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791 DCCC114/2021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791

案件編號:

DCCC114/2021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09-29

涉事地點 :

金鐘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9日,被告等八人在未獲不反對通知的示威中於金鐘一帶參與暴動,設路障、縱火及投擲汽油彈、磚塊和鐳射光束與警方對峙,警方施放催淚煙及水炮驅散無效,暴動逾兩小時後被捕。第五、第六被告另涉管有鐳射裝置,控罪存檔。

暴動罪一般判即時監禁,視參與規模、暴力程度及社會影響決定刑期。

本案暴動逾兩小時、逾千人於商業核心區起義,設路障、投擲汽油彈及硬物、縱火和使用鐳射,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需以嚴厲刑罰維護公共安全,並考量被告認罪及年輕情節適度減刑。

法官認為被告預備周詳,助長及參與暴力抗爭,政治理念非量刑主因;雖屬初犯且認罪悔意可酌情,但仍須為破壞秩序付出代價。

被告一至八分別被判即時監禁32、32、28、33、34、34、32及32個月;第五、第六被告另就管有攻擊性武器指控,控方申請將該兩罪存檔。

查看完整判刑理由書

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791
案件編號 DCCC114/2021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09-29
涉事地點 金鐘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9日,被告等八人在未獲不反對通知的示威中於金鐘一帶參與暴動,設路障、縱火及投擲汽油彈、磚塊和鐳射光束與警方對峙,警方施放催淚煙及水炮驅散無效,暴動逾兩小時後被捕。第五、第六被告另涉管有鐳射裝置,控罪存檔。</p><p>暴動罪一般判即時監禁,視參與規模、暴力程度及社會影響決定刑期。</p><p>本案暴動逾兩小時、逾千人於商業核心區起義,設路障、投擲汽油彈及硬物、縱火和使用鐳射,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需以嚴厲刑罰維護公共安全,並考量被告認罪及年輕情節適度減刑。</p><p>法官認為被告預備周詳,助長及參與暴力抗爭,政治理念非量刑主因;雖屬初犯且認罪悔意可酌情,但仍須為破壞秩序付出代價。</p><p>被告一至八分別被判即時監禁32、32、28、33、34、34、32及32個月;第五、第六被告另就管有攻擊性武器指控,控方申請將該兩罪存檔。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相近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