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 anti-elab-27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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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 | DCCC114/2021 |
裁判官/法官 | 練錦鴻 |
法院 |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
是否認罪 | 認罪 |
裁決 | 罪成 |
控罪 | 暴動 |
判刑 | 監禁 |
涉事日期 | 2019-09-29 |
涉事地點 | 金鐘 |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
判刑理由書 | 查看 |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9日,被告等八人在未獲不反對通知的示威中於金鐘一帶參與暴動,設路障、縱火及投擲汽油彈、磚塊和鐳射光束與警方對峙,警方施放催淚煙及水炮驅散無效,暴動逾兩小時後被捕。第五、第六被告另涉管有鐳射裝置,控罪存檔。</p><p>暴動罪一般判即時監禁,視參與規模、暴力程度及社會影響決定刑期。</p><p>本案暴動逾兩小時、逾千人於商業核心區起義,設路障、投擲汽油彈及硬物、縱火和使用鐳射,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需以嚴厲刑罰維護公共安全,並考量被告認罪及年輕情節適度減刑。</p><p>法官認為被告預備周詳,助長及參與暴力抗爭,政治理念非量刑主因;雖屬初犯且認罪悔意可酌情,但仍須為破壞秩序付出代價。</p><p>被告一至八分別被判即時監禁32、32、28、33、34、34、32及32個月;第五、第六被告另就管有攻擊性武器指控,控方申請將該兩罪存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