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八人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一帶參與「全球反極權大遊行」,示威自銅鑼灣沿軒尼詩道及金鐘道前進政府總部;期間演變成暴動,示威者設置路障、焚燒雜物、高舉雨傘及旗幟,多次投擲汽油彈、磚塊及硬物,以鐳射光束照射警員,嚴重阻塞交通並擾亂公共秩序。警方多次發出警告,施放催淚煙及水炮驅散,歷時約兩小時,終於在統一中心至太古廣場一帶制服並拘捕八名被告。
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一般以即時監禁為刑罰,量刑基準須視暴動規模、持續時間及對公共秩序的破壞程度而定,本案以逾千名參與者、持續約兩小時、地點位於政府及商業核心區,訂立48個月監禁的普遍量刑基準。
考慮示威者在不同階段以傘陣、路障及自製裝備與警方對峙,並多次投擲汽油彈、硬物及縱火,對社會安寧造成重大損害;示威者裝備齊全、經策劃並相互配合,須強力阻嚇;惟被告多為年輕初犯且認罪態度良好,並具正面品格及求情理據,故予以酌情減刑。
法官認為,暴動參與者以人多勢眾及暴力手段達成共同目的,無論動機為何,均須嚴厲懲處以維護公共秩序;亦對年輕初犯者抱有同情,盼其日後改過自新,但犯罪嚴重性及社會危害不容寬貸。
八名被告因暴動罪成立,分別獲判監禁:被告一及被告二各32個月、被告三28個月、被告四33個月、被告五及被告六各34個月、被告七及被告八各32個月,即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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