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八人於2019年9月29日參加名為「全球反極權大遊行」的示威,示威者自銅鑼灣出發至金鐘,期間無合法集會通知,警方多次警告並施放催淚煙及水炮,示威迅速演變為暴動。示威者於金鐘道、夏愨道等地拆除路牌、縱火、設置路障、高舉旗幟及雨傘陣,投擲汽油彈、磚塊及激光照射警員,造成交通癱瘓及社會秩序嚴重受擾,警方進行驅散及拘捕,最終八名被告於金鐘及太古廣場一帶被捕。
以即時監禁為刑罰基準,刑期取決於被告參與暴動的總體嚴重性,包括參與人數、暴力程度、地點、持續時間及對社會的影響,以48個月為一般基準,然後視個別被告的情節及求情因素酌情調整。
考慮維護公共秩序的決心及社會阻嚇需要,暴動罪重在參與者對群體行為的整體貢獻與影響;被告裝備精良、明顯有備而來並助長示威氣勢及持續破壞,僅有認罪及個人背景為減刑理由,年輕初犯不構成足夠理由免監禁。
暴動對香港核心商業行政區造成嚴重破壞,參與者以暴力及恐嚇手段達成目的,須嚴厲懲罰。法庭同時體恤年輕初犯有悔意與可塑性,量刑後希望不會終生受阻,兼顧懲罰與改造。
第一被告至第八被告分別被判即時監禁32個月、32個月、28個月、33個月、34個月、34個月、32個月及3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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