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789 DCCC114/2021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789

案件編號:

DCCC114/2021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09-29

涉事地點 :

金鐘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八人於2019年9月29日參與未獲警方批准的「全球反極權大遊行」,由銅鑼灣沿軒尼詩道及金鐘道至政府總部一帶集結,身着黑衣並攜帶多種防護及煽動裝備,以雜物堵路、焚燒路障、投擲汽油彈及硬物、用鐳射光束照射警員,以雨傘、路牌、木板作掩護,於金鐘道、夏慤道及行人天橋與警方連續對峙逾兩小時,嚴重擾亂港島中環、金鐘及灣仔交通與社會秩序,最終被警方施放催淚煙及水炮驅散並拘捕。

暴動罪在一般情況下須即時監禁,應以事件總體嚴重性為基準,以48個月為量刑起點,再按被告是否認罪、年齡及個人背景酌情調整刑期。

本案暴動持續逾兩小時,逾千人參與,事發地點為商業及政府核心區域,示威者事先準備充足裝備並協同設置路障、投擲汽油彈及硬物、縱火及以鐳射光束挑釁,對公共秩序造成重大破壞,須以懲罰和阻嚇為主;認罪及為年輕初犯者可酌情減刑。

法庭必須彰顯維護公眾秩序的決心,對暴力破壞行為予以嚴懲;同時考慮被告多為年輕初犯且具良好品格及改過潛力,但仍需對其行為負責,期望教化後重回正途。

被告一及二各處監禁32個月,被告三28個月,被告四33個月,被告五及六各34個月,被告七及八各32個月,均即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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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789
案件編號 DCCC114/2021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09-29
涉事地點 金鐘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等八人於2019年9月29日參與未獲警方批准的「全球反極權大遊行」,由銅鑼灣沿軒尼詩道及金鐘道至政府總部一帶集結,身着黑衣並攜帶多種防護及煽動裝備,以雜物堵路、焚燒路障、投擲汽油彈及硬物、用鐳射光束照射警員,以雨傘、路牌、木板作掩護,於金鐘道、夏慤道及行人天橋與警方連續對峙逾兩小時,嚴重擾亂港島中環、金鐘及灣仔交通與社會秩序,最終被警方施放催淚煙及水炮驅散並拘捕。</p><p>暴動罪在一般情況下須即時監禁,應以事件總體嚴重性為基準,以48個月為量刑起點,再按被告是否認罪、年齡及個人背景酌情調整刑期。</p><p>本案暴動持續逾兩小時,逾千人參與,事發地點為商業及政府核心區域,示威者事先準備充足裝備並協同設置路障、投擲汽油彈及硬物、縱火及以鐳射光束挑釁,對公共秩序造成重大破壞,須以懲罰和阻嚇為主;認罪及為年輕初犯者可酌情減刑。</p><p>法庭必須彰顯維護公眾秩序的決心,對暴力破壞行為予以嚴懲;同時考慮被告多為年輕初犯且具良好品格及改過潛力,但仍需對其行為負責,期望教化後重回正途。</p><p>被告一及二各處監禁32個月,被告三28個月,被告四33個月,被告五及六各34個月,被告七及八各32個月,均即時執行。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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