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790 DCCC114/2021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790

案件編號:

DCCC114/2021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09-29

涉事地點 :

金鐘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八人在2019年9月29日參與「全球反極權大遊行」,未經警方許可,沿銅鑼灣至金鐘一帶示威,演變成暴動。示威者以路障、旗幟、雨傘組成防線,縱火、投擲汽油彈、磚塊及硬物,並以鐳射光照射警員,阻礙交通、破壞社會秩序,與警方多次對峙,持續約兩小時,直至警方施放催淚煙及水炮車驅散並進行拘捕。

暴動罪一般必須即時監禁,以個別被告參與的總體嚴重性決定刑期,無固定指引,但其他案件涉以四年半至六年不等為參考基準,基準量刑為48個月監禁。

量刑須考慮暴動期間人數、組織程度、暴力及破壞行為、持續時間及社會影響;個別因素如有無攜帶武器、鐳射筆、急救物資等亦影響其參與程度;認罪、年輕及無前科為減刑考慮,但動機理念非主要酌情因素。

法庭須維護公眾秩序,向社會發出明確訊息,暴力破壞不容許;參與者以人多勢眾及暴力達目的,無論理念如何,均須承擔法律後果;年輕初犯可予酌情減刑,但不足以免除即時監禁。

八名被告承認暴動罪後,酌情認罪及考慮年輕初犯等因素,最終分別被判即時監禁28至3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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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790
案件編號 DCCC114/2021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09-29
涉事地點 金鐘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等八人在2019年9月29日參與「全球反極權大遊行」,未經警方許可,沿銅鑼灣至金鐘一帶示威,演變成暴動。示威者以路障、旗幟、雨傘組成防線,縱火、投擲汽油彈、磚塊及硬物,並以鐳射光照射警員,阻礙交通、破壞社會秩序,與警方多次對峙,持續約兩小時,直至警方施放催淚煙及水炮車驅散並進行拘捕。</p><p>暴動罪一般必須即時監禁,以個別被告參與的總體嚴重性決定刑期,無固定指引,但其他案件涉以四年半至六年不等為參考基準,基準量刑為48個月監禁。</p><p>量刑須考慮暴動期間人數、組織程度、暴力及破壞行為、持續時間及社會影響;個別因素如有無攜帶武器、鐳射筆、急救物資等亦影響其參與程度;認罪、年輕及無前科為減刑考慮,但動機理念非主要酌情因素。</p><p>法庭須維護公眾秩序,向社會發出明確訊息,暴力破壞不容許;參與者以人多勢眾及暴力達目的,無論理念如何,均須承擔法律後果;年輕初犯可予酌情減刑,但不足以免除即時監禁。</p><p>八名被告承認暴動罪後,酌情認罪及考慮年輕初犯等因素,最終分別被判即時監禁28至34個月。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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