下午約17:30時將八名被告拘捕。
暴動罪一般以即時監禁為主,刑期視參與暴動的總體嚴重性而定,重點在於群眾整體行為,以及暴力程度、地點、時間、對社會秩序的危害,若有攜帶或使用攻擊性武器或同時觸犯其他罪行,則宜加重刑責。
本案暴動範圍覆蓋金鐘主要幹道,持續逾兩小時,至少逾千人參與,嚴重癱瘓公共交通、破壞商戶及公共設施,並對執法警員施以暴力與挑釁,對社會安寧造成重大衝擊,須彰顯法律維護秩序的決心並具阻嚇力。
法院認為八名被告多為年輕初犯,有正面品格及認罪求情因素,惟其行為對社會秩序影響深遠,須為自身選擇負責,故在普遍量刑基準48個月基礎上,酌情下調刑期。
法院考慮各被告認罪時間及求情理據,將基準48個月監禁下調,分別判處各被告即時監禁28至34個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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