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十餘人於2019年10月30日晚在香港新界屯門震寰路大興行動基地外,響應網上號召,與近二百人非法集結,辱罵及挑釁警方、以雷射筆照射並拆卸路障阻路。警方沿輕鐵軌截停部分被告,隨即於建生邨商場、兆軒苑逸生閣等處展開掃蕩行動,拘捕被告D2、D3、D4、D5、D6、D8、D9、D11、D12及D13,並檢獲各類蒙面物品及示威裝備為控方證物。
依《公安條例》第18條及《禁止蒙面規例》第3條,被告參與非法集結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依法可處罰款及監禁刑罰。
被告身穿深色衣物並佩帶口罩、頭套、護目鏡等蒙面裝備,於非法集結中支持、鼓勵擾亂秩序行為,法庭認其行為符合非法集結及使用蒙面物品罪要件,證據確鑿無合理疑點。
法庭採取務實而非僵化做法,接納警員誠實可靠證供,拒納辯方不具說服力之證供,認定被告均有參與及支持集結之犯意。
法院裁定被告D2、D3、D4、D5、D6、D8、D9、D11、D12及D13就非法集結罪及使用蒙面物品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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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十三人在2019年10月30日於屯門良運街及大興行動基地外參與一宗未經批准的集結。約200名示威者高呼侮辱性口號、拆除路障、干擾交通燈、以雷射光束照射警務人員,並有人佩戴蒙面物品。警方多次以擴音器及展示藍旗警告散去,示威者拒絕,持續約一小時後警方分區推進,在商場大堂、住宅大廈、輕鐵站等地拘捕被告,並檢獲口罩、手套、護目鏡、伸縮金屬棒等物品,控告非法集結、使用蒙面物品、未能出示身份證明等罪名。
根據《公安條例》第18條,非法集結最高可處5年監禁;《禁止蒙面規例》下於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最高1年及第4級罰款;《入境條例》第17C(3)最高罰款及監禁。法庭依照上訴法院指引,綜合保護公眾、懲罰與阻嚇、公開譴責及更生改過等原則量刑。
本案集結針對警方、公然挑戰法治,多次警告後仍繼續集結且持續約一小時,有拆卸鐵欄及干擾交通,雖未造成人身傷亡,但行為具威脅性。被告到場支持不法行為,無安排或煽動他人,亦無顯著減輕因素。
法院認為須維持公共秩序,對嚴重非法集結予以懲罰和阻嚇;被告的個人背景及悔意不足以構成減刑因素;同案量刑須保持一致性。
各被告就非法集結罪各判監12個月;涉蒙面罪者另加監禁3星期,與主刑同期執行;另有被告因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罪被判罰款1000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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