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788 DCCC114/2021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788

案件編號:

DCCC114/2021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09-29

涉事地點 :

金鐘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八人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一帶參與「全球反極權大遊行」,示威自銅鑼灣沿軒尼詩道及金鐘道前進政府總部;期間演變成暴動,示威者設置路障、焚燒雜物、高舉雨傘及旗幟,多次投擲汽油彈、磚塊及硬物,以鐳射光束照射警員,嚴重阻塞交通並擾亂公共秩序。警方多次發出警告,施放催淚煙及水炮驅散,歷時約兩小時,終於在統一中心至太古廣場一帶制服並拘捕八名被告。

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一般以即時監禁為刑罰,量刑基準須視暴動規模、持續時間及對公共秩序的破壞程度而定,本案以逾千名參與者、持續約兩小時、地點位於政府及商業核心區,訂立48個月監禁的普遍量刑基準。

考慮示威者在不同階段以傘陣、路障及自製裝備與警方對峙,並多次投擲汽油彈、硬物及縱火,對社會安寧造成重大損害;示威者裝備齊全、經策劃並相互配合,須強力阻嚇;惟被告多為年輕初犯且認罪態度良好,並具正面品格及求情理據,故予以酌情減刑。

法官認為,暴動參與者以人多勢眾及暴力手段達成共同目的,無論動機為何,均須嚴厲懲處以維護公共秩序;亦對年輕初犯者抱有同情,盼其日後改過自新,但犯罪嚴重性及社會危害不容寬貸。

八名被告因暴動罪成立,分別獲判監禁:被告一及被告二各32個月、被告三28個月、被告四33個月、被告五及被告六各34個月、被告七及被告八各32個月,即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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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788
案件編號 DCCC114/2021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09-29
涉事地點 金鐘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等八人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一帶參與「全球反極權大遊行」,示威自銅鑼灣沿軒尼詩道及金鐘道前進政府總部;期間演變成暴動,示威者設置路障、焚燒雜物、高舉雨傘及旗幟,多次投擲汽油彈、磚塊及硬物,以鐳射光束照射警員,嚴重阻塞交通並擾亂公共秩序。警方多次發出警告,施放催淚煙及水炮驅散,歷時約兩小時,終於在統一中心至太古廣場一帶制服並拘捕八名被告。</p><p>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一般以即時監禁為刑罰,量刑基準須視暴動規模、持續時間及對公共秩序的破壞程度而定,本案以逾千名參與者、持續約兩小時、地點位於政府及商業核心區,訂立48個月監禁的普遍量刑基準。</p><p>考慮示威者在不同階段以傘陣、路障及自製裝備與警方對峙,並多次投擲汽油彈、硬物及縱火,對社會安寧造成重大損害;示威者裝備齊全、經策劃並相互配合,須強力阻嚇;惟被告多為年輕初犯且認罪態度良好,並具正面品格及求情理據,故予以酌情減刑。</p><p>法官認為,暴動參與者以人多勢眾及暴力手段達成共同目的,無論動機為何,均須嚴厲懲處以維護公共秩序;亦對年輕初犯者抱有同情,盼其日後改過自新,但犯罪嚴重性及社會危害不容寬貸。</p><p>八名被告因暴動罪成立,分別獲判監禁:被告一及被告二各32個月、被告三28個月、被告四33個月、被告五及被告六各34個月、被告七及被告八各32個月,即時執行。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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