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八人於2019年9月29日參與未獲警方批准的「全球反極權大遊行」,由銅鑼灣沿軒尼詩道及金鐘道至政府總部一帶集結,身着黑衣並攜帶多種防護及煽動裝備,以雜物堵路、焚燒路障、投擲汽油彈及硬物、用鐳射光束照射警員,以雨傘、路牌、木板作掩護,於金鐘道、夏慤道及行人天橋與警方連續對峙逾兩小時,嚴重擾亂港島中環、金鐘及灣仔交通與社會秩序,最終被警方施放催淚煙及水炮驅散並拘捕。
暴動罪在一般情況下須即時監禁,應以事件總體嚴重性為基準,以48個月為量刑起點,再按被告是否認罪、年齡及個人背景酌情調整刑期。
本案暴動持續逾兩小時,逾千人參與,事發地點為商業及政府核心區域,示威者事先準備充足裝備並協同設置路障、投擲汽油彈及硬物、縱火及以鐳射光束挑釁,對公共秩序造成重大破壞,須以懲罰和阻嚇為主;認罪及為年輕初犯者可酌情減刑。
法庭必須彰顯維護公眾秩序的決心,對暴力破壞行為予以嚴懲;同時考慮被告多為年輕初犯且具良好品格及改過潛力,但仍需對其行為負責,期望教化後重回正途。
被告一及二各處監禁32個月,被告三28個月,被告四33個月,被告五及六各34個月,被告七及八各32個月,均即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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